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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险法》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实用解读
所谓合同解除,是指有效的合同在成立之后,当法律所规定的或者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具备时,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其约束力的行为。
保险合同被解除后,将不再按照约定履行,再后果为保险人不再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丧失合同保障。鉴于解除合同后果的严重性,故保险法对于保险人解除合同采取限制的态度,除非有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具体约定,否则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与限制保险人解除合同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保险法赋予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高度自由,除非法律有限制性规定、合同有限制性约定,投保人均可以任意地行使合同解除权。保险人利用格式合同设定自己的合同解除权、限制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的,不可突破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保险相对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人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均无此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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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参考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用解读版》,在此鸣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