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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险法》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效力

说点保 2022-08-05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实用解读

保险法在本条规定了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合同内的核心责任:支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核心义务;承担保险责任是保险人的核心义务。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此人之义务即彼人之权利,欲享受权利必承担义务,以此实现合同权利义务的平衡,这是公平、等价等原则在保险合同之上的体现。

保险责任有两层含义:一是保险人承保与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有关的哪些危险。危险多种多样,保险人并不全部予以承保,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承保其中的一部分甚至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只有这些承保的危险实际发生并造成保险事故时,才可能引发保险赔付。二是保险人对称承保危险造成的哪些损害结果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某类危险,保险人虽然承保,但未必对于该危险实际发生后造成的全部损害结果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综上,所谓保险责任,是由承保危险与赔付对象这两个因素共同组成的。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是保险相对人获得保险保障的对价。对于短期保险而言,保险费通常在订立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但是对于长期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往往分期支付,缴费期限可能长达数十年,一旦由于疏忽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极可能导致丧失合同权利的严重后果。因此,投保人应当强化合同意识,确保保险费按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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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银行业≈15个保险业≈42个证券业

部分内容参考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用解读版》,在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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