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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拒绝赔付
第二十四条 拒绝赔付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实用解读
保险人拒绝给付保险赔偿,直接关系到保险相对人利益的实现,因此应当及时将拒赔的意思通知相对人,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保险人将拒赔意思通知相对人有期限要求,按照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人核定事故的期限是收到赔付请求后三十日内,拒赔通知最迟应当于上述期限届满后的三日内发出,保险合同对于核定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保险相对人收到保险人发出的拒赔通知书后,如果有异议,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需要注意,起诉请求法院保护,不要超过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否则将丧失胜诉权。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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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参考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用解读版》,在此鸣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