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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先行赔付
第二十五条 先行赔付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实用解读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保险人核定保险事故的期限为三十日。但是在客观上,某些保险事故的原因复杂、损失较大,以致在短期内无法确切核定事故以及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例如,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受伤,伤残等级鉴定即需要在治疗结束后进行,因此有关伤残赔偿的数额即不能在短期内确定。但是保险人不能以事故复杂为由拖延赔偿,因此保险法在本条规定,以保险相对人请求赔偿井提交证据之日起的六十日为限,对于双方无争议的,可以确定损失结果,由保险人先行履行部分保险金赔付义务;对于双方有争议以及暂时无法确定的部分,待最终有证据佐证保险人应赔付的数额之后,由保险人另行赔付。
保险合同是一个复杂的整体,保险人的保险金赔付义务,由损害结果、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比例赔付、是否足额投保、是否存在重复保险等多个因素共同决定,由此造成保险金赔付责任一时无法全部确定实属正常。总体来说,本条规定在实务中适用的范围有限,保险消费者在理解上不宜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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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核定与赔付
部分内容参考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用解读版》,在此鸣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