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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保险的各种“期”
保险期间:又称保险期限是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间,在此期间内保险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赔付义务。
免赔期: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个时间段,若被保险人住院天数在该时间段以内,则相关的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若住院天数超出该时间段,则保险人承担超出该时间段部分的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
等待期:又称免责期或观察期。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复效日开始,至保险人具有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之日的一段时间。
生存期:在重大疾病保险中,从被保险人被确诊患重大疾病当天开始,到其具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之日的一段时间。
宽限期:保险人对投保人未按时交纳续期保费所给予的宽限时间。
延期: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暂时不予承保的行为。
犹豫期: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并以保险当事人双方协商、或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方式签收后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保险人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险费。
不可抗辩期:从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经过一段时间后起始,至保险合同终止的期间,在此期间内保险人不得以违反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保险合同。
保单期满: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保险人不再为此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发现期:又称报告期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从保险责任终止日往后延续的一段时间,保险人对此期间报告的但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复效期间:失效后可以恢复合同效力的时间期限。
理赔周期:保险人接到索赔或给付请求与结案之间的时间段。
给付期间: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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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参考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用解读版》,在此鸣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