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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
第三十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实用解读
保险法本条所规定的,是人身保险受益人的指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利人,产生受益人的方法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人身保险的目的在于使被保险人的身体或者生命获得保险保障,在被保险人死亡、患病、伤残或者生存至约定年龄时,通过保险赔付使被保险人本人或与之有较为密切人身关系的人,获得生活保障。由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更有利于实现保险目的,因此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该指定无效。如果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指定。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须经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为劳动者投保,即便作为被保险人的劳动者同意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其指定的受益人也只能是被保险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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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参考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用解读版》,在此鸣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