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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因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退费
第五十四条 因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退费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实用解读
按照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投保人拥有解除合同的高度自由。但是解除合同的后果,依据解除合同的时间点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而言,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尚未承担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危险,因此不能收取承保危险的对价即保险费,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也应当退还。同时应当考虑到,保险人为订立合同会支出一定的经营成本,投保人对于合同的订立和解除采取随意态度,会造成保险人的费用负担,也是不公平的。鉴于此,投保人在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前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但是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投保人在此情形下支付手续费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确定。
投保人在保险人开始承押保险责任后解除合同的,无论保险事故是否实际发生,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危险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有权就其已经承担的危险收取对价即保险费。投保人在此情形下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其收取的全部保险费,扣除合同被解除前的保险期间所对应的部分,再将其余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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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参考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用解读版》,在此鸣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