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四项基本原则之—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
近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和给付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是指导致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和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
一、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
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如果这个近因属于被保责任,保险人就付保险赔偿责任,如果这个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或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二、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
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均属近因,如果多种原因均属被保风险,保险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如果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则保险人如何承担责任就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保险人应赔偿全部损失,因为损害毕竟是保险事故造成的;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人只负责赔偿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对非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对何为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则应按照保险风险与不保风险对造成损害的原因的相应比例确定。如果无法确定损失是否由保险事故造成,有的学者主张保险人对损失概不负责,也有学者主张按照公平原则分摊。在实务中通常采用后一种意见。
三、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害
1.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都是被保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承担全部保险责任。
2.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中含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
若前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负全部保险责任;若前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后因是承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四、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害
在一连串发生的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导致损害。若该原因为被保风险,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反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例如,某人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后被车撞倒,造成伤残并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因感染死亡。由于意外伤害与感染没有内在联系,死亡并非意外伤害的结果。感染是死亡的近因,属于疾病范畴,不包括在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畴内。因意外伤害保险只对意外伤害伤残支付保险金,故此时保险人不支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