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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险法》第六十条 代位权的行使

黄健HJ 说点保 2022-08-05

第六十条 代位权的行使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实用解读

保险人代位权是保险中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是财产保险的重要制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多种当样,由于自然灾害所致的损失,不存在责任人,也不存在受损害方向责任人请求赔偿的可能。由于人的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存在责任人,进而存在受损害方请求责任人赔偿损失的权利,此处所称的有过错的人,主要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即第三者。在第三者损害保险标的,造成保险事故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情形下,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承保危险,并向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即保险金赔偿责任),但是第三人的过错以及由此过错导致的赔偿责任,并不能基于有保险人承保而当然免除,同时应当注意到,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之后,如果仍然可以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将导致保险赔偿与第三者赔偿之和超过其实际损失,超过部分即为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据此,在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之后,在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向身上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再属于被保险人而属于保险人,但被保险人仍可就未取得保险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保险人请求第三者赔偿的权利,实质是保险人基于保险赔偿依法取得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代位权。鉴于此,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应当受到两点限制第一,保险人可以请求第三者赔偿的数额,不能超过其向被保险人实际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即请求赔偿数额以保险赔偿数额为限;第二,第三者可以用对抗被保险人的理由向保险人提出抗辩。

《保险法》解读,持续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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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参考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用解读版》,在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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