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被保险人放弃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一条 被保险人放弃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后果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实用解读
本条是对于保险人代位权的补充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权有两个特征:第一,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该权利并不来源于被保险人的权利转让,而是保险人基于法律的规定依法获得并行使原本属于被保险人的权利。第二,代位权的权利内容在根本上是被保险人的权利,被保险人无权保险人既无权,被保险人有权保险人才有权,且保险人的权利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权利,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作出的意思表示,可能影响保险人行使代位权。鉴于此,关于被保险人如何处理其与损害保险标的的第三者之间的关系,保险法在本条作出了规定。
总体而言,法律限制被保险人放弃其对于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大体分为两种情形:第一,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的保险金赔偿责任免除,保险人在其对于被保险人弃权不知情的情形下给予保险赔偿的,有权请求被保险人返还保险金。第二,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的,该弃权行为无效,保险人仍然可以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此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权的,将造成保险人的损失,在此情形下保险人可以不予赔偿保险金,已经给予保险赔偿的可以请求被保险人返还。保险法规定这一制度的主要考量在于,保险合同存在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事故发生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保险人行使代位权请求赔偿的对象是第三者,由此被保险人成为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联系纽带,没有被保险人的协助,保险人难以行使代位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对于保险人行使代位权,被保险人应当承担协助义务。被保险人所承担之协助义务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向保险人提供第三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以及第三者损害保险标的的主要事实与证据。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协助义务、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权的,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时可以扣减赔偿数额,已经赔偿的可以请求被保险人返还,所谓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的保险金,是指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造成保险人无法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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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参考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用解读版》,在此鸣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