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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险法》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其他费用承担

说点保 说点保 2022-08-05

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其他费用承担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实用解读

本条规定了责任保险范畴内的费用负担义务,保险人与第三者发生保险事故后,第三者有可能对被保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此纠纷解决过程中,被保险人对抗第三者,向第三者提出的抗辩一旦成功,将减轻自己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进而减轻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上述纠纷解决过程中积极对抗第三者,是有益于保险人的。鉴于此,保险法作出了倡导性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上述过程中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且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负担。所谓必要且合理的费用,主要包括鉴定费用、证人费用等。

保险法在本条中有关费用负担的义务是原则性和倡导性的,但不具有绝对性。保险人可以在合同中就上述有关费用的负担作出约定,如果保险人利用格式合同免除其对于上述费用的负担,即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就此向投保人履行提示注意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解读,持续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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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参考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用解读版》,在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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