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字当头!今年点名46%公司!人身险产品合规当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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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合规,迫在眉睫!
经整理,2019年以来,由于人身险产品问题,已有42家人身险公司被中国银保监会点名,被点名的公司占人身险公司总数的46%。
人身险产品问题突出,财产险产品问题也很严峻。2018年上半年,原中国保监会对财险公司备案保险产品进行抽查后,财产险产品问题严峻,占抽查总量的41.6%。随后向19家财险公司下发监管函,其中要求10家财险公司自监管函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1.
>>人身险产品问题<<
一、《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
2019年5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发布《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人身险部函〔2019〕105号),通报2018年产品回溯情况和近期产品备案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其中备案产品问题如下:
(一)产品材料问题。
一是漏报、少报材料。
中信保诚某两全保险未报送产品费率表;
瑞华健康某疾病保险未报送产品现金价值全表。
二是报送材料内容不齐全。
国华人寿某医疗保险部分年龄无对应的保证续保费率。
三是报送方式不规范。
太平人寿、君龙人寿、中意人寿、北京人寿、中华人寿、中银三星、工银安盛和复星联合健康等公司部分产品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产品备案材料。
(二)产品设计问题。
一是产品责任设计与产品定义不符。
太保安联健康某疾病保险,以急性病发生且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与疾病保险定义不符;
天安人寿、珠江人寿某年金保险,保险责任只有年金选择权,或要求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后予以给付,责任设计不合理。
二是产品设计存在销售误导隐患。
人保寿险某重大疾病保险,通过调整附加费用率系数倒算的方式,使产品的第19年和20年、29年和30年费率完全一致。
三是产品保障功能弱化。
和谐健康某护理保险,该产品为万能型,其护理责任风险保费占保费整体比例较低,不符合护理保险产品本意。
四是产品设计雷同。
中融人寿报送的部分产品严重同质化。
(三)条款表述问题。
一是条款表述前后不一或表述不清。
同方全球2款医疗保险产品,精算报告投保年龄限制与条款约定不一致;
太平养老某年金保险,对减保权约定不明确,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
二是理赔约定不合理。
太平养老某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材料中要求除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外,还需提供当次交通工具客票(存根)。
(四)费率厘定问题。
一是退保假设不合理。
中意人寿某终身寿险、阳光人寿某两全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利润测试假设中前5年退保率超过70%。
二是交费期设计不科学。
和泰人寿、信泰人寿和利安人寿报送的某两全保险,存在2年期交费情形。
三是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
三峡人寿、君康人寿、光大永明等公司报送的某终身寿险存在“长险短做”风险。
四是投资收益假设不合理。
中融人寿某两全保险利润测试投资收益率假设高于公司过去5年平均投资收益率水平。
二、《关于人身保险产品近期典型问题的通报》
2019年1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人身保险产品近期典型问题的通报》,通报2018年5月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具体指2018年5月中国银保监会下发的《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和近期监管备案中发现的典型问题。
(一)产品开发报备不合规、不合理。
一是将审批类产品作为备案产品报送。
阳光人寿报送备案的某养老年金险保险(万能型)最低保证利率为3.5%,突破备案产品监管规定上限。
二是责任设计不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海保人寿某定期寿险产品包含意外伤残可选责任。
三是个别产品存在设计雷同或不具备保险属性。
工银安盛、瑞泰人寿等公司报备的部分产品严重同质化。
光大永明某年金险产品既无保障功能也无储蓄功能。
国富人寿某医疗保险产品设计为账户管理式,无风险保额。
四是报备材料内容不齐全。
上海人寿、昆仑健康个别产品无法律责任人或总精算师签字;
君龙人寿某分红保险产品未在费改信息表中提供核心偿付能力数据。
(二)产品条款设计不合规、不公平。
一是条款表述不规范。
部分公司产品条款中受益人表述为除另有约定外第一受益人为贷款发放机构。
二是条款表述前后不一。
华贵人寿某款定期寿险产品条款首页举例中两位被保险人同时出险的赔付情况与条款保险责任描述不一致。
三是理赔材料要求不合理。
部分公司产品条款中保险金给付需提供有效生存证明,但未对有效生存证明的具体形式做出解释。
(三)费率厘定、精算假设不合规、不科学。
一是个别产品存在较大利率风险。
前海人寿某分红两全保险产品,利润测试的投资收益率假设为7%,存在较大利率风险隐患。
二是个别产品存在“长险短做”风险。
泰康人寿某终身寿险产品前5年退保率假设超过60%。
天安人寿某年金保险产品生存保险金给付不符合监管要求,存在长险短做风险。
三是产品定价问题。
平安健康和信美相互的特定医疗保险产品存在保额虚高、缺乏定价基础等问题。
四是费率浮动管理问题。
友邦保险多款长期健康保险产品报备的费率浮动管理办法,违反关于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进行费率浮动的监管规定。
(四)产品开发设计和销售宣传“两张皮”。
一是在产品销售环节夸大产品责任和功能。
华夏人寿某医疗保险产品,公司营销渠道公众号在相关宣传文案中存在贬低国家医保政策的表述,影响恶劣。
二是在产品停售环节缺乏必要的产品停售全流程管控。
吉祥人寿一年前即已停止销售的某产品,被媒体报道仍有相关产品宣传介绍,显示为可购买状态,公司对产品销售宣传行为的管控存在明显疏漏。
此外,本次还通报招商仁和、弘康人寿、吉祥人寿、中意人寿等未按时报送自查整改报告,或整改进度安排不当;安邦人寿、安邦养老、和谐健康等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产品整改不及时。
三、其他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
2019年5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6号行政处罚监管措施决定,指出太保安联健康以急性病发生且需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与监管规定的疾病保险定义“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要求不一致。(已包含在5月23日的通报中)
2019年4月12日,中国银保监会作出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指出信美人寿在“相互保”业务中通过产品参数调整的方式改变了产品费率计算方法以及费率计算所需的基础数据。
2019年1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作出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指出华贵人寿某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实际承保费率大幅偏离报备条款费率,实际费用率大幅超出相关产品备案精算报告中的预定费用率25%。
2.
>>财产险产品问题<<
一、2019年行政监管措施
2019年4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号行政处罚监管措施决定,指出中路财险资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费率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违反保险原理,费率表中将“是否提供反担保”作为责任保险的调整系数,条款中约定比例赔偿,且实际上资产保全委托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二是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条款第十九条约定投被保险人未履行安全管理相关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从而直接免除了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与保险法要求相违背。三是费率厘定不科学合理,精算报告显示其费率厘定缺乏数据基础和厘定过程。
二、2018年的19张监管函
2018年上半年,原中国保监会对财险公司备案保险产品进行抽查后,财产险产品问题严峻,占抽查总量的41.6%。随后向19家财险公司下发监管函,其中要求10家财险公司自监管函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一)以下财险公司三个月内禁止备案新的条款费率
(二)以下财险公司一个月内完成产品条款修订工作
(三)财产险产品费率问题
一是保险条款存在的问题。
产品属性分类不当、条款名称命名不规范。
条款规定与保险法相违背、未正确引用相关标准、条款要素不完备。
保费计算公式错误、被保险人定义范围不明确。
保险责任不清晰或存在歧义、存在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部分未作明显标示。
条款文字错误、条款表述不严谨等。
二是附加险存在的问题。
附加险混入主险一同备案。
用附加险对主险进行修订。
附加险未逐条单独备案。
附加险归类错误等。
三是费率存在的问题。
费率表内容不完备。
费率调整条件不明确、费率表调整系数无上限、费率调整系数调整幅度不合理。
费率表出现文字错误等。
四是精算报告和可行性报告存在的问题。
精算报告费率定价不合理、精算报告不完备。
可行性报告不完备、可行性报告内容过于简单、备案材料不一致等。
-说点保,说点和保险有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