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方”与“获胜方”的区别
“罗伯特议事规则”(简称“罗规”)的投票规则,一般遵循多数方为获胜方,或者说过半数为获胜方(过半数表决也有好几种,因分母而不同,这个以后再讲)。但有些情况却不一定,如:要求三分之二表决时,这时可能出现少数方成为获胜方,即当赞成方过半数但未达到三分之二,而反对方超过三分之一。这时候实际上是反对方获胜,反对方阻止了赞成方,即少数方获胜,而不是多数方获胜。所以不能简单地把“多数方”与“获胜方”划等号。
在“罗规”中文10、11版涉及“多数方”、“获胜方”的几处,需要注意一下,不要发生误解。
原文:“如果其投票属于多数方”;
“ should his or her vote be on the prevailing side”
中文10版,第一章,第1页,第5点,没译这一句;
中文11版,第一章,p1,第4点;
英文11版,CHAPTER I,第2页,第8行。
注:“the prevailing side”应为“获胜方”而不是“多数方”。
2.原文:“那么之前在表决中处在‘多数方’的一位成员”;
“a member who voted with the prevailing side can”
中文10版,p55,第6行;
中文11版,p58,第4行;
英文11版,p76,第30行。
注:这里的‘多数方’应为“获胜方”。
3.原文:“当初表决时处在‘多数方’的成员”
中文10版,p57,最后1行;
中文11版,p60,最后1行。
这是译者为了方便读者编辑的一个表里出现的,英文版没有。
注: 这里的‘多数方’也应为“获胜方”。
书中其他部分的“the prevailing side”大都是按“获胜方”译的。
以上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