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书修改的诸多体会(第三期)
律师文书修改的诸多体会(第三期)
作者|张健
责任编辑|法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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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时,我们临时产生的心得和感悟往往最有价值,但这些如果不被及时记录下来,很可能事后不再记得。于是我一直想组建这样一个微信群,让大家将这些心得统一记录下来,通过共同分享,实现共同受益,共同提升。为此,我们组建了“法悟互动群”。由于该群很快满员,现仍有很多朋友希望加入,经研究我们组建了“法悟互动二群”,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先添加我的个人微信号(我的微信号为zenonlawyer,但申请者要注明真实姓名,职业和工作单位),然后由我邀请入群。
从欧洲回来,被无数事务缠身,导致近三周没有更新文章,内心极为不安。还好,今天在北京飞往上海的航班上,终于完成了第三期的“改后感”,现继续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益。
八.策略分析报告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在为学员修改策略分析报告时,发现内容五花八门,侧重点也不尽相同。因此,有必要谈谈策略分析报告究竟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1.上过我的iCourt写作课的学员应当知道,如何撰写案件的策略分析报告是课程的主要内容,基本占去了整个课程的一半时间。我推荐的案件策略分析报告除了开头和结尾外,由十个部分组成:制定依据、案件事实、目标确定、痛点确定、可选策略、策略分析、策略确定、方案确定、客户协助、工作安排;
2.很多同行问我,这十个部分怎么来的,我想这的确是个重要的问题,不知道怎么来的,就不可能做到灵活运用,更难掌握案件策略分析的实质,很难写出好的策略分析报告;
3.记得在深圳写作课上一个学员将案件的策略分析与医生治病救人进行比较,这的确是一个非常恰当的比喻。医生在给病人治病时,其实重点处理的就是两项工作,确定病因,然后制定治疗方案。我们分析案件也是如此,其工作内容无所乎找痛点和去痛点,即找案件的痛点和找排除痛点的方案两项工作内容;
4.如何找痛点呢?首先要知道痛点是什么,在我的写作课中,将痛点定义为影响目标实现的障碍。因此,要确定痛点首先要知道现状和目标,然后才能确定从现状到目标的路径中是什么障碍影响着目标的实现。在确定现状时,我们需要明确事实现状和法律现状。因此确定现状,我们需要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这样,我们就知道在找痛点方面我们需要解决依据、现状、目标、痛点四个问题;
5.接下来是找方案。找方案是指要找出一个排除痛点的最优策略,想要找到最优策略,就必须知道我们共有多少种可选策略,然后对可选策略进行比较,才能确定哪个可选策略是最优的。在找到可选策略后,应依据策略去制定详细的方案,以应对策略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同时还应明确在执行方案时律师和客户的分工;
6.由于撰写策略分析报告时,是依据某个基准时之前的事实和法律进行的,而事实上在撰写策略分析报告时影响案件结果的新的事实仍在发生,这就需要对基准日之后的案件事实进行管控,因此在策略分析报告中应当有一部分对基准日后的工作进行安排,以保证策略分析报告的有效性和适用性,也保证策略分析报告能够依据新的事实进行及时调整。
综上所述,我们便清楚知道策略分析报告十个部分内容的由来。知道了这些,再套用模版就容易了,更为重要的是,能保证套用模版不影响报告的实用性。
九.关于书面表达与口头表达的区别
在修改学员作业的时候,经常发现书面代理的表达风格和法庭辩论的表达风格非常相似。其实,书面表达和口头表达的目标都是为了说服法庭,但二者的功能则不相同,二者为相互补充,不可替代的关系。书面表达绝不是口头表达的记录。
1.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的应用场景不同。口头表达主要应用于庭审中,法官在场的情形;而书面表达的应用场景则是在庭前或庭后,法官不在场的情形;
2.口头表达主要是激发受众的感性思考,而书面表达则是理性思考。而一个裁决的作出是一定要进行思考的,从感性到理性思考,是一份裁决形成的必不可少的两个阶段。正是因此,在一个案件中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一个都不能少,不可替代;
3.口头表达时,通常辅之以形体动作,以及物料(如证据);而书面表达只依据文字本身。口头表达时,由于证据就在现场,法庭很可能依据口头表达,立即形成法官与证据的互动,要知道不管我们用口头表达,还是书面表达,如果没有形成法官与证据和法律的互动,我们的表达不会有说服力,也没有意义。对书面表达的要求亦是如此,通过书面表达,需要让法官有核实证据和法律的行动,如果不能导致法官这样的行动,这样的写作一定是失败的;
4.书面表达必须要提供明确的线索,包括事实和法律的线索,写作偏离了这两项内容,一定不会被重视,更不会影响法庭决策;
5.上课时我不断重复律师写作方式的兼容性,如果律师的表达与法官的裁决方式不兼容,则我们的表达不会成为裁决的组成部分,我们的表达也不会被回应,我们的表达影响决策也无从谈起。
十.关于合同条款的写作问题
最近为学员修改了一份合同,想说的是我们在写作课上讲的技术和理念在合同修改和起草中仍然适用,比如我经常说的清单表达技术。
1.我习惯在一个条款中,只处理一个场景中的一个问题,而不是在一个条款中处理多个问题。将条款这样细化后,再对条款之间进行有效的规划、组织和编排。这样处理的合同条款就会清楚很多,也不容易遗漏场景;
2.在我们日常的写作中最易陷入的就是写故事的状态,因为写故事不需要进行证据核实、法律核实,不需要进行逻辑设计,只要天马行空就可以,因此写故事的成本最低,但毕竟律师的写作具有商务性写作的属性,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撑的表达,很难有实现目标的效果。要避免写故事,应养成一个条款一个场景,一个场景一个问题的习惯,应擅用回车,吝啬回车就难写出有条理的,简单易读的好文书;
3.在进行清单式表达时,尽量不要合并清单子项目,因为每进行一次合并就等于俺盖了一次真相,就会让读者的理解难度增大至少一倍,同时降低了说服效果,但是合并子项偷懒效果明显,二者什么重要,我想每个同行都非常清楚。
十一.关于诉讼文书中的观点归纳问题
花了几天时间看一位学员的辩护词,因为很久未接触刑事案件,所以在修改前读了一些法院的二审刑事裁决。发现了一些有意思的问题,与大家分享,因为这些或许是我们在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共同面临的问题。
1.法官在回应我们观点的时候,通常比较概括。其实道理很简单,法官有权威和权力,有裁量权,因此用概括的方式可以理解。但是对律师来说,其职责是说服法官,就不能用这种概括的方式,而只能用概括的上位方式,就是精细化的论证。所以我们在撰写给法官的文书时,一定不能只讲结论,必须应将重点放在得出结论的原因上,放在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上;
2.法官的写作多是客观性写作,而律师的写作多为说服性写作,两者在写作方式上有所不同。法官的客观性写作,重点放在准确上,而律师的说服性写作不仅要求表达准确,还要便于法官理解和阅读,因此律师的文书在表达上要多用短句,而不是长句。
十二.关于上诉状的写作问题
花了近一天的时间,终于改了一位学员的上诉状。体会如下:
1.写作时必须要进行设计,想要表达什么观点,用什么证据论证,然后再写。不能想到哪儿写到哪儿,不能进行总体规划的观点表达,一定会让受众尝尽苦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众有选择权的话,一定会放弃你的文书;
2.在上诉状中,具体一项上诉主张的写作流程通常是这样的:先草拟观点,然后精细化处理证据和法律依据,完成观点论证,最后再进行观点的精细化归纳。这样处理,才有可能给受众更好的阅读体验;
3.我反复强调过,在组织句子的时候,也要注意进行必要的设计,说服性写作尽量用短句;
4.观点在实体上能不能获得支持,是第二层次的问题。在文书写作时,第一个层次的目标则是让法官看懂我们所想表达的,看懂永远是采信的前提。
十三.再谈答辩状的写作
刚才为一个学员修改了两份答辩状(同一案件,不同律师所写,学员要求我进行比较和评析),现将修改体会分享如下:
1.关于哪一份答辩状更容易看懂的问题。因为我不了解案情,手上也没有案卷,因此对我这样的受众来说,能够更快让我明白的答辩状就是最好的;
2.关于观点的表达和论证。按我的写作习惯,采用三角形的表达方式,即先用最少的文字表达在某问题上的观点,然后进行详细论证。作为答辩状,在观点上不能只提出否定性意见,更不能脱离原告的主张提出观点,观点的归纳要有层次。因此在答辩状的观点表达上,我习惯于先表明在这个问题上我方的主张,然后再否定原告的主张,通过这种对比,很容易让法庭确认这是一个焦点问题,不突出双方观点的不同,就不能更便捷满足法庭的需要。在观点的论证上,两份答辩状存在同样的问题,就是逻辑性、体系性和层次性较差,缺少这三点,很难让受众理解你的论证过程,更难以给法官留下一个较好的有利第一印象。因此,在这方面两份答辩状都存在明显的欠缺。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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