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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案件时务必小心这件事

2016-12-14 张健 法悟


承接案件时务必小心这件事

作者|张健

编辑|法悟


管是机构客户还是个人客户,最终决定委托律师处理其事务总是在非常紧迫的情况下,因为当事人的很多权利通常与时限有关。比如,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将丧失胜诉权,形成权超过除斥期间导致权利本身消灭,原告未按时出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未按时出庭缺席审理等。当事人的权利因超过一定时限而产生的风险我们这里叫作“时限风险”。当事人一旦成功委托律师处理其业务,在一定意义来说,时限风险转由代理律师来管理和控制。如果我们在承接案件时,对时限风险不注意,或案件承接后对时限风险不进行有效管理,都将导致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面临执业风险和法律责任。

一、时限风险的表现形式

在承接案件前和承接案件后,律师都面临时限风险,有时候甚至没有承接案件的律师都有可能面临时限带来的风险。

具体表现如下:

1、当事人将有时限风险的案件先行交由拟委托的律师进行方案论证,然后依据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委托。在方案论证过程中,即在办理委托手续前,超过时限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受到影响。如,当事人委托我们进行方案论证时其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但在我们论证过程中超过了诉讼时效。

在此情况下,虽然律师和当事人之间没有建立委托合同关系,但这个阶段如果律师有重大过失,仍有可能对当事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更为重要的是,律师是个重口碑的职业,一旦和当事人间就业务质量控制上产生了争议,本身就意味着处于了被动局面。

2、当事人的案件存在时限风险,但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在权利救济上不存在任何瑕疵,但律师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超过时限影响了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作为风险控制的专业人士就难摆脱责任。

产生上述的时限风险,主要原因在于律师在承接案件前,甚至在当事人形成对律师的信赖关系之前,没有对时限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并积极协助客户对该风险进行共同管理。如果代理律师在时限风险方面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该类风险完全可以有效避免。

二、时限风险的防范指引

律师事务所、团队应当构建时限风险防范制度,让每个律师养成良好的办案习惯,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范时限风险。

建议具体采取如下措施:

1、在与客户首次接触时,应当先行主动提示客户主张的权利是否存在时限风险。如先行提示其诉讼时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何时届满,撤销权、解除权、担保债权、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何时界满,何时开庭,答辩期限、上诉期限、申请再审期限、举证时限何时届满等,因为只有知道了这些信息,才能有效评估案件是否存在时限风险。

如果当事人案件有时限风险,且案件论证时间难以确定,即时限风险难以控制的,则建议及时拒绝为当事人的此案件进行方案论证,也拒绝与当事人缔结委托代理关系。

2、如果当事人在正式委托律师前,先行要求进行案件的方案论证的,必须先行按前述第1条办理书面告知手续,引导当事人充分披露时限风险,时限风险的有效交底是律师防范该风险的重要措施。

在案件论证过程中,应当共管此阶段的时限风险,对存在时限风险的环节点协助当事人及时采取措施,这样可以有效控制建立委托合同后的风险,也能保障此阶段进行案件论证的有效性。

如果经过论证,发现一些重要时限已超过,就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无法补救的应当及时与当事进行沟通。原则上不建议承接此类案件,除非在向当事人披露风险后双方均愿意建立委托代理合同关系。

3、案件接受委托当日,经办律师必须先行审查时限风险,一旦发现时限风险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避免超过时限给客户造成损失。对于委托合同生效前已过时限的,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客户,并告知可能产生的风险,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客户预期,应当及时解除合同。当事人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其风险,并保存好告知书的送达依据,并尽一切可能采取补救措施。

4、如果律师确系在时限风险控制上存在过错,应当主动向客户承认错误,以及时获得客户谅解,客户不谅解的,应当主动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协商不成,建议客户提起诉讼或仲裁(委托代理合同中争议解决方式建议选择仲裁)。如果经裁决,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有责任的,应当启动执业保险。

律师在承接案件时,务必牢记涉及当事人重要利益的时限。原则不要承接时限风险不可控的案件。案件承接后应当及时审查案件的时限风险,及时对存在时限风险的环节进行及时处理。另外,建议事务所和团队、律师设置时限风险提示制度,及时对重要时限进行采集上传,然后提前通知经办律师和管理者,将时限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三类时限风险的应急处理建议

对当事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时限,主要有三类:基于实体法产生的可变时限、基于实体法产生的不可变时限、基于程序法产生的时限。律师在承接案件时,针对这三种时限,我们提出如下应急处理建议:

1、基于实体法产生的可变时限

此类时限通常法律规定了时限中止和中断的事由,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这些事由后,时限就会重新计算或暂停计算,从而为我们赢得时间。比如诉讼时效、仲裁时效等。

在承接案件前,如果存在此方面的时限风险,如果剩余的期限能够满足立即提起诉讼、仲裁的准备需要,则在期限届满前提起诉讼或仲裁;如果不能达到这样的效果,则必须采取法律规定导致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措施。

在确认时限风险解除或可控后,再接受此类案件的委托。

2、基于实体法产生的不可变时限

此类期限主要指除斥期间,即权利的存续期间,超过期限权利本身消灭。比如保证期限、撤销权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等。由于此类期限超过后,将导致权利本身消灭而难以挽回损失,因此对此类时限风险的防范更应当重视。

在承接此类案件前,如果已超过时限的,建议不承接。如果尚未超过时限的,应当首先在期限届满前提起诉讼,如果不能提起诉讼的,则应当及时协助客户发出通知,保全该权利,然后再接受委托。

3、基于程序法产生的时限

此类时限通常基于程序法的规定以及法院的规定,如答辩期限、上诉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举证期限、申请再审期限、开庭日期等。

承接此类案件,如果答辩期限、上诉期限、申请再审期限、申请强制执行期限马上就要届满的,建议先行协助当事人办理答辩、上诉、申请再审、申请强制执行的手续,然后再洽淡委托代理事宜,不能因为委托代理合同的谈判而影响了当事人的上述权利行使。

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通常基于对某一个特定律师的信任与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缔结委托合同,在此类案件中通常当事人指定该律师出庭,而不允许其他律师代替。在承接此类案件时,通常经办律师先要确定法庭确定的开庭时间是否与先前的安排存在冲突,如果存在时间冲突且无法调和的,则建议不接受客户委托。

总之,律师在承接案件时应当注意防范时限风险,律师最大的痛苦莫过于接错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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