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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了解你的案件》读后感

2016-01-18 张健 法悟

了解你的案件

作者|Antonin Scalia & Bryan A.Garner

源自|《Making Your Case》

播音|张健

翻译|唐夕雅

文字|张健

编辑|法悟

编者的话
知已知彼知法官,是律师在法庭获得胜诉的三项必不可少的工作,而知已又是这三项工作中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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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继续为大家介绍《赢得你的案件:说服法官的艺术》,今天为大家分享受的是这本书的第一部分辩论的基本原则的第三节《了解你的案件》。

一、原文介绍

在本节中作者认为:

1.律师应当像售货员熟悉他们所出售商品那样,熟悉自己的案子;

2.法官之所以愿意听取律师的意见,是因为他们认为律师是自己案件的专家,其更精通案件中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如果律师做不到这些,其在法庭发表的意见将很难得到重视;

3.作者通过一个上诉案件告诉我们,律师如果不了解自己的案件,甚至可能在法庭上做出相互矛盾的陈述,从而导致案件败诉;

4.在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上,律师更要了解案件事实,因为事实是法律和先例适用的前提。在办理上诉案件时,律师还要知道下级法院认定了哪些事实,哪些事实没有被下级法院认定;

5.律师不仅要了解案件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还要了解客户在案件中的诉讼目标。如果不了解客户的诉讼目标,将无法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

二、借鉴意义

不管你是哪一方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的任务都应当是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而我们发表的观点,其实就是作者前面所讲的向法庭提出的案件处理方案。一个有效的方案必须要依赖于大前提和小前提,因为不按法官的裁判逻辑就无法找到对法官来说最优的方案。因此,制定能够有效说服法庭的方案必然要求我们要了解作为案件小前提的案件事实,以及作为案件大前提的法律依据。我想正是如此,作者才在本书中将了解我们的案件置于如此重要的地位。

在国内,法官的裁决通常要被公开,这就意味着法官的裁判不仅要接受上诉法院和再审法院的审查,还要接受社会各种形式的监督。在一个案件中,我们与其在说服法官,不如说在说服公众。而对公众而言,最有说服力的莫过于过于真相和常识。而事实真相只有当事人和神与鬼知道,由于当事人和其代理律师之间存在着信赖关系,因此律师通常比法官更容易了解真相。也正是如此,法官愿意首先听取律师的意见。因此,在一个案件中,如果我们不了解案件真相,就无法依据法律规定制定一个让法官信服的最优方案,也不会给我们自信,众所周知缺乏自信是导致说服效果减损的重要原由。

对案件的了解应当以构建一个事实论证体系和法律适用体系为目标,因为论证体系越完整,逻辑越简单,你的方案越有说服力。我们在接手一个案件后,首先应当协助当事人尽可能多的收集证据和案件信息,然后再利用数据处理工具对所收集的案件信息进行梳理和归类,使之按一定的逻辑组织起来最终形成一个案件事实证明体系。然后,随着案件进展,继续收集新出现和发现的证据与信息,使上述的事实证明体系不断完善。同时,我们应当利用案件检索系统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案例,以及有关确认受理法院和经办法官裁判倾向性的资料,然后将这些资料按对法官决策影响力的大小进行排列,以形成一个完备的法律适用体系。上述两个体系构建完成后,才能说我们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有了相当的了解,才有资格成为自己案件的专家。

我们应当向法庭做出第一个行动前,就应当完成对案件事实论证体系和法律适用体系的构建,因为越早完成这些准备性工作,越能帮助我们制定可行的诉讼策略,我们在法庭越容易居于主动地位。在办理诉讼案时,我们最应当避免的就是车到山前必有路传统陋习,诉讼是场零和博弈的游戏,任何一方的胜诉都必然建立另一方败诉的基础之上,当我们真居于山前的时候对手通常不会给我们留出更多可选择的道路。

我们在了解自己的案件时,更重要的是了解自己案件中的风险点,因为每个风险点都将是对手的攻击点。要想准确预测案件的争议焦点,就要求我们必须精确了解案件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准备工作的精度不够,是无法准确预测案件结果,不能有效控制客户预期的主要原因。

在了解自己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应当通过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全部梳理,充分了解自己在案件中的优势、劣势、风险和机会,了解我们在案件中可能面临的痛点,以及排除痛点的可选择策略,然后通过对各可选策略的比较最后选择一个最优策略或策略组合,然后再依据选定的策略制定诉讼方案。养成庭前撰写诉讼策略分析报告的习惯,是强制自己高精度了解自己案件的有效手段。

知道客户在案件中的诉讼目标是一切工作的前提,毕竟目标永远是判断手段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不知道目标的一切行动都是盲目的。在说服法庭时,律师最大的忌讳就是盲目。

知已知彼知法官,是律师在法庭获得胜诉的三项必不可少的工作,而知已又是这三项工作中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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