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前沿| 刘艳红等:企业管理人员刑事法律风险分析报告

企业管理人员刑事法律风险分析报告

作者:刘艳红等人,东南大学-博事达律所·企业高管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中心。

来源:《法制日报》2018年11月14日,法学院版(负责人:蒋安杰)

近年来,企业已经成为助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各类企业数量的较快增长为活跃市场经济和创造就业机会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我国企业管理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却随之呈现高危态势。刑事法律风险给涉案企业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其诱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难以消弭,导引的恶性经济生态也难以彻底扭转。

江苏省位于“长三角”经济重镇,产业实力雄厚,投资环境优越,新兴企业增势强劲,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因此,江苏省经济状况是反映我国经济运行的晴雨表,江苏省企业发展情况也直接影响全国企业经济的稳健推进。研究江苏省企业管理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对把握我国企业管理人员职业风险现状、风险成因以及风控模式有指针性意义。为此,课题组对该省2013至2017五年间企业管理人员刑事犯罪情况进行了大数据统计,以期对我国企业管理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有所裨益。


一、企业管理人员犯罪总体情况


我国企业管理人员犯罪案件数和涉罪企业管理人员数量的绝对值较大,且下行征兆不明显。企业管理人员犯罪案件数在刑事案件总量中的权重,以及涉罪企业管理人员在刑事犯罪人总数中的占比均有增无减。同时,企业管理人员共同犯罪案件数也居高不下。这些宏观指标显示,企业管理人员涉罪风险依然较高,风控效果不彰。具体看来,涉罪的男性企业管理人员占绝大多数;涉罪人员年龄分布大致呈纺锤结构;学历组成较为复杂,但以中学学历和大学学历涉罪风险最高;此外,企业管理人员涉罪风险在地域上还呈现出不均衡性。下面以江苏省为例,对上述问题逐一详述。


(一)江苏省案件数量与涉案人数持续升高

在2013至2017五年间,江苏省企业管理人员犯罪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唯在2015年和2017年出现过小幅回落。与案件数量变化趋势类似,除2015年有小幅回落之外,涉罪企业管理人员数量也总体走高,特别在2017年呈报复性增长。这种以稳定上升为基本趋向、小幅下降为例外的指征反映出,该省企业管理人员犯罪的高危态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企业内部依旧存在很大的合规风险。


(二)江苏省涉罪企业管理人员年轻化和高学历化

据统计,30-39周岁和40-49周岁是企业管理人员涉罪风险最高的年龄段,而18-29周岁以及30-39周岁的涉罪人数持续走高,无回落征兆。可见,中青年企业管理人员涉罪风险不容小觑。此外,虽然中学学历(初中和高中)企业管理人员犯罪人数占比高达59.6%,但本科及以上学历涉罪企业管理人员数量一直处于上升趋势,这体现出涉罪人员高学历化的特征。


(三)江苏省企业管理人员涉罪风险在地域上不均衡

从绝对值上看,江苏省企业管理人员犯罪案件发生最多的地级市为苏州市,但无锡市企业管理人员犯罪数量在本市刑事案件总数中所占比重却属最高。各市企业管理人员犯罪基本类型也存在差异:除连云港市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高发,以苏州市和无锡市尤甚;作为防控重点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徐州市、盐城市和南京市案发数量较多;受贿罪的高发地区在苏州市、南京市和常州市;连云港市、镇江市和盐城市是行贿罪的高发区域。同样地,我国不同省市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也有地域上的不均衡性,这恰恰增强了风控的针对性,故应全面部署、重点突出。


二、涉罪企业管理人员罪名适用情况


企业管理人员的主要刑事法律风险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中;而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侵犯财产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涉罪比率相对较低;危害国防利益犯罪中虽有案件发生,但为数甚少。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一般无涉职务或业务行为,并非防控重点。企业管理人员一般不会发生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以江苏省为例:


(一) 江苏省企业管理人员所涉罪名总体情况

江苏省企业管理人员所涉罪名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中,这两类犯罪所占权重高达59%。虽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涉罪、侵犯财产犯罪的涉罪比例不高,但依然属于频发类型。企业管理人员一般不会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犯罪、渎职犯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犯罪。 


(二)江苏省企业管理人员所涉具体犯罪类型

1.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统计年间江苏省企业管理人员有涉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共计2303例,涉案数量逐年递增。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企业管理人员因职务行为所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频次较高,应予重点预警。

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统计年间江苏省企业管理人员有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5564例,五年内案件数量持续在高位运行,且近两年增幅高达55.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法经营罪,串通投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涉案数量较多且历年持续攀升的风险类型,应予重点防控。

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该类罪在企业管理人员犯罪总数中占比较少,整体态势趋于稳定,并非企业管理人员涉罪的主要法律风险。同时,企业管理人员所涉危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也并不属于其因职务行为所诱发的刑事法律风险类型。

4.侵犯财产犯罪。虽然从绝对数量上看,此类犯罪属于主要的风险源,但考虑到其历年来案发数量无下行趋势,故应被视为值得警惕的犯罪类型。其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挪用资金罪是发案率较高的罪名,不但绝对数量值得关注,且历年波动剧烈必须做好风险防范。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是企业管理人员涉罪的次高风险区。其中,污染环境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需要重点防控的刑事法律风险。特别是近来污染环境罪发案数升幅巨大,其增长趋势令堪忧。

6.贪污贿赂犯罪。企业管理人员所涉本罪的数量呈急剧下降态势,这从一个测面反映出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阶段性胜利。虽然贪污罪、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发案率均稳重有降,但其绝对数量依然不容乐观。在这样的趋势下,一定要继续增加风控投入,巩固防控效果,进一步规避企业管理人员的腐败风险。

7.渎职犯罪。统计年间,企业管理人员渎职犯罪案件数量较少,但历年来呈上升态势。应仔细排查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风险源,防止其继续恶化。

8.其他类犯罪。统计结果显示,尚未有企业管理人员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和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案件。危害国防利益类案件中仅在2014年出现1例。因此,上述三类案件并非刑事风险防控的重点领域。


三、涉罪企业管理人员刑罚适用情况


对涉罪企业管理人员适用最多的刑罚为有期徒刑,罚金刑和拘役次之,而管制和无期徒刑适用量较低,司法实践中对死刑的适用相当慎重。具体看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适用量最高,罚金刑适用量也总体呈递增态势,缓刑适用率高。这均体现出司法实践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以江苏省为例:

在统计年度中,对江苏省涉罪企业管理人员适用最多的刑罚为有期徒刑,共计11174例,占比75.9%;其次为罚金刑,共计9783例,占比66.4%;再次为拘役,共计2885例,占比19.6%。管制和无期徒刑适用量较低,亦未见对涉罪的企业管理人员适用死刑。

具体看来,统计年间江苏省内各级法院对企业管理人员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居多,约占被判处有期徒刑总数的84.1%,而对五到十年有期徒刑以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适用相对较少。同时,企业管理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平均天数和罚金刑平均数额均逐年递增,这似乎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对企业管理人员犯罪的处罚日趋严厉。另外,法院对企业管理人员犯罪判处没收财产刑的数量总体上呈递减趋势;判处企业管理人员缓刑的比率高达49.9%,这或许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司法机关对企业管理人员适用刑罚较为宽弛。


四、结论


江苏省企业管理人员刑事法律风险现状透射出我国企业管理人员犯罪防控形势不容乐观。企业管理人员犯罪案件数以及涉罪企业管理人数的持续攀升,从宏观上表明风险防控效果不明显。企业管理人员犯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权重的上升、刑事法律风险源的增加以及所涉罪名的量升等微观指标,均佐证了风险防控的乏力。同时,风险层级在降低之后又突然跃升的事例体现出,相关主体并未将风险预警作为常规化和例行性的工作开展。在互联网催生经济发展的新形态下,应加强企业管理人员犯罪风险防控的顶层设计,并将其作为国家犯罪预防体系的一部分。同时,企业自身也必须完善内部机制,通过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并聘请专职法务人员,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提升风险的识别能力和管控能力。多措并举、双管齐下才能将企业管理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降至最低。

 

Modified on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