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执业药师被注销证书,这6类行为千万不能碰!
7月19日,甘肃省药监局官网发布了一则公告,通报了3名执业药师因挂靠行为而被处罚撤销注册证。
公告指出,经核查、李某某、刘某某、陆某3名执业药师存在《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行为,持证人注册单位和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依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局依法撤销上述3名执业药师的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现予以公告。
据了解,在去年年底时,甘肃也有5名执业药师因存在“挂证”行为,被强制注销了执业药师注册证。
多地加强检查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今年以来,多地组织开展了执业药师“挂证”、处方药销售行为专项整治。
例如,3月22日至30日期间,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开展了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药师)“挂证”专项检查 。针对在特殊药品智能化监管系统中,出现的同一药师在不同药店上传打卡信息的预警信息中涉及到的三家药店进行了重点检查;通过审查考勤记录、药品验收入库记录、药师用药指导记录、处方药销售审核记录等信息进行检查,确认预警信息中的药师在职在岗。
3月初,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执业药师“挂证”、处方药销售行为专项整治。此次专项整治与规范进货渠道、严格票据管理等日常监督检查内容相结合,重点查处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违规经营行为。
此外,还有浙江、山西、安徽、福建等地已开展了零售药店检查工作,重点查处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违规经营行为,并依法注销多位执业药师的注册证书。例如,今年3月2日,福建省福州市一名执业药师因“挂证”行为被撤销注册证,并在省级平台进行公示。
执业药师这6类行为千万不能碰
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5月底,全国执业药师累计在有效期内注册人数为622602人,注册于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568175人,占注册总数的91.2%。
为了促进了执业药师队伍的健康有序发展,6月2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其中要求要强化执业药师监督管理,落实《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对伪造证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挂证、违规执业等不同情形,予以责令改正、撤销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等处理。
具体来看,以下几类行为,执业药师千万别碰。
一、执业药师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药师注册证》,不得买卖、租借和涂改。如发生损坏,当事人应当及时持损坏证书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如发生遗失,当事人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二、 伪造《执业药师注册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当当场予以收缴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执业药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执业药师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执业药师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执业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五、 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六、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还明确不良信息记录情形和记入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
(二)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符合《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情形的;
(三)执业药师注册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执业药师受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违反执业药师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执业药师注册申请人必须在近三年无新增不良信息记录的方可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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