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出台在即:价格违法行为将受到严惩,线上线下都一样!
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2日。
本次《征求意见稿》对低价倾销、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反价格法行为,都明确了处罚标准,对药品零售市场同样有着重要影响。
零售药店从业者要重视“价格规范”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提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期间,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如:
对以上行为,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或所囤积货值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针对低价倾销问题,《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提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进行罚款,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而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的,不属于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的行为。
对于药店经营者来说,“价格战”是个令人头疼不已的问题。
日前,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向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发出《关于加强遵守药品销售价格法规倡议书》,在定价、降价促销、广告宣传三个方面制定规章制度,倡导不打价格战,进行良性竞争,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目前已有多家企业响应。未来,全国零售药店都将逐渐向“以顾客为中心”发展,以专业化、个性化的药学服务及健康服务吸引并留住顾客。
少数不良商家在疫情期间将口罩、消杀用品等以超高价牟利,这类行为更是重点打击对象。
打击电商低价倾销、大数据杀熟行为
本次《征求意见稿》首次将“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纳入到处罚条款之列,电商平台也在监管范围中。
在医药电商平台出现后,因其线上购物便利性、平台补贴优惠等优势,迅速抢占了超高流量,“全网最低价”、“百亿补贴”等已成为电商平台获客的主要手段之一,实体药店遭到严重冲击。
文件提出,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此外,“大数据杀熟”也被视为违法价格法行为。
《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的,属不正当价格行为。
文件要求,对于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一旦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将给予警告,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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