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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老破小」棉北里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出炉!每平方米拟补偿…

萧山网 2022-05-18

萧山网红小区棉北里

从“老破小”拍出天价到确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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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后,棉北里将用来做什么?


根据区政府网上的批复内容,棉北里征收后将建设文化创意园及相关基础设施,总建筑面积约122920平方米,其中杭二棉博物馆约2941平方米(其中保留建筑部分约2206平方米,新建展厅部分约735平方米),新建棉北里艺术休闲区约84979平方米,新建地下建筑面积约35000平方米(其中地下车库约32000平方米,其他设备用房约3000平方米)。



征收后相关补偿方案又是怎样的?


昨日,区政府网上公示了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公告全文如下:


棉北里片区文创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棉北里片区文创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该 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事由和目的


为充分保留城市印记,挖掘历史文化价值,满足文化、市政公共事业的需要,开展实施本次房屋征收工作。


二、征收范围


1、萧山区北干街道棉北里片区一带,四至范围:东至规划纵七路、南至规划横四路、西至工人路、北至山阴路。


2、具体门牌号码:棉北里7 至 32 幢、山阴路 733 号 1 幢。(具体以本项目征收红线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 知》(杭政函〔2018〕78 号)等有关政策法规。


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一)依法征收原则。依法征收,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 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平补偿原则。依法公平补偿,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


(三)公开透明原则。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及安置房源,杜绝暗箱操作。


五、房屋征收补偿


(一)补偿对象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房产凭证的被征收人。具体以征收红线范围为准。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屋权属证明上的记载为准。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 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6 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25 号)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且不作为安置依据。


(二)评估机构确定


被征收人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被征收人按照少数 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 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投票仍无 法确定的,选取投票数前五名的评估公司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同时委托公证机构监督公证。


(三)补偿价值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屋) 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同一家房地 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四)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 48 平方米(含)以上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20%给予货币补贴。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 平方米的,按照 48 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并按48 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评估价值的 20%给予货币补贴。


2、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1)安置房源:


现房多层:广悦公寓(48 平方米户型、65平方米户型、85 平方米户型);广仁小区(65平方米户型、85平方米户型);


现房高层:广泽小区(75 平方米户型、90平方米户型、125 平方米户型);

期房高层:北干街道荣联社区区块(78 平方米户型、93平方米户型、123 平方米户型)。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的,在按时签约搬迁腾房后,将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先行支付给被征收人,于期房交付时再结清差价。


(3)保底安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 48 平方米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8 平方米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等部分的面积不结算;超过被征收 房屋价值但在 48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重置价格(1350 元/平方米,下同)进行结算;超过 48平方米建筑面积但在被征收房屋价值内的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格结算给被征收人。


如被征收人已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低收入困难家 庭,且在本区行政区范围内另有住房一并计算未超过 48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其产权调换房屋未超过48 平方米建筑面积或者未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不支付房款;未申请扩面且因自然 间不可分割、超过 48 平方米建筑面积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


(4)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源为高层住宅的,每户可按原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10%增加安置面积(不足 5 平方米的按 5 平方米计算),该部分面积的价格按安置房重置价格结算。


(5)  安置房的选房应在规定的安置房源内按房屋权属证书、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及扩面面积以就近原则选定。


3、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商业经营的,除对被征收人按照住宅房屋实施补偿安 置外,可根据被征收人或承租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工商、税务等相关合法手续,一次性补助3万元。


(五)过渡方式


自行过渡: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


(六)过渡期限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为自被 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二十四个月。


(七)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等


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按照杭政函〔2018〕78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 迁费标准的通知》执行。过渡期限内遇政策调整的,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地段等级按杭政函〔2004〕129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的通 知》执行(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所处地段为市区六级)。


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费标准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处地段等级及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每月 36 元/平方米计算(每户每月不低于 2100 元)。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


2、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费标准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处地段等级及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每月 36 元/平方米计算(每户每月不低于 2100 元)。


3、临时安置费的支付期限以被征收人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 6 个月内(不足月的按足月计)的临时安置费。安置房符合安置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他理由拒绝安置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


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房屋交付 后 6 个月除外)。


4、住宅房屋搬迁费标准


住宅房屋搬迁费为每户1800 元/次,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每户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每户按二次计算。


5、移机移器补贴


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移机费 108 元/台·次,空调、电热水器移机费 200 元/台·次(选择货币补偿给予一次补贴, 选择产权调换的两次补贴)。


6、列入征收范围的围墙、栏杆、工棚、停车棚、简易仓库、储物间等附属设施,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六、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七、征收实施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北干街道办事处


八、评估签约腾房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四个月内(具体以相关公告为准)。


九、按时评估签约腾房奖励办法及优惠政策


1、按时评估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完成房屋评估工作的(具体以相关公告为准,下同),每户一次性奖励10000元。被征收人提前评估的,每户再一次性奖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 元。


2、按时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的,每户一次性奖励 20000 元,在此基础上再奖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 元;被征收人提前签约的,每户再一次性奖励 10000 元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 元。


3、按时腾房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腾房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0000 元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00 元。被征收人提前腾房的,每户再一次性奖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 元。


4、无突击装修奖:被征收人没有突击装修的,一次性奖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600 元。


5、被征收人能够全部提前评估、提前签约、提前腾房的, 每户一次性奖励 10000 元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400 元。


6、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评估、签约、腾房的,除享受上述奖励外,一次性按房屋评估价值的 30%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 平方米的,按 48 平方米计算评估价值)。


7、被征收人选择住宅产权调换并在规定期限内评估、签约、腾房的,在安置房房源允许的情况下,提出申请后,每户可给予扩面优惠,扩面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25 平方米。扩面面积在 25 平方米以内部分(含 25平方米),按安置房评估价格的 20%结算, 超过 25 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格结算。


十、超过签约交房期限的处理办法


(一)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期评估、签约、腾房的,不享受相应阶段的奖励,不能按时签约、腾房的,不享受扩面奖励。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 迁腾房期限内仍不搬迁腾房的,由萧山区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十一、告知事项


(一)上述方案中所述的“户”为一本产权证算为一户, 如涉及共有权的房屋视为一户;被征收人在同一征收范围内既 有房屋权属证明又有未登记建筑经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合并计为一户。所述金额均为人民币。


(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 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三)被征收人在交房前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交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四)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实施单位验 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装修,如有损害,应照价赔偿。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供所涉房屋所有权证(包括共有权证)或租赁证、土地使用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有关水电等缴费凭证,并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 等证件。


(六)被征收人搬迁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十二、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区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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