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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萧山区2020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来了
城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按照本文件规定,在萧山区城区幼儿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城区教育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2. 法定监护人在属地拥有产权房的适龄幼儿。
3. 本人持有萧山区范围内申领的有效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的适龄幼儿。
4. 援鄂医疗队员子女;驻杭州市区部队的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我区的幼儿,由区教育局审核确认后酌情照顾录取。
5. 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由我区亲属照管或寄养在我区的幼儿,由区教育局审核确认后酌情照顾录取。
6. 残疾人子女在户籍所在地入园,优先给予照顾。
7. 户籍为萧山区(无户籍则为实际居住地)的在杭留学回国等人员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随带子女(以上情况子女需随家长在国外连续生活1年及以上)享受与本区居民子女同等待遇,按《关于在杭留学等人员子女入(转)杭州市区中小学和幼儿园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教高中【2012】8号)执行。
8. 经市、区人才办认定的A、B、C、D、E类高层次人才、持有《杭州市人才居住证》、《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或属地为杭州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来杭创业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享受与本区居民子女同等待遇,按《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2号)和《关于在杭留学等人员子女入(转)杭州市区中小学和幼儿园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教高中〔2012〕8号)执行。
9. 工作地为我区的归国和引进浙商子女按《关于实施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杭州发展教育方面配套政策的通知》(杭教初【2012】10号)执行。
10. 在我区居住的外籍、港澳台籍适龄儿童可去获得批准的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幼儿园报名,也可向实际居住地附近幼儿园报名。
各教育指导中心要加强对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领导,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工作,在满足本地户籍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基础上,妥善解决符合萧山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问题。
各教育指导中心要积极做好招生预测、政策宣传、资源挖掘、统筹协调等工作;同时加强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监管,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派驻纪监组成立督察组适时抽查全区幼儿园的招生工作,各片成立督导组负责督导片内幼儿园招生工作。
各幼儿园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做好招生前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做好相关证件材料的查验、登记工作。民办幼儿园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的若干规定》(萧教〔2017〕180 号)精神,进一步增强规范办园意识,规范招生行为,严控不符合条件的幼儿入园,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各民办幼儿园的招生计划、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经各教育指导中心审核同意后,报区教育局备案。班级数、班额须依据发改部门立项文件或浙江省教育厅颁布的省等级评定标准具体确定,扩班或扩班额需向各教育指导中心另行审批,经各教育指导中心同意后报区教育局学前教育科备案。
各教育指导中心、幼儿园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措施,正确宣传相关政策、法规,设立招生咨询热线电话,耐心接待家长咨询,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各种问题,努力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2. 各幼儿园禁止招收未满三周岁幼儿提前进入小班随班就读。
3. 各幼儿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凡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幼儿原则上不再留园。不能入学需继续留园的幼儿要有区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社区(村)、各教育指导中心审核,区教育局批准。
4. 各幼儿园的招生工作情况纳入区教育局对镇(街道)的年度考核。对出现擅自改变招生计划招生、不按要求执行招生政策等违反招生工作要求的幼儿园,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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