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这三名落马官员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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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奥体博览城建设指挥部原党委委员、副总指挥郝大龙受贿、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
11月27日,由临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杭州市奥体博览城建设指挥部原党委委员、副总指挥郝大龙受贿、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在临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郝大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没收涉案赃款496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郝大龙先后利用担任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中心主任、管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施工、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70余万元。
2004年以来,被告人郝大龙在先后担任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下沙派出所所长、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大队长、城建中心主任、管委会副主任等职务期间,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关系密切,频繁接受宴请、赞助及收受财物,纵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为其充当“保护伞”。
02
杭州经济开发区原党工委委员、公安分局局长储志林受贿案一审宣判
11月23日,由下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杭州经济开发区原党工委委员、杭州市公安局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储志林受贿一案在下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储志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储志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受贿罪。
03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原党委委员、治安大队大队长王伟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案一审宣判
11月27日,由富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原党委委员、治安大队大队长王伟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一案在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伟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经审理查明: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4年以来,被告人王伟在担任开发区公安分局下沙派出所民警、副所长、白杨派出所教导员、下沙派出所教导员、金沙湖派出所所长、分局党委委员、治安大队大队长等职务期间,不依法履行职责,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董纪福、董法忠(均另案处理)等人交往密切,频繁接受宴请、娱乐活动安排并收受财物,纵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并以通风报信等方式帮助该组织成员逃避查禁,充当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
二、受贿罪
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伟利用担任开发区公安分局下沙派出所民警、副所长、分局党委委员、治安大队大队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3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王伟的家属已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12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伟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来源 | 杭州检察
常驻小编 | 萧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