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孩子,萧山女子离婚后仍和前夫同住,10年后却发现前夫已经…
一「家」三口同桌吃饭,晚上各自回房睡觉,相敬如「冰」的假面婚姻生活一过就是10年。
今年,女儿要读民办初中了,前妻准备将农村另一套房子出售,这才发现前夫早已再婚,房子也被送人了……
前夫瞒着前妻
把房子送给了「她」
2010年4月,余某和王某协议离婚,当时只是简单的领取了离婚证,并未对两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余某做的是销售工作,常年在外,顾及到当时女儿只有3岁,夫妻决定仍然一起住在萧山城区的某套房子,共同照顾孩子。
二人口头约定,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和照顾孩子的时间精力,余某承担70%的抚养费,王某承担30%的抚养费。双方按照既有约定过着在外人看来与普通家庭无异的生活。
女儿的日常生活主要由王某照顾,余某一年有一半时间在外面,回「家」的时候,一「家」三口同桌吃饭,晚上各自回房睡觉,这种相敬如「冰」的「假面婚姻」生活一过就是十年。
余某和王某离婚后经济各自独立,但对名下的两套房产一直未进行分割。一套房在萧山城区,由余某和王某在2008年共同出资购买,50多平方米,目前是「一家三口」共同居住,房产证上写着王某和余某的名字。另一套在戴村镇,80多平方米,由余某于2008年继承自父母遗产,房产证上只写了余某一人的名字。
从2008年至今,余某一直对王某表示,戴村那套房被出租着,租金为3万一年,每年都将这笔房租费作为抚养费全额交付给王某。
今年5月,考虑女儿读民办初中需要支付较高的学费,王某准备出售戴村的那套房子。没想到,房产中介却告知王某,这套房子已经登记在第三人陈某(化姓)名下了。王某立即联系余某询问原由,余某承认了房屋已过户他人的事实。
前妻质疑前夫外面「有人」
要拿回农村房子
余某说,戴村的房子是自己父母的遗产,房屋所有权证也是登记在自己名下,理应属于个人财产。自己与陈某是2012年相识,远在离婚之后,对于和谁结婚,如何处置个人房产都和王某无关。
余某的说辞,激怒了王某。她愤愤不平道,10年来,自己为了女儿含辛茹苦,余某除了按时给抚养费,其余什么都不管。这10年不是没有人给自己介绍对象,但是她为了女儿都拒绝了。没想到余某不仅偷偷结了婚,连房子都给了别人,完全不顾自己和女儿。王某提出,要拿回戴村房子中属于自己和女儿的份额。
余某则坚决表态,戴村的房子就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自己和王某目前唯一的共同财产就是现在萧山城区居住的这一套,趁着这次机会,也说清楚,鉴于自己也有了新家庭,以后女儿的抚养费会按时出,但不想与王某再有瓜葛。
理解丈夫对女儿的愧疚
一直默许离婚不离家现象存在
过了几天,调解员接到了陈某打来的电话。陈某说,她和余某是2012年谈的对象,2014年领了结婚证,谈恋爱的时候她看过余某的离婚证,也听余某说过前一段婚姻中的种种,因为自己从小也在单亲家庭长大,特别能体谅余某对女儿的深深愧疚,所以一直默许余某和王某这种离婚不离家现象的存在。
双方最终达成一致
城区房子归前妻,戴村房子归前夫
第二次调解一开始,前妻王某直接表明诉求,自己牺牲青春尽心照顾家庭女儿十年,要求把萧山城区那套房子分配给自己和女儿两人所有,至于戴村那套房就均分三份,她、女儿、余某各分一份。
王某的诉求遭到了余某的拒绝。余某表示自己可以适当让步,但这个分配方案有失公正,也委屈了陈某,坚决不同意。
眼看余某和王某又要起争执,调解员及时进行了制止。「你们是女儿唯一的父母,这个亲子关系一辈子都是。不要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而变成仇人。」
调解员尝试从法律角度对双方进行调解:
孩子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权分割人。共同财产应由夫妻两人平等分割。
萧山城区的房子,属余某、王某两人共同财产毋庸置疑。
戴村镇的房子,属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应属夫妻共有。继承法律关系发生在2008年,余某王某尚未离婚。余某过户行为属于超过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处分前未与王某协商一致,另一方面陈某没有支付合理价款,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所以余某的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最终,经过一番施法和协调,余某征求陈某的同意后表态:城区的房子就归王某独有,而戴村的房子则由余某和王某各一半进行分割。并对王某说道:「夫妻一场,我真的希望你过的好,城区的房子你就和女儿安心住吧,你收入不高,以后也有个保障。」
调解员询问王某意见,她擦拭着眼角,说了句「戴村那套就归他们俩吧。」
来源 | 萧山日报
常驻小编 | 萧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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