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沪C牌照车主炸锅了!上海交警最新回应
近期,杭州部分沪C牌照被注销及收到违法通知书的事情引发网友关注。对于车主的疑问,27日,上海交警总队就此事答复记者。
那么,如果沪C车牌被注销该怎么办?由此产生损失责任又该谁承担?
12月22日,杭州沪C车主马先生求助说,他前段时间去年检,发现车牌被注销,询问上海交警,被告知是因为在16年登记注册车辆的时候,所提交的上海临时居住证地址是虚假的。(相关链接:当心!你的沪C牌照或已被注销!杭州很多车主已中招...)
25日,又有一位莫先生(化名)求助,说自己在上上周收到了一份上海浦东警方寄来的违法通知书,显示他16年给车子上牌的时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违法行为”,违法通知书落款是12月27号,晚于收到信件的日期。
期间,陆续有杭州车主反映自己的沪C牌照被注销,导致无法正常上路行驶。
针对两位车主的求助,12月27日,上海交警总队相关人员回复表示,莫先生收到的违法通知书落款日期有误的事情,已经联系当事人表示歉意,车主也表示理解,也将配合浦东警方开展相关工作。
关于沪C牌照被注销,是因为上海交警总队在相关工作、以及核查中,发现有部分沪C车主在注册登记车辆时,使用的居住证地址信息是虚假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撤销登记。如果已经被注销牌照的车主对此有异议,可以携带相关证件,包括身份证明、当时车辆注册登记时的证明材料,到上海交警总队车管所申请复核。
随后记者分别于两位当事车主联系得知,两位车主均接到了上海交警的电话。莫先生表示,警方就违法通知书落款日期失误的问题向自己致歉,且查询得知目前车辆状态已经恢复正常。马先生则需要提供办理牌照时的相关信息资料,配合上海警方进一步展开调查。
在此前的调查中我们也了解到,部分沪C车主当年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时,是委托4S店全权办理的,而4S店又通过合作的中介机构办理了相关业务,如果现在沪C牌照被注销,责任谁来承担?杭帮侠凌斌律师表示:
如果车主本人本身并没有在上海实际居住、不符合办理上海居住证的条件,依然委托4S店代办上海居住证和上海的车辆注册登记,显然,双方均具有骗取上海居住证、骗取机动车登记的主观故意,委托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并且双方对此都有过错,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由双方根据过错分担。
针对此事,媒体评论员俞柏鸿认为:这次杭州部分车主沪C车牌被注销的事情,确实存在争议,有异议的车主,完全可以通过正常法律途径解决。但在争议的背后,我们更应该关注很多杭州常住市民获得沪C牌照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是否当年存在侥幸心理,以所谓的“打擦边球”和走捷径,通过4S店甚至“黄牛”获取了沪C牌照。获得机动车车牌,国家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严谨的制度规则,作为上海居住证及车牌办理部门,要反思是否在审核与办理当中存在漏洞,而作为通过非正规渠道获得沪C牌照的杭州市民,更要为自己当年的行为买单,说重一点,这是扰乱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秩序,说轻一点,也是对个人财产的不负责任。
@——壹窝窝:觉得上海的回应还是有道理的
@$蓝天白云&:明明知道自己不符合,还存在侥幸心理,自己心里没点数吗
@一只手扶墙:严查严打弄虚作假产业链
@草莓,苹果:我觉得既然是虚假信息,就应该给她注销,要不然的话,一旦出现什么事故,到时候找谁?又怎么找?
@完美老男人:我支持上海警方的做法,取消杭州的沪C拍照,车主产生的后果去找给你办理的单位或个人。
@都胖在肚子上了:上海交管部门给上不了上海市区牌照的开了个口子上沪C,那浙A为什么不开个口子呢?
@共a同渡过:虚假地址怎么审核通过的,需要反思
@头像是我女朋友:不支持这样的非法的上牌行为,但是既然上海交通部门允许人家这样登记,黄牛既然找得到这样的空子,那么就说明是立法不严,那么相关部门应该给予过度的一个解决方案。
今天(28日),上海交警总队发布提示:申请机动车号牌,切勿提供虚假材料!
申请沪C号牌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本市居民需提交户籍在外环线以外(沪C通行区域内)的户口簿,外省市居民需提交暂住地址在外环线以外(沪C通行区域内)本市居住凭证;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 (若通过联网核查的,可不提供) ;
5.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通过联网核查的,可不提供) ;
6.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以及出厂或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或者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事故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目前,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经核查发现部分车主以虚假信息材料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号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撤销登记。车主如有异议,机动车所有人本人可以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和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居住证明等材料,到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申请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
第五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57号令)
第七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由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登记。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应当收缴机动车驾驶证,由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
非本辖区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需要撤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收缴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及时转至机动车登记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七十五条 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撤销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将收缴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撤销决定书转至机动车登记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予以注销;
(三)无法收缴的,公告作废。
来源 | 杭州交通918
常驻小编 | 萧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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