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不能伤害侮辱学生,网络招聘不得收取押金……3月新规来了,哪些会影响到你?
慈善募捐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需过三关,学校、教师可批评训导学生,不能伤害侮辱……2021年3月起,又有一批新规正式实施,看看哪些将影响你的生活~
进一步加强慈善募捐管理
《浙江省慈善募捐管理指引(试行)》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指引》指出,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应当按照人民防空需要,合理布局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核心部位地下化工程。
新建的重要经济目标项目,防护设施配置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落实。
已建成的重要经济目标,可以按照先核心、后重点、再外围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防护改造,提高防护能力。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储存经营)告知承诺有新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储存经营)告知承诺实施细则(试行)》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细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其中申请批发无仓储经营方式的(经营范围涉及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等特殊类监管危险化学品的除外),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情形。
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已经知悉应急管理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能够符合应急管理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提交应急管理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未依法及时取得营业执照等证照、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未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严格按照经过许可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主要负责人等人员通讯保持畅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按照预留通讯方式无法联系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浙江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2020年药品目录》
省级招采部门要按规定将《2020年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纳入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范围。在谈判药品协议期内上市的同通用名药品直接在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规格与谈判药品不同的,挂网价格不高于按照差比价原则计算的医保支付标准。
加强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
《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于2021年3月8日起施行。《通知》指出,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公路、水运、通用机场等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3年,按项目法和因素法实行分类管理:
全国首部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实施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全国首部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首次将数字经济领域的相关基础性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聚焦数字基础设施、数据资源两大支撑和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治理数字化三大重点,创设一系列具体制度,规定一系列激励保障措施。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
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
2021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新刑诉法解释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与2012年刑诉法解释相比,新解释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共计增加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
红线划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需过三关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监管全面升级,百万亿支付市场将迎重塑
支付市场正迎来全面规范与重塑。近来,相关部门针对支付监管接连发文,首提支付领域反垄断,出台新的支付业务规则、备付金管理办法等,打出一套严监管“组合拳”。其中,央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网络招聘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首部流域法为长江“治病”,非法采砂最高罚款200万元
作为我国第一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学校、教师可批评训导学生,不能伤害侮辱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为防止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规则细化了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
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取名”更自主,市场有活力
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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