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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7岁女孩常被打得一身伤,爸爸忍无可忍指控孩子妈:“孩子已成为她发泄的工具!”

萧山网 2022-04-25


子女教育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近日,浙江温州瑞安一男子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第一时间申请人身保护令——为保障7岁女儿的人身安全,禁止妻子实施家庭暴力。



“孩子已成为她发泄的工具!”
爸爸指控妈妈多次对女儿拳打脚踢


2014年,丈夫陈某(化名)与妻子朱某(化名)生育了女儿小陈(化名),由于陈某从事酒水销售工作,经常在外奔波,朱某便成了家庭主妇,全职在家照顾小陈。


小陈三岁开始便参加古筝、钢琴、英语启蒙、模特走秀等兴趣班,但母亲朱某一直过分严苛,小陈稍有不慎或者不认真,便会被训斥、甚至挨打。


“因为作业没写好或者其他没学好,就关在房间里打的事情时有发生。一开始我也只是觉得她脾气暴躁、对孩子要求较高,便只充当和事佬劝阻她。后来看到孩子脸上、身上无法消退的淤青和伤疤才意识到事情不对,孩子已经成为她发泄的工具。”陈某说道。


陈某向法院提交了相应照片与录音视频,其中一张照片显示小陈身上多处大面积红肿、淤青;一段视频显示小陈在练习钢琴时出现失误,母亲朱某多次用力地用手戳其头部、脸部;另一段视频显示朱某在客厅殴打小陈,三次拳打脚踢将小陈打趴在地。


受理案件后,经办法官来到小陈学校与小陈谈话,一年级的孩子表现出有别于同龄人的平静,闭口不谈在家中遭遇之事。


后经办法官与朱某进行谈话,朱某承认了自己在家里的长期暴力行为。



法院裁判:
禁止朱某对女儿实施家庭暴力!


法院认为,家庭成员之间本应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亲属有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其关于人身保护令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朱某对婚生女小陈实施家庭暴力。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定发出后,瑞安法院向小陈所在学校、辖区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送达了人身保护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希望能共同监督朱某履行禁止殴打女儿的法律义务、制止朱某的过激暴力行为。


同时瑞安法院联系到了当地妇联机构为朱某进行心理辅导、调节情绪,朱某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问题,保证以后不再实施家暴行为,并重新在外寻找工作,通过增加社会活动,缓解精神压力。



法官说法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每一位家长的期盼,但是每个孩子都有自己的特点,教育孩子应该采取合适的手段、科学的方式引导孩子热爱学习、培养兴趣,切不可采取过激手段,殴打甚至家暴孩子。
而其他家庭成员,如本案中的父亲陈某,也不能冷眼旁观,“丧偶式教育”不可取,要关心关爱妻子孩子,缓解妻子教育压力,给孩子一个快乐的童年。
家庭暴力案件多具隐蔽性、隐私性、长期性等特点,难有相应“见证人”,受害人往往取证困难,不敢、不能说出口,尤其是未成年人。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另外,学校等教育机构是除父母亲人外最密切接触未成年子女的场所,若发现学生的精神状态异常或者身上带伤,应及时介入了解情况,必要时留存证据报警。

来源 | 杭州网

常驻小编 | 萧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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