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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公布一批征收土地方案,有你家附近吗?

萧山网 2022-05-18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21]第14-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杭州市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06月25日作出浙土字(330181)A〔2020〕-0025 《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瓜沥镇建设工矿仓储项目 项目,土地用途为 工业用地,东至: 杭州萧山宏达电器五金厂,西至: 杭州林美刺绣花边有限公司,南至: 杭州萧山宏达电器五金厂,北至: 永联村。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瓜沥镇 镇(街道) 永联(二联) 村委会(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0.1169 公顷(计 1.7535 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被征地入员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区委办〔2003〕56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 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182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4号)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萧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浙土字(330181)A〔2020〕-002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2310261               监督电话:82727011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21]第14-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杭州市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06月25日作出浙土字(330181)A〔2020〕-0025 《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瓜沥镇核心区单元XSGL1403-17、20地块 项目,土地用途为 住宅用地,东至: 东灵北路,西至: 童家殿湾,南至: 规划兴四路,北至: 规划北塘河支路。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瓜沥镇 镇(街道) 运西 村委会(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2.2144 公顷(计 33.2160 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被征地入员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区委办〔2003〕56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 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182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4号)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萧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浙土字(330181)A〔2020〕-002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2310261               监督电话:82727011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21]第14-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杭州市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06月25日作出浙土字(330181)A〔2020〕-0025 《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瓜沥镇核心区单元XSGL1403-17、20地块 项目,土地用途为 住宅用地,东至: 东灵北路,西至: 童家殿湾,南至: 规划兴四路,北至: 规划北塘河支路。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瓜沥镇 镇(街道) 永福 村委会(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2.8029 公顷(计 42.0435 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被征地入员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区委办〔2003〕56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 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182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4号)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萧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浙土字(330181)A〔2020〕-002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2310261               监督电话:82727011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21]第14-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杭州市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06月25日作出浙土字(330181)A〔2020〕-0025 《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瓜沥镇建设工矿仓储项目 项目,土地用途为 工矿仓储用地,东至: 永联村,西至: 永联村,南至: 建设四路,北至: 永联村。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瓜沥镇 镇(街道) 永联(二联) 村委会(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1.3330 公顷(计 19.9950 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被征地入员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区委办〔2003〕56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 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182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4号)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萧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浙土字(330181)A〔2020〕-002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2310261               监督电话:82727011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来源 | 萧山政府网

常驻小编 | 萧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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