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的一场争论
一
1949年,米塞斯68岁。这是他流亡到纽约后的第9年,他已经站稳了脚跟,建立了稳定的朋友圈,有了一批追随者。虽然他的声音难以影响所谓的主流,但却足以在民间机构推动的经济学教育中大展拳脚。
一个多年来已经习惯于被同行们批评为太过“激进”的经济学家,在他新的朋友圈子里,却常常遭遇到一群比他更“激进”的朋友们的批评。
美国自由至上主义者如伦纳德·里德(没错,就是那个写了《铅笔的故事》的人。)和R.C.霍伊尔斯,非常强调基于“互不侵犯”原则(“不首先使用暴力”原则)界定政治自由。例如,在《人的行为》出版后,霍伊尔斯在私人信件里对米塞斯提出批评,因为米塞斯承认,公共教育可以“运行良好”,如果只限于传授阅读、写作和算数的话。霍伊尔斯则认为:“事实上,一些并不希望孩子接受公共教育或者没有孩子的人被迫为公共教育买单。”(-1)
米塞斯本人对公立教育其实也是充满质疑的,因为他认为学习经济学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否则根本不具备参与民主政治的能力),而公立学校教授的经济学势必是一种支持政府干预的不靠谱的经济学。
米塞斯和霍伊尔斯的分歧,其实是两种方法的分歧。(虽然他们在同一个阵营,同样反对干预主义。)米塞斯着眼的始终是“经济”,而霍伊尔斯重视的则是“权利”。在霍伊尔斯眼中,公立教育的存在意味着那些不愿意为此买单(纳税)的人们的权利被侵犯了。
二
在干预主义盛行的年代,米塞斯是名字是一面自由的旗帜。正如多年后中国学者苏小和所感叹的:“他在这个世界上,曾经一个人寂寞奋战,为我们找到了自由。”(-2)这种表述是准确的,但也容易引起误解。因为米塞斯捍卫的,并非自由。经济学是一门科学,米塞斯对它的定位是分析人的目标和手段之间的关系。米塞斯反对形形色色的政府干预,并不是为了捍卫自由,而是因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永远不会达到它所宣称的美好目标。换言之,如果干预可以达到美好目标,米塞斯就会支持干预。所以罗斯巴德和他的小伙伴们才会在米塞斯的著作中找到找到诸多国家主义的论据和假设,伦纳德·里德这些自由至上主义者们才会和米塞斯产生分歧,我们这些读者才会在阅读《人的行为》时为其中的一些论点感到失望和诧异:
“显然,政府有权规定最高限价,也有权牢监甚至处死那些违反限价法的人。但问题在于,这样的政府能否达成政府用此政策希望实现的那些目的。这是一个纯粹的人的行动学和经济学的问题。法律哲学和政治哲学都无济于事。
(-3)
米塞斯的这种逻辑让我想起蒋经国先生年轻时在上海“打虎”的经历,在米塞斯眼里,那些违反了价格管制的商人是什么呢?是蝼蚁吗?可以被政府随意的监禁和杀害?而形形色色的诸如蒋经国之流的政客之所以错了,只是因为他们的经济学方法错了。
三
我们不必去苛责米塞斯,毕竟每个大师都有他的瑕疵。作为一门科学,经济学不作价值观判断,正如张五常先生提醒我们的,“昔日的人民公社导致民不聊生,为什么会这样,是经济学研究的问题……经济学可以解释人类的行为,可以解释在怎样的局限条件下民众会变得饥寒交迫,但不能说是好事或者坏事。”“经济学可以解释为什么民众会饥寒交迫,可以解释为什么政府支援的教育会产生些什么效果,但不能在好坏的问题上下判断。”(-4)
但是那些对米塞斯的批评,也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真诚而理性的批评,有时意味着对一个人莫大的尊重和支持。沿着米塞斯和美国自由至上主义者们的分歧,一个重要的问题会在我们的视野里越发清晰,那就是,很多重大的问题,并不只是经济学问题,它们同时是重大的政治学问题、法学问题、伦理学问题。依赖于经济学单一的视角和方法,可能意味着严重的缺陷与不足。另外的一些视角与方法,对于一个迷信“经济发展”的国家来说,还是如此的陌生,如此的需要我们重视和思考。
四
在撰写《人的行为》的普及版《人、经济与国家》的过程中,在关于“垄断”的问题上罗斯巴德和米塞斯产生了严重的冲突。米塞斯认为消费者主权会因为垄断价格的出现而受损害,罗斯巴德反驳说“这个理论是彻头彻尾的废话。”在今天,诸多的学者如张五常、张维迎都是《反垄断法》坚决的反对者,反对《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分析也日渐为人们所熟悉。但是《反垄断法》的问题真的只是因为它不利于经济发展吗?它难道不意味着政治权力可以赤裸裸的侵犯公民(垄断企业的拥有者)的财产权和经营权?
五
视“经济发展”为尺度的朋友们常常指出:“权利”、“道德”这些都是如此模糊和充满争论的领域,远远不如经济学分析那样清晰有力、打动人心,但是这种说法是真的吗?
亚瑟·C.布鲁克斯在《通往自由之路:为自由企业制度而辩》一书的开头就提出了一个问题:经济学发展已经两百多年了,市场经济已经深入人心,为什么干预政策还总是充满了支持者?
张维迎在这本书的序言中指出了病症所在,自由市场的捍卫者把利益阵地留给了自己,把道德高地留给了对手。
“利益”的重要性不应该被低估,低估利益往往意味着无知和灾难。但是“利益”不是全部。经济学恰恰是一门建立在财产权、贸易自由这些权利之上的学科,如果没有了这些基本权利,经济学也就无以展开,甚至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诸多的干预政策,当然是对利益的损害,是对“经济发展”的威胁,但首先,常常意味着对个人自由的妨碍甚至侵犯。
而自由,“首先意味着不被政府干预的自由。”(-5)
六
这也正是我在思考经济问题时如此关注“权利”的原因。也是我和米塞斯还有很多朋友们分析方法的差异。我习惯性的分析一项律法或者政策有没有侵犯个人的基本权利,然后才思考它会造成怎样的效果,而很多朋友显然延续了米塞斯的分析方法,把“干预能否达到预期效果”作为首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分析思路。
这样的分析思路,并不意味着狭隘与逼仄,这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对专业的恪守。但是,在1949年和以后的那些争论中,在那些自由至上主义者对米塞斯的批评中,分明呈现了另一种同样重要的方法和路径。这是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是他们用自己的智慧铺设的道路,这“丛林中的另一条路”,同样值得我们去发现和探索。
注:
1.许尔斯曼《米塞斯大传》。黄华侨等译。
2.苏小和《我的自由选择:原来经济学像诗歌一样美》。
3.米塞斯《人的行动:关于经济学的论文》。余晖译。
4.张五常《经济解释》。
5.刘军宁《保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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