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我读罗斯巴德《亚当·斯密以前的经济思想》一书的读书笔记系列第1篇。
首先来解释一下“高利贷”一词的含义。“高利贷”最初的含义并非收取高额利息的贷款,而是指收取任何利息的贷款。不管利息是高还是低,都属于高利贷。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公元前322):货币只是一种交换工具,是“不生育”的,货币本身并不具备生产力。收取利益则意味着承认货币具有生产力,这是违反自然法(相当于中国人说的“天理”)的。神学家苏门哈特(1465-1511):这个论断简直是荒谬的。一个人用葡萄酒灭火,或者把货币藏在鞋子里,难道就是犯罪吗?在自然法中没有任何东西表明,一种物品只能用于某一特定目的,而不能用于另外的目的。货币是生产性的,它是商人的工具,商人可以通过劳动使货币产生成果,货币可以为了利润而合法的交易。一笔贷款的利息是对于在放贷期间所放弃的货币的使用而收取的合法费用。神学家阿奎那(1225-1274):货币拥有固定的法定面值,因而意味着货币的正规性质必然要保持不变。当货币的持有者试图通过收取利息而导致其价值发生改变时,他便违背了货币的自然本性,因而是有罪的和违背自然法的。神学家加尔文(1509-1564):货币当然有繁殖能力。就连小孩子都知道,货币只有被锁起来的时候才没有繁殖能力。有谁会在脑筋正常的情况下借钱而让他们处在闲置状态呢?商人借钱的目的是在他们的买卖中赚取利润,因此货币是能带来收益的。公元3世纪,基督徒们发起了反高利贷运动。《旧约全书》中《诗篇第14篇》中的一段话“耶和华啊,谁能寄居你的帐幕?他是不放债取利的人。”成为中世纪人们所喜欢的引证《圣经》反对高利贷的理由。5世纪,教皇莱奥一世把这种禁令扩展到世俗人群,他谴责世俗中的高利贷者是贪心于“令人羞耻的收入”。8世纪,查理曼皇帝对他王国中的每一个人,不论是俗职还是神职人员,都发布了高利贷禁令。高利贷被定义为一种“索取比给予更多”的交换,被视为一种特别恶毒的“令人羞耻的所得”,企图放松对于它的限制将会面临激烈的反对。12世纪,教皇亚历山大三世谴责高利贷,并且对于所有公开和明确的高利贷者都开除教籍,同时禁止其死后举行基督教的葬礼。随后的教皇乌尔班三世引用《路加福音》中的话:“免费的借给别人,不图任何回报。”这个引证从此便成为神学将高利贷谴责为一种道德罪恶的中心论据。不仅如此,甚至仅仅是向往获得高利贷都被认定为一种完全同样的罪恶。13世纪,教会法学者、枢机主教霍斯廷斯第一次提出了一个为高利贷辩护的正面观点,这就是“获利停止”。即一个人贷款给某人,他就放弃了用这笔钱去投资可以赚取的利润,利息是对他放弃的利润的补偿。所以高利贷有合理性。15世纪,意大利主教圣贝尔纳迪诺批判高利贷是一种邪恶的传染病,蔓延于商业和社会活动中,它摧毁了博爱,玷污了社会中所有人的灵魂。如果取消了高利贷,人们将会免费的、无偿的放贷。意大利主教安东尼诺批判高利贷是恶魔,放高利贷者,以及所有与他们合作的人,都应该永远去死。高利贷是比通奸和谋杀更坏的罪行,因为谋杀和通奸是间歇发生的,而高利贷则是持续不断的,高利贷者处于一种永久犯罪状态。高利贷还会使这些犯罪者的后代下地狱。马丁路德. 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倡导者.
16世纪,神学家马丁·路德:“利息是一种完全咎由自取的天罚。”16世纪,西班牙修士、教授德·索托提出,《圣经》中所表述的,和放高利贷没有任何具体关系,基督并没有声称高利贷是有罪的。从神学上说,高利贷不存在任何问题。16世纪,耶稣会会士莱修斯提出:贷款者在整个放贷期间承担了巨大的风险,还承受了他的货币缺乏的痛苦,以及他的流动性缺失的痛苦,所以他有权对这种经济损失收取利息。16世纪,宗教改革家、神学家加尔文提出:高利贷完全是正当的,《圣经》中的著名训喻只是告诫人们对待穷人要慷慨,而且旧约中希伯来人的法律在现代社会中是没有约束力的。17世纪,荷兰古典学者萨尔马修斯撰写了《不受限制的高利贷》等作品为高利贷辩护,他指出:高利贷是和其他任何活动一样的一种商业活动,并且同其他商业活动一样有权索取一个市场价格。如果拿货币买来的东西去赚钱是合法的,那么用货币本身去赚钱为什么就不合法呢?对其他商品收取最高市场价格的人既不是骗子也不是小偷,为什么放贷者收取他能获得的最高利息就是错误的呢?何况,放贷生意本身是有成本的。比如租赁店面,向管制者支付许可费,雇佣帮工。当时很多放高利贷的人也只是可以勉强维持他们的营生。17世纪,法国耶稣会会士艾迪安·博尼:索取比皇家法令所允许的最高利息还要高的利息率,是正当合理的。既然借贷方期望得到免费的贷款是合法的,放贷方期望得到高利息也是合法的。如果期望得到某个结果是法律所允许的,为此签订一份协约怎么能说是邪恶的呢?13世纪的神学家威廉:一个人对一笔贷款收取利息就是试图在“出卖时间”,而时间是公共的和免费的。15世纪的神学家圣贝尔纳迪诺:只有耶稣基督知道时间和钟点,高利贷者竟胆敢出售时间。18世纪的法国财政大臣杜尔阁:一鸟在手胜过二鸟在林,现在就能得到的货币价值大于未来得到的同等金额的货币。贷款者因此当然应该得到补偿,这种补偿就是利息。19世纪的奥地利经济学家庞巴维克:利息的正当性建构在一个简单的事实上——现货的价值高于同等数量、质量的期货。期货折成现货,价值必然要打折扣。支付利息体现了跨时间的简直差别。-2加尔文:高利贷虽然是正当的,不过,面向穷人的高利贷例外。因为穷人会从这种支付中受到伤害。任何法定的最高额度必须得到遵守。萨尔马修斯:卖面包的人并不需要去回答他把面包究竟卖给了穷人还是富人,为什么货币贷放者就必须要做这样的区分呢?同市场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一样,如果放贷者的数量增加,利息就会因为竞争而下降。如果人们不喜欢高利率,那么放贷者就越多越好!美国经济学家罗伯特·弗兰克(1945-):“自由贷款或许可以推动大量互惠交易,但不利的后果也显而易见。很多人都难以权衡当下的利益和将来的成本。总有人会借钱太多无力偿还。等他们陷进去以后,只好继续借——只要法律允许。社会上数百万经济最脆弱的人肯定会把自己借到破产。要是我们感到情况不对头,唯一的办法就是改变规则。(即通过法律打击高利贷)。”-3原耶鲁大学金融学教授陈志武(1962-):“从周朝开始,历代皇帝都试过管制借贷利率,立意在于打击高利贷,帮助穷苦百姓。一个基本事实是,虽然这些基于道义的努力持续了两千多年,但高利贷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治理高利贷的方法是放开并鼓励民间金融,通过法制保护放贷人的权益,鼓励更多人加入放贷队伍,而不是把他们打入地下。打击高利贷者只会使借贷资金供给短缺,利率不跌,反而上涨。”-4这样一个今天看起来并不复杂的经济问题,一代代人曾为之困惑,为之思考,为之辩论,为之著书立说,为之上下求索呼吁立法管制或者呼吁放开管制。今天我们看待高利贷,无论是从伦理上还是经济上,都是比较清晰的:两个人有权利进行某种交易,无论交易的是苹果还是货币,他们双方有权利围绕价格进行自由协商。利息是因为时间偏好。即现在的一块钱就是比将来的一块钱值钱。即使没有通胀等影响货币价值的因素。普遍的人性就是认定此刻拥有胜过将来拥有。这种人性,是有利于我们存活发展基因延续的。如果我们偏好的是将来拥有,认为将来的一个馒头比现在的一个馒头更珍贵,我们人类能否存活到今天,还真是一个未知数。高利贷是因为高风险。信用可靠的人,有抵押的人,比如比尔·盖茨现在跟朋友借钱,可能朋友愿意以低于银行的利率借给他。但是一个没有信用,没有抵押的人,你敢贷款给他吗?一般来说,除非收益特别高,才会有人冒险。
我们之所以能有这些清晰的认知,不是因为我们比前人更聪明睿智,唯一是原因是,我们是站在他们的肩膀上思考。当然,需要警惕的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并不一定就比前人看得高看得远。人类的思想史并不是一条向上的直线,是一个进步接一个进步,而是一条波浪线,时上时下,混杂着进步与倒退,真理与谬误。不打击高利贷,会不会导致很多人因为借高利贷破产?引发众多的暴力纠纷和社会问题?打击高利贷,会不会导致很多人危难时刻借不到钱,造成悲剧?这两个问题,不管是经济学家、政治家还是普通人,显然有不同的答案。
注:
1-本文资料主要梳理自罗斯巴德《亚当·斯密以前的经济思想》。
2-《奥地利学派的大师们》.
3-罗伯特·弗兰克《牛奶可乐经济学3》.
4-陈志武《陈志武金融通识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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