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和段金牌律师 | 苹果公司涉嫌对“陆金所”侵权案的法律评析
近日,中国和美国多家媒体报道:陆金所(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领先并具有重要国际影响力的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平台),将美国苹果公司(Apple Inc.)告上法庭,要求删除在其App Store上的“山寨”版陆金所APP并且赔偿经济损失。我们曾经参与处理过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之间关于“IPAD”商标权的纠纷案件,对苹果公司如何对待中国公司的维权和诉讼有所了解。就陆金所诉美国苹果公司的山寨版陆金所APP侵权案件而言,若陆金所陈述情况属实,苹果公司明知侵权仍然拒绝采取措施、甚至拒绝理会陆金所的合法请求,则苹果公司在知道侵权行为之后仍然默许他人侵权,可能涉嫌与该山寨陆金所APP开发商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根据陆金所的介绍:2014年7月31日,该公司在苹果公司的应用商店里(即“App Store”)发现带有“陆金所APP”字样的应用程序;而该程序下载后所显示的出的内容,与陆金所经营或服务范围几乎相同,甚至产品界面风格都十分相似,直接误导消费者以为该侵权“陆金所APP”即为陆金所的官方应用程序。
为此,2014年8月至9月期间,陆金所多次向苹果公司发函,要求删除其应用商店中的侵犯其商标权等合法权益的“陆金所APP”,但苹果公司无任何回复。2014年10月15日,陆金所亦委托美国律师向苹果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删除“陆金所APP”;然而苹果公司却于2014年10月30日公然拒绝,并要求陆金所与 “陆金所APP”开发者自行联系解决。在陆金所委托美国律师向 “陆金所APP”的开发者发函(同时抄送给了苹果公司法务)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未获得任何回应后,陆金所再次委托美国律师联系了苹果公司,然而苹果公司却仍然拒绝删除该“陆金所APP”。无奈之下,2014年11月8日,陆金所向美国北加州旧金山地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正式对苹果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犯陆金所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陆金所案件引发的网络服务侵权法律问题十分新锐,也是目前我国网络法律界突出的法律热点和难点问题,值得我多的网络经营者、网络使用者,乃至我国的立法者和执法者进行深入思考。
法律问题一:苹果公司是否应为App Store上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主体?
从以往的案例可以了解,苹果公司在面对这等侵权诉讼时,其第一个抗辩观点往往是APP Store似乎并非由苹果公司直接经营,而是由其在卢森堡大公国注册的艾通思公司(ITunes S.A.R.L)来经营,因此苹果公司并非App Store的运营者,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关于苹果公司是否为App Store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现有的中国法院判决中早已做出过认定。早在2012年李承鹏与苹果公司、第三人艾通思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欧迎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的判决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认定:(1)苹果公司是IT U N E S程序的开发者并提供该程序的免费下载,而App Store的运行界面上也标注有苹果公司版权所有或保留所有权利等字样。并且,在该案中,(2)在App Store上购买涉案被控侵权应用程序所获得的付款电子单据的落款处亦记载为苹果公司的英文名称即“Apple, Inc.”。更为重要的是,(3)考虑App Store中所有应用程序均为苹果公司自行开发或由与其签订《已注册的APPLE开发商协议》和《IOS开发商计划许可协议》的开发商进行开发的事实,法院确认App Store的实际经营者为苹果公司。因此,苹果公司应当成为App Store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主体。
因此,苹果公司将注册成立于卢森堡大公国的艾通思公司(ITunes S.A.R.L)作为其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挡箭牌”,是没法成立的。另一方面,相关媒体已经有过报道,苹果公司通过艾通思公司来收取和支付从App Store上的款项和费用,可能是利用卢森堡公司达到避税的目的。至于在避税目的之外,其更深层次的目的是否是希望通过艾通思公司(ITunes S.A.R.L)来规避因App Store上的各种可能侵权行为而引发的法律责任,则不得而知。但是,苹果公司在以往的案例中的确已经将App Store上的侵权责任推到艾通思公司(ITunes S.A.R.L)身上,这也是不争的事实。
法律问题二:苹果公司在中国法下是否应承担对陆金所的共同侵权责任?
从立法角度而言,世界各国普遍对网络服务采取“技术中立”之态度,不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网络传输的内容负有“审查义务”,这往往是各国网络服务商免除其法律责任的理由。另外,苹果公司注册在美国,其应该熟知美国法律中的“避风港规则”,但是这不并能完全免除在特定条件下,苹果公司在中国法下可能涉及的侵权责任。
中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陆金所案件中,苹果公司即使并没有事先对其App Store中的所有应用程序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审查的义务,但是在陆金所多次发函要求其删除侵权后,苹果公司依法便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删除 “陆金所APP”,以防止侵害陆金所合法权益的事情持续发生。然而,事实却恰恰相反,苹果公司收到陆金所发函后不但在长时间内拒绝删除,反而要求陆金所直接与“陆金所APP”的开发商联系。从法律角度而言,在陆金所多次通知苹果公司该等侵权行为之后,苹果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已经发生了变化,其已经不能再用“技术中立”或者“避风港规则”来作为逃避中国法律责任的理由,因为其已经“知道”了侵权行为的存在,已经符合了《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所列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应该承担相应的连带侵权责任。
客观的说,网络环境下(类似App Store中)的侵权仅凭APP开发商之单一行为并不能发生侵害之后果,网络服务之提供(如苹果公司运营的App Store平台)也是其条件或原因。在类似App Store模式的网络侵权行为中,网络服务的提供(如苹果公司运营的App Store平台)与侵害事实有着直接的、密切的关联,即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如苹果公司)与网络侵权人(如APP开发商)之间没有事先之意思联络、前者也未具体实施直接针对权利人的侵害行为,但前述因果关系的存在也足以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如苹果公司)和权利人(如陆金所)之间成立排除妨害的法律关系。因此,在接到陆金所通知后,苹果公司理应将涉嫌侵权的“陆金所APP”删除。更为重要的是,鉴于苹果公司在收到了陆金所的多份通知之后,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根据上述《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苹果公司理应就其接到陆金所通知之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致使陆金所遭受损失的扩大部分,与侵权APP的开发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鉴于陆金所已经被其注册为合法商标,相关山寨版“陆金所APP”还涉嫌商标侵权。根据《中华人民法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陆金所的案件中,经陆金所数次正式函告后,苹果公司依然拒绝删除侵权山寨版的陆金所APP,涉嫌为该等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提供条件,可能构成与侵权APP开发者共同侵犯陆金所商标权的行为。
陆金所案件的启示:
苹果公司无视陆金所合法知识产权权利主张的行为,与其投入巨资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相比,无疑是非常让人遗憾的。苹果公司因其App Store中的应用程序侵权被相关单位或个人起诉的事件,已经多有报道,但在美国对苹果公司提起诉讼的案件还甚为鲜见。此次陆金所在美国对苹果公司提起诉讼,其不但勇气可嘉,更显示出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决心和魄力,值得中国互联网从业者和法律从业者关注和支持!
据陆金所的介绍,该案件除了涉及的苹果公司之外,其始作俑者是个名为“zihan liu”的APP开发商。该 “zihan liu”也是“宜动中国”的开发者之一,用“宜动中国”的关键词在苹果公司的App Store中搜索,可以发现该开发商除了仿冒“陆金所APP”外,还有多款疑似仿冒的APP,如“苏富比APP”、“郑州期货”、“上海期货”等。可见,山寨APP侵权的问题已经大量显现,值得我国执法部门的关注和重视。据闻国信办正在加快APP管理办法的指定和出台,这对于APP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无疑是非常有利的。
在关注案件本身之余,我们也应当对该案所发生的背后原因进行深思。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新型网络产品日益推成出新,特别是国外研发的产品在短时间内风靡中国时,我国相关管理机关却无法及时适应、跟进并就其所带来的问题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和管理措施。实际上,我国的有关执法部门,作为行政执法者,完全有理由、有必要、也有权利对类似的违法侵权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如果中国的执法部门敢于执法、严格执法,中国的企业何需花费巨额资金到美国去维权?陆金所案件的启示是:我国的执法机关应该进一步加强对网络违法行为的理解和认定,在了解和跟进网络发展进程的同时,积极加强对网络信息服务的管理力度和执法力度,有力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