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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和段视点丨观《继承人》,远离虚假诉讼

2017-05-12 重庆办公室 段和段金牌律师



由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段祺华律师编剧的45集电视连续剧《继承人》作为我国首部律政剧,于2017年4月14日在东方卫视首播后迅速风靡大江南北,收视率居高不下。剧情涉及多个家庭的继承法律关系,一般人都以为与刑事法律关系很远。尽管剧中经常出现假股权转让协议(汤立群让汤宁签字的那份)、假公司文件(有谢飞的签名的公司章程文件)、假鉴定报告(显示汤宁与汤立群没有亲缘关系的亲缘鉴定报告)、剪辑同步录音录像,人们可能认为将其戳穿、法院不采信就可以了,仍不会想到可能导致行为人被刑事追诉。其实,并非如此简单,引发诉讼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乃至刑事法律关系皆有可能。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为该剧的总法律顾问,由20多位律师组成法律顾问团,收集上千个真实案例保证剧中的涉案情节的真实性。


长期以来,当事人、证人不向法庭说真话、公然撒谎的情况极为普遍,不仅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极大地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是司法审判的痼疾之一。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鉴于此,早在2008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于2010年还与浙江省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广东省、江西省、长沙市、江苏省等地也陆续发布了有关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规定,特别是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积极探索应对之策,均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系虚假诉讼的可能性较大:(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人民法院一经发现系虚假诉讼的,对虚假诉讼参与人将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的,要依照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等规定,从严处理。诉讼代理人参与虚假诉讼的,要依法予以制裁,并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鉴定机构、鉴定人参与虚假诉讼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鉴定机构、鉴定人训诫、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备选名单中除名等制裁,并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人民法院还将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将虚假诉讼参与人列入失信人名单,逐步开展与现有相关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接轨工作,加大制裁力度。


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正了《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此,虚假诉讼罪从理论变成了现实。对这一新设罪名,人们尚不够了解,故有必要加强普法,促进诚信诉讼。


从法条表述来看,司法秩序与他人的合法权益是虚假诉讼罪的选择性保护法益;针对司法秩序而言,虚假诉讼罪是行为犯;针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言,虚假诉讼罪是结果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虚假诉讼罪的实行行为;其中的民事诉讼,是指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切诉讼,包括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提起反诉;以捏造的事实申请仲裁的,不成立本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包括行为人自己捏造事实和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均要求“捏造的事实”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作为行为犯的虚假诉讼罪,以行为人提起的虚假诉讼被法院受理作为既遂标准;作为结果犯的虚假诉讼罪以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既遂标准,其中的合法权益不限于财产权益。《刑法》第307条之一第4款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因此,任何人都可能成立虚假诉讼罪的共犯;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可能成立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教唆犯。虚假诉讼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或者民事扭法裁判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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