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10个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裁判规则摘要(含规则描述)

唐亚南 等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4-11-25


唐亚南  主编 

定价:88.00元

出版时间:2022年7月


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1条:

未经注册服务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规则描述】服务商标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所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其与商品商标一样,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而构成。服务商标一旦被注册,权利人就拥有了对该服务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注册服务商标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完善了我国注册商标刑事保护制度,提升了对服务商标所有人权益的保护水平。

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2条:

证明商标用以保证商品的特定品质,假冒证明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产品说明书,使消费者误以为商品达到了政府或行业认证标准的,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规则描述】证明商标由政府或者行业认证,具有较强公信力,用以保证所使用商品的特定品质,有利于企业向市场推销商品,也有利于消费者选择商品,保证商品的质量。证明商标主要包括:原产地证明商标,即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是一种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注册;品质证明商标,是证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行为人假冒使用证明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广告宣传,会使消费者误认商品的来源或者质量,损害商标管理制度,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3条:

集体商标是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组织以外成员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规则描述】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集体商标为注册商标的种类之一,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各种行业协会注册集体商标供协会会员使用,集体商标的作用是向外界表明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成员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相同的来源或者相同的质量特点。因此,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集体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的集体商标相同的商标,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4条:

同一种商品的比对应当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名称相同或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

     【规则描述】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指《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5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相同商标认定,以是否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注册商标为标准,包括完全相同和基本相同,具体可从商标的字形或具体图形要素方面识别

     【规则描述】刑法意义上的“相同”不以“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为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把握“基本相同”的认定标准。“视觉上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是并列关系而非选择关系,需同时满足才能证成相同商标,尤其应重视“视觉效果基本无差别”的认定标准,以免造成刑罚的不当扩张。刑法中“相同商标”的比对,不宜采用民事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隔离观察方法”,而应采用“对比观察方法”进行比对。比对时要执行相对民事商标侵权更高的判断标准,防止“视觉效果基本无差别”的构成要件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构成要件置换和虚化。

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6条:

被假冒的注册商标为组合商标的,在判定行为人所使用的商标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时,仍应严格坚持“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认定标准

     【规则描述】组合商标由多种要素组合而成的特性决定了其更易被侵权人所模仿、使用,其往往仅通过组合商标的某个要素或将某个要素与其他标识进行组合的方式来进行法律规避。具体案件中,对组合商标,仍应坚持司法解释规定的“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判断原则。

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7条:

注册商标为中英文组合商标的,行为人如仅使用中文文字或英文字母,以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为判断标准,不宜一概否定该标识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

     【规则描述】刑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并不以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为限,当中英文组合标识与单独的中文或英文标识发生纠纷时,单独的中文或英文标识能否被认定为新标识,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认定标准为:是否存在视觉上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或者使得相关公众难以分辨。

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8条:

假冒他人商品装潢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对于假冒名优酒类瓶贴的,因名优酒类瓶贴装潢中起到商标作用的部分已被作为商标注册,可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规则描述】商品装潢不同于商标,假冒商品装潢是用文字、图案、线条、色彩等假冒、伪造他人的包装装潢,达到以假乱真、误导消费者的目的。假冒他人商品装潢虽会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但此类假冒行为一般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不触及刑法。但随着名优酒类大受追捧,假冒名酒瓶贴的图案及装潢案件增多,而名优酒类的特定名称及瓶贴装潢起到了商标识别作用,相关公众对此类商标广为知晓,成为消费者认购的一种显著标志。为了加强对名优酒类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国家商标局将十三家酒厂的名酒的瓶贴装潢,如茅台、五粮液、西凤等名酒,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因此,对假冒这十三家企业名酒瓶贴的案件,可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9条:

行为人虽非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生产者,但如果其参与假冒商品与假冒注册商标之间的粘贴、包装、组合等任一行为的,可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

     【规则描述】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各行为人因其行为模式的不同而在定罪量刑上有所差异。行为人非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生产者,但其参与完成假冒商品与假冒注册商标之间的粘贴、包装、组合等任一行为的,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使用”行为,对行为人可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原因在于这种非法组合行为与单纯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不同,其是将两个不同物品经过粘贴包装组合成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新的产品进行销售,行为人的非法组合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该行为应认定为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行为人为他人假冒注册商标提供的包装材料上印制有注册商标,或其提供的标签标识本身就是注册商标,应当认定为单独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10条:

将同一商标的低端产品加工改装为高端产品出售,若该产品基本结构、关键部件、主要性能、功能、用途已发生实质性变化的,视为再生新产品,符合《刑法》第21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情形,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规则描述】在涉电子产品的案件中,行为人将同一商标的低端产品加工改装为高端产品出售极为常见。对这一行为定性的关键在于对涉案产品加工改装的行为是否已使该产品性能发生实质性变化,转化为再生产品;如属此情形,行为人再使用同一商标进行包装的,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产品的加工分为“重新包装”和“加工改造”两类,对前一种形式,根据商标权用尽原则,其侵犯的不是商标权的保护法益;本条规则所列行为是指第二种情形,即在将同一商标的低端产品加工、改造成为高端产品,使得该产品发生质变,成为再生产品的情况下,行为人如使用该商品商标,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以上内容摘自《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丛书》——《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裁判规则》分册。

延伸阅读

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丛书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支持计划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研究会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提出“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2020年9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20〕35号)对此进行了细化,并进一步提出“加快建设以司法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基础的智慧数据中台,完善类案智能化推送和审判支持系统,加强类案同判规则数据库和优秀案例分析数据库建设,为审判人员办案提供裁判规则和参考案例”。为配合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致力于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推进人民法院类案同判工作,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组织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研究会及其下设17个专业委员会的力量,开展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并循序推出类案检索和裁判规则研究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研究会及其分会的研究力量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国家法官学院和大专院校专家教授,国家部委与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这些研究力量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构成了专项研究力量的主体。与此同时,为体现法为公器,应当为全社会所认识,并利用优秀的社会专业人士贡献智力力量,专项研究中也有律师、企业法务参加,为专项研究提供经验与智慧,并参与和见证法律适用的过程。以上研究力量按照专业特长组成若干研究团队开展专项研究,坚持同行同专业同平台研究的基本原则。


专项研究团队借助大数据检索平台,形成同类案件大数据报告,为使用者提供同类案件裁判全景;从检索到的海量类案中,挑选可索引的、优秀的例案,为使用者提供法律适用参考,增加裁判信心,提高裁判公信;从例案中提炼出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分析裁判规则提要,提供给使用者参考。从司法改革追求的目标看,此项工作能够帮助法官从浩如烟海的同类案件中便捷找到裁判思路清晰、裁判法理透彻的好判决(即例案),帮助法官直接参考从这些好判决中提炼、固化的裁判规则。如此,方能帮助法官在繁忙工作中实现类案类判。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致力于统一法律适用,实现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的统一。这也正是应用法学研究的应有之义。


专项研究的成果体现为电子数据和出版物(每年视法律适用的发展增减),内容庞大,需要大量优秀专业人力长期投入。有关法院裁判案件与裁判内容检索的人工智能并不复杂,算法也比较简单,关键在于“人工”,在于要组织投入大量优秀的“人工”建设优质的检索内容。专项研究团队中的专家学者将自己宝贵的时间、智力投入到“人工”建设优质内容的工作中,不仅仅需要为统一我国法律适用、提升裁判公信力作出贡献的情怀,还需要强烈的历史感、责任感,具备科学的体系思维和强大的理性能力。此次专项研究持续得越久,越能向社会传达更加成熟的司法理性,社会也越能感受到蕴含在优质司法中的理性力量。


本系列丛书出版总计划为30分册,目前已出版《票据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保险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二)》《公司股东权利行使与责任案件裁判规则(二)》《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裁判规则》《民事诉讼证据裁判规则(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一)》等分册,其他分册将陆续出版。


唐亚南  主编 

定价:88.00元

出版时间:2022年7月


更多“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丛书”,

请点击“阅读原文”进入官方旗舰店选购!

↓↓↓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人民法院出版社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