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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大参保人:

为严防聚集性疫情的发生,扎实有序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避免扎堆认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证时间

全年均可认证。认证的间隔时间不应超过12个月。

例:2019年4月认证的人员,应于2020年4月前完成认证,如此类推。

二、 认证方式

待遇领取人员可以选择以下任一种认证方式进行资格认证。

(一)防疫期间,推行“不见面”的认证方式

1.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进行认证

通过手机搜索“粤省事”小程序—登录;选择“服务”-“社保”-“养老保险”-“养老资格认证”-“城乡居民社保”-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本人办理”或“为他人办理”,“为他人认证”的需填写参保人信息(即“申办人信息”)-确认后进入认证流程。

2.通过“广东人社”APP进行认证

通过手机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扫描二维码或通过应用宝下载。按照指引完成账号注册、登录后,在“常办事项”选择“待遇资格认证”-“城乡居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按照系统提示进行个人资格认证。 

(二)自助终端机认证

参保人亦可携身份证就近到市内各村(居)委会、镇(街)人社所、社保机构等地,利用自助终端机进行资格认证。

 三、特别提示

(一)疫情防控期间未按时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发放,但仍需进行认证;认证方式首选网上认证,避免聚集现场或办事窗口。

(二)疫情防控期前已暂停待遇发放的,需到参保地社保局前台认证。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0年4月16日       



编辑:欣之   

校对:果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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