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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要敢于“激活”《两个证据规定》|刑辩书院

2017-05-04 段建国 刑辩书院

律师要敢于“激活”《两个证据规定》

 

文|段建国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于2011年1月8日、9日,在北京二十一世纪饭店成功举办了“完善刑事辩护立法,提高刑事辩护能力”为主题的年会。在这次年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发表了精彩演讲,他呼吁律师要敢于“激活”《两个证据规定》的呐喊可谓振聋发聩。

 

俗话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再好,没有人去启动它,无疑是废纸一张。

 

基于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

 

《两个证据规定》无疑对遏制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是大有裨益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法制不断进步的象征。

 

陈瑞华教授在演讲时对《两个证据规定》归纳了四个重大突破,那就是《两个证据规定》规定了对非法言词证据无条件的绝对排除,对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由法官自由裁量排除,对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及程序优先原则的确立。

 

《两个证据规定》毋庸置疑是律师进行有力辩护的法律武器,给律师提供了新的辩护空间。

 

问题是,控方一般不会傻乎乎对自己起诉的案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法官也难于发现哪些是非法证据,那么该由谁来“激活”《两个证据规定》呢?陈瑞华教授呼吁律师肩负起捍卫基本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重担。律师要有勇气,更要有智慧,敢于“激活”《两个证据规定》这座“死火山”。

 

陈瑞华教授可谓用心良苦,他还为律师如何激活“死火山”出谋划策。

 

律师要配合学习《两个证据规定》,举行观摩庭,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要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面对被告人身上被刑讯逼供留下的伤痕,面对不合规定的违法辨认,律师要敢于发出自己的声音,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要敢于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

 

律师辩护的目的绝非孤芳自赏,而是要说服法官,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要学会与法官理性对话,要学会与控方理性辩论,在法庭上火气太盛,会增大律师的职业风险。

 

律师要精于从控方证据体系的完整性上做文章,力求发现证据存在的“硬伤”,这才容易说服法官。

 

律师确实不仅要认真学习《两个证据规定》,更要学会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激活” 《两个证据规定》,使睡眠的《两个证据规定》“苏醒过来”,这才是最有使命意义的。

 


阅读“刑辩书院”其它文章

1.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00年)

4.江西省检《关于依法保障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通知》(2011年)

5.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传递信件、物品概述

6.陈瑞华:让每个法官独立审判

7.刑辩律师如何会见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

8.车浩:学术与生命——台湾刑法学人事忆旧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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