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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指引

反海外腐败法

§ 78dd-1[1934 年证券交易法第 30A条]

发行人禁止从事的海外交易

(a) 禁止

按照本篇第 781 条注册某一类证券的发行人或按照本篇第780(d)条规定提交报告的发行人,或代表该发行人行事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或股东,如果利用邮件或州际商业的任何工具腐败地促进提出支付、支付、承诺支付,或授权支付任何金钱,或提出给予、赠与、承诺给予,或授权给予任何有价值之物给以下这些人,都是违法行为--

(1) 为以下目的提供给任何外国官员:

(A)(i)影响该外国官员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或决定,(ii)引诱该外国官员做违反其法定职责的事情,或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或(iii)获得任何不当利益;或

(B) 引诱该外国官员利用其在外国政府或其机构的影响力来影响该政府或机构的行为或决定,以帮助该发行人获得或保留业务,或将业务交给特定的人;

(2) 任何外国政党或其官员、或外国政治职位的任何候选人,目的在于--

(A)(i)影响该政党、官员或候选人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或决定,(ii)引诱该政党、官员或候选人做违反其法定职责的事情,或不履行其法定职责, 或(iii)获得任何不当利益;或

(B) 引诱该政党、官员或候选人利用其在外国政府或其机构的影响力来影响该政府或机构的行为或决定,以帮助该发行人获得或保留业务,或将业务交给特定的人;或

(3) 任何人明知该等款项或有价之物的全部或部分将会直接或间接提出给予、给予或承诺给予给任何外国官员、外国政党或其官员、或外国政治职位的任何候选人,其目的在于--

(A)(i)影响该外国官员、政党、政党官员或候 选人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或决定,(ii)引诱该外国 官员、政党、政党官员或候选人做违反其法定职 责的事情,或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或(iii)获得任 何不当利益;或

(B) 引诱该外国官员、政党、政党官员或候选人利用其在外国政府或其机构的影响力来影响该政府或机构的任何行为或决定,以帮助该发行人获得或保留业务,或将业务交给特定的人。

(b) 常规政府行为的例外情况

本条(a)和(g)款的规定不适用于给外国官员、政党或政党官员的便利费或(小额)疏通费,如果支付的目的是加速或确保外国官员、政党或政党官员实施常规政府行为。

(c) 肯定抗辩以下情况属于对本条(a)或(g)款下行动的肯定抗辩--

(1) 给予的付款、赠与,或者提出给予或承诺给予任何有价之物在外国官员、政党、政党官员或候选人所属国的成文法律和法规下是合法的。

(2) 支付、赠与、提供或承诺提供的任何有价之物, 是由外国官员、政党、政党官员或候选人发生或为其发生的合理且诚实善意的支出,例如旅费和住宿费,并且直接关系到--

(A) 推广、展示或解释产品或服务;或

(B) 与外国政府或管理机构之间合同的签署或履行。

(d) 司法部长的指导方针

司法部长经过与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务部部长、 美国贸易代表、国务卿和财政部长协商,并在通过公示和评论程序征求所有有关人士的意见之后,必须在1988 8 23 日之后最迟不超过一年, 决定如何加强对本条规定的遵守,如何进一步澄清本条的上述规定,以帮助工商业界合规。司法部应根据该决定在必要而适当的情况下发布--

(1) 与一般性的出口销售安排和业务合同有关的涉及各种具体行为的指导方针,就司法部现行执法政策而言,司法部长决定这些行为符合本条的上述规定;

(2) 发行人可以自愿使用的一般性预防程序,以使 其行为符合司法部关于本条上述规定的现行执法政策。

司法部长必须根据第 5 篇第5 章第 II 节的规定,发布上述指导方针和程序,这些指导方针和程序步骤,必须符合该篇第 7 章的相关规定。

(e) 司法部长的意见

(1) 司法部长在经过与美国适当部门和机构协商, 并在通过公示和评议程序征求所有有关人士的意见之后,必须建立意见咨询程序,以答复发行人关于其行为是否符合司法部有关本条上述规定的现行执法政策的具体询问。司法部长必须在收到该询问之后30 天内提出答复该询问的意见。该意见必须说明,某些即将发生的特定行为,就司法部的现行执法政策而言,是否违反本条上述规定。对于在上述询问范围以外的其他即将发生的行为, 也可以请求司法部长提出意见。对于根据本条有关条款采取的任何行动,有一个可供反驳的假定, 即发行人在询问中提出的行为,如果经司法部长发布意见认为这种行为符合司法部的现行执法政策,就是符合本条的上述规定。这种假定可以用占据绝对优势的证据加以反驳。就本款而言,法院在审议这一假定时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司法部长的信息是否准确和全 面,以及该信息是否属于司法部长收到的任何询 问中提到的行为的范围。司法部长必须根据第 5 篇第 5 章第II 节的规定建立该意见咨询程序,该程序必须符合该篇第 7 章的相关规定。

(2) 发行人按照第(1)项建立的程序提出询问时向司法部或任何其他美国机构提出的任何文件或其他材料,以及这些机构收到的或准备的文件或材料,必须豁免于第5 篇第 552 条规定的信息公开要求,除非得到发行人同意,都不得公开。不论司法部长对该询问是否提出答复或发行人是否在接到答复之前撤回该询问。

(3) 任何发行人根据第(1)项向司法部长提出的询问可以在司法部长就该询问发布意见之前撤回。 撤回的询问不再有效力或者影响。

(4) 司法部长必须尽实际最大可能向潜在出口商和小商号及时提供司法部有关本条上述规定的现行执法政策的指导方针,因为这些出口商和小商号无法获得关于这些规定的律师专门咨询。

这种指导方针仅限于对第 (1) 项提出的询问的答复,内容包括即将发生的特定行为是否符合司法部关于本条上述规定的现行执法政策,以及对本条上述规定的遵守责任和义务的一般性说明。

(f)定义

本条中所提及的:

(1)(A)“外国官员”是指--

外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机关或机构的任何官员或员工、或者国际公共组织的官员或员工,或者 官方身份是为或代表任何该等外国政府或其部门、机关或机构,或者为或代表任何该等国际公共组织行事的任何人。

(B)(A)款中所提及的,“国际公共组织”是指

(i) 根据《国际组织豁免法》(22 U.S.C. § 288)第1 条由行政命令指定的组织;或

(ii) 总统行政命令为本条目的指定的任何其他国际组织,自该命令在《联邦公报》发布之日起生效。

(2)(A)一个人“知晓”是指对于行为、情况或结果

--(i) 该人注意到其在从事该种行为、存在该种情形或基本确定会发生该种结果;或者

(ii) 该人确信该种情形存在或该种结果基本确定会发生。

(B) 当一个人知道该种情形的存在是很可能的,该个人就知晓了必要的信息,除非该个人确实相信该种情形不存在。

(3)(A)“常规政府行为”仅指外国官员通常采取的以下行动--

(i) 获得许可、执照或其他官方文件以使一个人有资格在外国开展业务;

(ii) 处理政府文件,如签证和工作许可;

(iii) 提供警方保护、取送邮件或与合同履行有关预约检查或与跨境运输物品相关的检查;

(iv) 提供电话服务、电力和供水、装卸货物、保护易腐产品或商品防止其腐烂;或者;

(v) 类似性质的行动。

(B) “常规政府行为”不包括外国官员关于是否或 在何种条件下把新业务授予某一特定方或与特定方继续开展业务的任何决定,也不包括参加决策 过程的外国官员采取的任何促成把新业务交给某 一特定方或与特定方继续开展业务决定的行动。

(g) 选择管辖

(1) 根据美国法律或根据美国的一个州、领土、属地或自由联邦或其政治分区的法律所组织、并按照本篇第12 条将一类证券注册,或按照本篇第 15(d)条规定提交报告的任何发行人,或任何代 表该发行人行事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或股东的美国人,如果在美国境外采取任何腐败手段来促进提出支付、支付、承诺支付,或授权支付任何金钱,或提出给予、赠与、承诺给予,或授权给予任何有价之物给本条(a)款第(1)、 (2)和(3)项所述的任何人或实体,以图达到以上各项所述目的,也都是违法行为,不论该发行人或该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或股东是否利用邮件或州际商业的任何工具或手段来促进此种提供、赠与、支付、承诺或授权。

(2) 在本款中,“美国人”是指美国国民(按照《移民和国籍法》第101 条(8 U.S.C §1101)的定义或根据美国或各州、属地、控制地、联邦或其任何政治分区的法律成立的任何公司、合伙企业、联营、股份公司、商业信托、非公司化组织或个人独资企业。

§ 78dd-2.国内人所被禁止的海外贸易行为

(a) 禁止

本篇第 78dd-1 条所述发行人以外的任何国内人,或任何代表该国内人行事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或股东,如果利用邮件或州际商业的任何工具或腐败地促进提出支付、支付、承诺支付,或授权支付任何金钱,或提出给予、赠与、承诺给予,或授权给予任何有价值之物给以下这些人,都是违法行为----

(1) 为以下目的提供给任何外国官员:

(A)(i)影响该外国官员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或决定,(ii)引诱该外国官员做违反其法定职责的事情,或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或(iii)获得任何不当利益;或

(B) 引诱该外国官员利用其在外国政府或其机构的影响力来影响该政府或机构的行为或决定,以帮助该发行人获得或保留业务,或将业务交给特定的人;

(2) 任何外国政党或其官员、或外国政治职位的任何候选人,目的在于--

(A)(i)影响该政党、官员或候选人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或决定,(ii)引诱该政党、官员或候选人做违反其法定职责的事情,或不履行其法定职责, 或(iii)获得任何不当利益;或

(B) 引诱该政党、官员或候选人利用其在外国政府或其机构的影响力来影响该政府或机构的行为或决定,以帮助该发行人获得或保留业务,或将业务交给特定的人;或

(3) 任何人明知该等款项或有价之物的全部或部分将会直接或间接提出给予、给予或承诺给予给任何外国官员、外国政党或其官员、或外国政治职位的任何候选人,其目的在于--

(A)(i)影响该外国官员、政党、政党官员或候选人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或决定,(ii)引诱该外国官员、政党、政党官员或候选人做违反其法定职责的事情,或不履行其法定职责, 或(iii)获得任何不当利益;或

(B) 引诱该外国官员、政党、政党官员或候选人利用其在外国政府或其机构的影响力来影响该政府或机构的任何行为或决定,以帮助该发行人获得或保留业务,或将业务交给特定的人。

(b) 常规政府行为的例外情况

本条(a)和(i)款的规定不适用于给外国官员、政党或政党官员的便利费或(小额)疏通费,如果支付的目的是加速或确保外国官员、政党或政党官员实施常规政府行为。

(c) 肯定抗辩

以下情况属于对本条(a)或(i)款下行动的肯定抗辩--

(1) 给予的付款、赠与,或者提出给予或承诺给予任何有价之物在外国官员、政党、政党官员或候选人所属国的成文法律和法规下是合法的。

(2) 支付、赠与、提供或承诺的有价之物是外国官员、政党、政党官员或候选人发生或为其发生的合理且诚实善意支出,例如旅费和住宿费,并且直接关系到--

(A) 推广、展示或解释产品或服务;或

(B) 与外国政府或管理机构之间合同的签署或履行。

(d) 禁令救济

(1) 如果司法部长认为本条适用的任何国内人或其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或股东正在或将要从事违反本条(a)或(i)款规定的行为或做法,司法部长可以斟酌情况在美国主管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停止此种行为或做法,并在适当说明理由之后发出不需保证金的永久禁令或临时禁令。

(2) 如果司法部长认为进行民事调查是执行本条规定必要而适当的方法,为此目的,司法部长或其指定人员有权举行宣誓或听取证词,传唤证人,收集证据,以及要求提供司法部长认为与该调查有关或重要的任何账簿、文件或其他资料。在美国或美国的任何领土、属地或联邦的任何指定听证地点都可以要求证人到场和提供书面证据。

(3) 如果任何人藐视法院或拒绝服从传唤,司法部长可以请求对该调查或程序有管辖权的或该人居住或营业所在地的任何美国法院提供援助,要求证人到场作证以及提供账簿、文件或其他资料。法院可以发布命令,要求该人与司法部长或其指定人员见面,服从命令提供记录,或就有关调查事项作证。拒绝服从法院的命令将被法院处以藐视法院罪。此种案件的所有程序都可以由该人居住或所在的司法辖区的法院执行。为执行本款的规定,司法部长可以就民事调查制定必要或适当的规则。

(e) 司法部长的指导方针

司法部长经过与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务部部长、美国贸易代表、国务卿和财政部长协商,并在通过公共告示和评论程序征求所有有关人士的意见之后,必须在1988 8 23 日之后最迟不超过 6 个月以内,决定如何加强对本条规定的遵守,如何进一步澄清本条的上述规定以帮助工商业界,并根据该决定在必要而适当的情况下发布--

(1) 与一般性的出口销售安排和业务合同有关的涉及各种具体行为的指导方针,就司法部现行执法政策而言,司法部长决定这些行为符合本条的上述规定;以及

(2) 国内人可以自愿使用的一般性预防程序,以便其行为符合司法部关于本条上述规定的现行执法政策。

司法部长必须根据第 5 篇第5 章第 II 节的规定发布上述指导方针和程序步骤,这些指导方针和程序必须符合该篇第7 章的相关规定。

(f) 司法部长的意见

(1) 司法部长经过与美国适当的部门和机构协商,并在通过公示和评议程序征求所有有关人士的意见之后,必须建立意见咨询程序,以答复国内人关于其行为是否符合司法部有关本条上述规定的现行执法政策的具体询问。司法部长必须在收到该询问之后30 天内提出答复该询问的意见。该意见必须说明,某些即将发生的特定行为,就司法部的现行执法政策而言,是否违反本条上述规定。对于在上述询问范围以外的其他即将发生的行为,也可以请求司法部长提出意见。对于根据本条有关条款采取的任何行动,有一个可供反驳的假定,即国内人在询问中提出的行为,如果经司法部长发布意见认为这种行为符合司法部的现行执法政策,就是符合本条的上述规定。这种假定可以用占据绝对优势的证据加以反驳。就本款而言,法院在审议这一假定时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司法部长的信息是否准确和全面,以及该信息是否属于司法部长收到的任何询问中提到的行为的范围。司法部长必须根据第 5 篇第 5 章第II 节的规定建立该意见咨询程序,该程序必须符合该篇第 7 章的相关规定。

(2) 国内人按照第(1)项建立的程序提出询问时向司法部或任何其他美国机构提出的任何文件或其他材料,以及这些机构收到的或准备的文件或材料,必须豁免于第5 篇第 552 条规定的信息公开要求,除非得到国内人同意,都不得公开。不论司法部长对该询问是否提出答复或国内人是否在接到答复之前撤回该询问。

(3) 任何国内人根据第(1)项向司法部长提出的询问可以在司法部长就该询问发布意见之前撤回。撤回的询问不再有效力或者影响。

(4) 司法部长必须尽实际最大可能向潜在出口商和小商号及时提供司法部有关本条上述规定的现行执法政策的指导方针,因为这些出口商和小商号无法获得关于这些规定的律师专门咨询。这种指导方针仅限于对第(1)项提出的询问的答复,内容包括即将发生的特定行为是否符合司法部关于本条上述规定的现行执法政策,以及对本条上述规定的遵守责任和义务的一般性说明。

(g) 处罚

(1)(A)任何不是自然人的国内人违反本条(a)或(i)款的规定,必须处以2,000,000 美元以下的罚款。

(B) 任何不是自然人的国内人违反本条(a)或(i)款的规定,必须由司法部长提起诉讼处以 10,000 美元以下的民事罚款。

(2)(A)任何自然人作为代表该国内人行事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或股东,如果故意违反本条(a)或(i)款的规定,必须由司法部长提起诉讼处以100,000 美元以下的罚款或5 年以下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B) 任何自然人作为代表该国内人行事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股东,如果违反本条(a)或(i)款的规定,必须由司法部长提起诉讼处以10,000 美元以下的民事罚款。

(3) 如果根据第(2)项对国内人的任何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或股东处以罚款,该罚款不 得由该国内人直接或间接支付。

(h) 定义

为本条的目的--

(1) “国内人”是指--

(A) 任何作为美国公民、国民或居民的个人;以及

(B) 任何公司、合伙企业、联营、股份公司、商业信托、非公司化组织或个人独资企业,其主要业务地点在美国,或是根据美国或各州、属地、控制地或联邦法律成立的。

(2)(A)“外国官员”是指外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机关或机构的任何官员或员工、或者国际公共组织的官员或员工,或者官方身份是为或代表任何该等外国政府或其部门、机关或机构,或者为或代表任何该等国际公共组织行事的任何人。

(B) 为(A)款的目的,“国际公共组织”是指

(i) 根据《国际组织豁免法》(22 U.S.C. § 288)第 1条由行政命令指定的组织;或

(ii) 总统行政命令为本条目的指定的任何其他国际组织,自该命令在《联邦公报》发布之日起生效。

(3)(A)一个人“知晓”是指对于行为、情况或结果, (i) 该人注意到其在从事该种行为、存在该种情形或基本确定会发生该种结果;或者

(ii) 该人确信该种情形存在或该种结果基本确定会发生。

(B) 当一个人知道该种情形的存在是很可能的,该个人就知晓了必要的信息,除非该个人确实相信该种情形不存在。

(4)(A)“常规政府行为”仅指外国官员通常采取的以下行动--

(i) 获得许可、执照或其他官方文件以使一个人有资格在外国开展业务;

(ii) 处理政府文件,如签证和工作许可;

(iii) 提供警方保护、取送邮件或与合同履行有关预约检查或与跨境运输物品相关的检查;

(iv) 提供电话服务、电力和供水、装卸货物、保护易腐产品或商品防止其腐烂;或者;

(v) 类似性质的行动。

(B) “常规政府行为”不包括外国官员关于是否或在何种条件下把新业务授予某一特定方或与特定方继续开展业务的任何决定,也不包括参加决策过程的外国官员采取的任何促成把新业务交给某一特定方或与特定方继续开展业务决定的行动。

(5) “州际商业”是指数个州之间、任何外国与任 何州之间、或者任何州与在该州之外的任何地方或船只之间的贸易、商业、交通或通讯,该用语包括跨州使用--

(A) 电话或其他州际通讯工具,或

(B) 任何其他州际工具。

(i) 选择管辖

(1) 任何美国人在美国境外采用腐败手段来促进提出支付、支付、承诺支付,或授权支付任何金钱,或提出给予、赠与、承诺给予,或授权给予任何有价值之物给(a)款第(1)、(2)和(3)项 所述的任何人或实体,以图达到以上各项所述目的,也都是违法行为,不论该美国人是否利用邮件或州际商业的任何工具或腐败手段来促成此种提供、赠与、支付、承诺或授权。

(2) 在本款中,“美国人”是指美国国民(按照《移民和国籍法》第 101 条(8 U.S.C. §1101)的 定义)或根据美国或各州、属地、控制地、联邦或其任何政治分区的法律成立的任何公司、合伙企业、联营、股份公司、商业信托、非公司化组织或个人独资企业。

§ 78dd-3.发行人或国内人以外的人的被禁止的海外贸易行为

(a) 禁止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第 30A 条所述发行人或该法第 104 条所述国内人以外的任何人、或任何代表该人行事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或股东,如果在美国境内利用邮件或州际商业的任何工具腐败地促进提出支付、支付、承诺支付,或授权支付任何金钱,或提出给予、赠与、承诺给予,或授权给予任何有价值之物给以下这些人, 都是违法行为--

(1) 为以下目的提供给任何外国官员:

(A)(i)影响该外国官员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或决定,(ii)引诱该外国官员做违反其法定职责的事情,或不履行其法定职责, 或(iii)获得任何不当利益;或

(B) 引诱该外国官员利用其在外国政府或其机构的影响力来影响该政府或机构的行为或决定,以帮助该发行人获得或保留业务,或将业务交给特定的人;

(2) 任何外国政党或其官员、或外国政治职位的任何候选人,目的在于--

(A) (i)影响该政党、官员或候选人职务范围内 的行为或决定,(ii)引诱该政党、官员或候选人做违反其法定职责的事情,或不履行其法定职责, 或(iii)获得任何不当利益;或

(B) 引诱该政党、官员或候选人利用其在外国政府或其机构的影响力来影响该政府或机构的行为或决定,以帮助该发行人获得或保留业务,或将业务交给特定的人;或

(3) 任何人明知该等款项或有价之物的全部或部分将会直接或间接提出给予、给予或承诺给予给任何外国官员、外国政党或其官员、或外国政治职位的任何候选人,其目的在于--

(A)(i)影响该外国官员、政党、政党官员或候选人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或决定,(ii)引诱该外国官员、政党、政党官员或候选人做违反其法定职责的事情,或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或(iii)获得任何不当利益;或

(B) 引诱该外国官员、政党、政党官员或候选人利用其在外国政府或其机构的影响力来影响该政府或机构的任何行为或决定,以帮助该发行人获得或保留业务,或将业务交给特定的人。

(b) 常规政府行为的例外情况

本条(a)款的规定不适用于给外国官员、政党或政党官员的便利费或(小额)疏通费,如果支付的目的是加速或确保外国官员、政党或政党官员实施常规政府行为。

(c) 肯定抗辩

以下情况属于对本条(a)款下行动的肯定抗辩--

(1) 给予的付款、礼物,或者提出给予或承诺给予任何有价之物在外国官员、政党、政党官员或候选人所属国的成文法律和法规下是合法的。

(2) 支付、赠与、提供或承诺的任何有价之物是外国官员、政党、政党官员或候选人发生或为其发生的的合理且诚实善意的支出,例如旅费和住宿费,并且直接关系到--

(A) 推广、展示或解释产品或服务;或

(B) 与外国政府或管理机构之间合同的签署或履行。

(d) 禁令救济

(1) 如果司法部长认为本条适用的任何人或其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或股东正在或将要从事违反本条(a)款规定的行为或做法,司法部长可以斟酌情况在美国主管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停止此种行为或做法,并在适当说明理由之后发出不需要保证金的永久禁令或临时禁令。

(2) 如果司法部长认为进行民事调查是执行本条规定必要而适当的方法,为此目的,司法部长或其指定人员有权举行宣誓或听取证词,传唤证人,收集证据,以及要求提供司法部长认为与该调查有关或重要的任何账簿、文件或其他资料。在美国或美国的任何领土、属地或联邦的任何指定听证地点都可以要求证人到场和提供书面证据。

(3) 如果任何人藐视法院或拒绝服从传唤,司法部长可以请求对该调查或程序有管辖权的或该人居住或营业所在地的任何美国法院提供援助,要求证人到场作证以及提供账簿、文件或其他资料。法院可以发布命令,要求该人与司法部长或其指定人员见面,服从命令提供记录,或就有关调查事项作证。拒绝服从法院的命令将被法院处以藐视法院罪。

(4) 此种案件的所有程序都可以由该人居住或所在的司法辖区的法院执行。为执行本款的规定,司法部长可以就民事调查制定必要或适当的规则。

(e) 处罚

(1)(A)任何法人违反本条(a)款的规定,必须处2,000,000 美元以下的罚款。

(B) 任何法人违反本条(a)款的规定,必须由司法部长提起诉讼处以 10,000 美元以下的民事罚款。

(2)(A)任何自然人故意违反本条(a)款的规定, 必须处以 100,000 美元以下的罚款或5 年以下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B) 任何自然人违反本条(a)款的规定,必须由司法部长提起诉讼处以 10,000 美元以下的民事罚款。

(3) 如果根据第(2)项对一个人的任何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或股东处以罚款,该罚款不得由该人直接或间接支付。

(f)定义

为本条的目的:

(1) “个人”是指任何非美国国民(按照 8 U.S.C. § 1101 的定义)的自然人、或任何根据一个外国或 其政治分区的法律成立的任何公司、合伙企业、联营、股份公司、商业信托、非公司化组织或个人独资企业。

(2)(A)“外国官员”是指外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机关或机构的任何官员或员工、或者国际公共组织的官员或员工,或者官方身份是为或代表任何该等外国政府或其部门、机关或机构,或者为或代表任何该等国际公共组织行事的任何人。

为(A)款的目的,“国际公共组织”是指--

(i) 根据《国际组织豁免法》(22 U.S.C. § 288)1条由行政命令指定的组织;或

(ii) 总统行政命令为本条目的指定的任何其他国际组织,自该命令在《联邦公报》发布之日起生效。

(3)(A)一个人“明知”是指对于行为、情况或结果,

(i) 该人注意到其在从事该种行为、存在该种情形或基本确定会发生该种结果;或者

(ii) 该人确信该种情形存在或该种结果基本确定会发生。

(B) 当一个人知道该种情形的存在是很可能的,该个人就知晓了必要的信息,除非该个人确实相信该种情形不存在。

(4)(A)“常规政府行为”仅指外国官员通常采取的以下行动--

(i) 获得许可、执照或其他官方文件以使一个人有资格在外国开展业务;

(ii) 处理政府文件,如签证和工作许可;

(iii) 提供警方保护、取送邮件或与合同履行有关预约检查或与跨境运输物品相关的检查;

(iv) 提供电话服务、电力和供水、装卸货物、保护易腐产品或商品防止其腐烂;或者;

(v) 类似性质的行动。

(B) “常规政府行为”不包括外国官员关于是否或在何种条件下把新业务授予某一特定方或与特定方继续开展业务的任何决定,也不包括参加决策过程的外国官员采取的任何促成把新业务交给某一特定方或与特定方继续开展业务决定的行动。

(5) “州际商业”是指几个州之间、任何外国与任 何州之间、或者任何州与该州之外的任何地方或船只之间的贸易、商业、交通或通讯,该用语包括州际使用--

(A) 电话或其他州际通讯工具,或 (B) 任何其他州际工具。

§ 78m.

定期和其他报告

(a) 证券发行人的报告;内容

每一个按照本篇第 78l 条注册的证券发行人,必须按照委员会认为对适当保护投资者和确保证券公平交易必要或适合的规则和条例,向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1) 委员会规定的,使得按照本篇第 78l 条提交的申请书或注册陈述中的信息和文件保持合理更新的信息和文件(包括副本)。委员会可能不要求提交的在 1962 7 1 日之前已经执行完毕的任何重要合同除外。

(2) 年度报告(及其副本)-如果委员会的规则和规定要求必须由独立会计师审计,则需经独立会计师审计-和委员会可能要求的季度报告(及其副本)。

每一个在国内证券交易所注册的证券发行人也必须向交易所提交关于上述信息、文件和报告的原件复印件。在任何申请书,定期报告或其他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中,对于早于其按本篇或1933 法案生效的首次注册陈述中规定的最早审计期的时期, 一个新兴企业不需要提交联邦法典第 17 Section 229.301中规定的金融数据。在非发行人公司(在 Section 7201 中定义)被要求遵守某一新的或修订的金融会计标准之前(如果该新的或修订 的标准适用于非发行人),对于任何上述陈述和报告,该新兴企业可以不遵循该标准。

(b) 报告格式;账簿、记录和内部会计;指令

(1) 就根据本章规定作出的报告而言,委员会可以规定所要求提供信息的格式、资产负债表和收益表显示的项目或细节,准备报告,估价或评估资产和负债的方法,确定折旧和折耗的方法,区分经常性收入和非经常性收入的方法,区分投资和营业收入的方法,以及(在委员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情形下)准备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受控于发行人的任何人或者直接或间接与发行人共同受控于他人的任何人的单独的及/或合并资产负债表或收入账目;但在美国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则中对任何人报告的会计方法有规定时,委员会有关报告的规则和规定不得与该等法律、法规或规则就同一事项施加的要求相冲突(除非委员会认定,为了公共利益或对投资者的保护的需要,其规则和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或规则对报告的要求须有一定程度的差异)。

(2) 按照本篇第 78l 条注册的某种证券的发行人以 及按照本篇第 780(d)条规定提交报告的发行人必须--

(A) 设立并保持能够准确并适当地反映发行人交易和资产处置的内容合理详尽的帐簿、记录和账户;

(B) 设立并保持一项充分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以合理保证

(i) 交易的执行均遵守管理层的一般或特别授权;

(ii) 对交易进行必要的记录(I)确保会计报表的 编制遵守通用会计准则或任何适用于该等报表的其他条件,并(II)保持资产的可核查性;

(iii) 只能根据管理层的一般或特别授权使用资产; 以及

(iv) 在合理的期间内将所记录的资产的可核查性与现存资产进行比较并针对任何差异采取适当措施。

(C) 不管法律中的任何其他规定,根据本篇第 7219 条确定支付该发行人的可分配比例的合理年度会计支持费。

(3)(A)对于关系到美国国家安全的事务,与联邦政府各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合作并在该负责人根 据总统的权限下发的书面要求下行事的人,不承担本款第(2)项下的义务或责任,在本项下发布的每一个指令必须详细说明援引本项规定的具体 事实和情况。除非以书面指令加以延长,这种指令在发布一年后终止。

(B) 根据本项发布此种指令的每一个联邦部门或者机构负责人必须保留关于此种指令的完整档案,每年 10 1 日向众议院情报常设特别委员会和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提交报告,说明在上一年任何时间执行此种指令的情况概要。

(4) 除非按照本款第(5)项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本款第(2)项规定的情况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5) 任何人不得故意规避或故意不执行第(2)项 所说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或故意伪造任何账簿、记录或账户。

(6) 按照本篇第 781 条注册某类证券的发行人或按 照本篇第 780(d)条规定提出报告的发行人,如果在本国或外国公司中拥有 50%或更少的表决权, 第(2)项的规定只要求发行人善意努力,在其所处情况下在适当程度上利用自己的影响,促使这一国内公司或国外公司设立并保持与第(2)项的 规定一致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这种情况包括发行人对国内或国外公司持股的程度以及该等公司所在国家管辖商业运营的法律和惯例。对于表现出善意运用其影响力的发行人则被推定已经符合第(2)项的规定。

(7)本款第(2)项的目的,这里所说的“合理 的保证”和“合理的细节”是指能够令审慎的官 员在处理其自己事务时满意的该等详细程度的保证。

§ 78ff. 处罚

(a) 故意违反;虚假和误导的陈述

任何人故意违反本章的规定(本篇第 78dd-1 条除外)或故意违反根据本章制定的,违反则构成违 法的,或是根据本章规定必须加以遵守的任何规 则或条例,或任何人故意而且明知地在根据本章 规定或任何规则或条例规定必须提交的任何申请、报告或文件上、或在本篇第 780 条(d)款规定的 注册陈述中、或在向任何自律组织申请为会员或 参加或成为其联系会员时,作出或导致虚假或误 导的不符合任何重要事实的陈述,在定罪之后必须处以 5,000,000 美元以下的罚款或 20 年以下的 监禁,或两者并罚,非自然人的个人除外,对于非自然人的个人,则可能处以 25,000,000 美元以 下的罚款;但是违反任何规则或条例的任何人如果证明他不知道此种规则或条例,根据本条不必须处以监禁。

(b) 未能提交信息、文件或报告

任何发行人没有按照本篇第 780 条(d)款或其任 何规则或条例的规定提交信息、文件或报告,必须向美国缴纳罚款,直至提交文件之前,每天为 100 美元。此项罚款必须向美国财政部缴纳,用来代替没有按照本条(a)款规定提交信息、文件或报告的任何刑事处罚,并可以用美国的名义在民事诉讼中追索。

(c) 发行人或发行人的管理人员、董事、股东、雇员或代理人的违法行为

(1)(A) 任何发行人违反本篇第 30A 条(a)或(g) 款[15 U.S.C.§78dd-1]的规定,必须处以2,000,000 美元以下的罚款。

(B) 任何发行人违反本篇第 30A 条(a)或(g)款 [15 U.S.C.§78dd-1]的规定,必须由司法部长提起诉讼处以 10,000 美元以下的民事罚款。

(2)(A) 任何代表发行人行事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或股东,如果故意违反本篇第 30A 条(a)或(g)款[15 U.S.C.§78dd-1]的规定,必须处以100,000 美元以下的罚款或 5 年以下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B) 任何代表发行人行事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或股东,如果违反本篇第30Al 条(a)或 (g)款[15 U.S.C.§78dd-1]的规定,必须由司法部长提起诉讼处以10,000 美元以下的民事罚款。

(3) 如果根据第(2)项对发行人的任何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或股东处以罚款,该罚款不得由该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支付。

原文请见美国司法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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