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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军民两用货物释疑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i国结 Author Dow Jones

图片来源:Bloomberg

 

作者|周晋 马建新

 

一、什么是军民两用货物?

 

Dual use goods直译为中文是双重用途货物,但这样翻译的话可能让外行人一头雾水,究其本质,明确地翻译为军民两用货物比较准确、恰当。军民两用货物的定义有宽有窄,下面选取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

 

维基百科(Wikipedia)对军民两用货物的定义是,“在政治和外交领域,军民两用货物指同时具和平和军事用途的技术。更宽泛的定义是,可以同时达到一个以上目的的技术。一些可以军用的高昂技术也可民用或具有商业应用,例如全球定位系统(GPS)。”

 

香港银行公会(HKAB)对军民两用货物如此定义,“军民两用货物是同时具有商业和军事(或核扩散)应用的产品。通常需要专业知识用以判断货物是否为军民两用。”

 

新加坡金管局(MAS)认为军民两用货物是“通常民用但也可能具有军事用途或可能造成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货物、软件和技术。对‘军民两用’的解释需要一定程度的技术知识,信用证审单人员可能不会总是具备这些知识。此外,单据中的货物描述可能隐藏其‘军民两用’的属性。”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UK FCA)对军民两用货物的定义是“军民两用货物包括同时具有民用和军用目的的软件、技术、文件、图表和其他货物。”

 

在中国商务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征求意见稿)中,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用于涉及、开发、生产或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货物、技术和服务等物项。”

 

从上面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军民两用货物的定义,可以发现,英语名称虽然说是goods,但其实广义的军民两用货物还包括服务、技术等其他物项。综上所述,一个比较综合化的定义是,军民两用货物指可同时民用(或商用)和军用的货物、软件、技术、文件、图表等,可能涉及核武器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生产、开发、扩散或使用,并且需要一定程度的专业知识判断其属性。 

 

二、什么是《瓦森纳协定》?中国有无参与?

 

针对军民两用货物的出口管制清单有多份,限于篇幅,仅介绍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份,即《瓦森纳协定》(Wassenaar Arrangement)。1996年7月,以西方国家为主的33个国家在奥地利维也纳签署了《瓦森纳协定》,决定从1996年11月1日起实施新的控制清单和信息交换规则。“瓦协”包含两份控制清单:一份是军民两用货物和技术清单,涵盖了核材料设施和设备、材料处理、电子器件、计算机、电信与信息安全、传感器与激光、导航与航空电子仪器、船舶与海事设备、航空和推进器等9大类;另一份是军品清单,涵盖了各类武器弹药、设备及作战平台等共22类。(请参考http://www.wassenaar.org/controllists/index.html)

 

《瓦森纳协定》对贸易全球化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目前中国尚不是《瓦森纳协定》的成员国,但中国与其他军民两用品和技术领先的国家在促进和加强出口管制方面具有共同利益,积极参与所有国际机制间的对话和信息共享,对于国际反恐和防扩散融资十分重要。

 

2017年6月,中国商务部发布《出口管制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要求7月15日前反馈社会各界意见。草案注重与国际规则接轨,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和开放性,将出口管制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两用物项、军品、核及其他与国家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增加了许可例外、许可便利等许可管理手段,增加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核查等规定。该部法律在对出口管制的立法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是进一步将出口管制法制化的重大突破。对于出口管制法律方面的情况综述,详见后续笔者撰写的另一篇相关文章。 

 

三、对于军民两用货物的国际监管要求有哪些?

 

1.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于2006年发布了《贸易反洗钱报告》,2007年6月发布《为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金融规定实施指引》,2007年10月发布《联合国安理会1737号决议基于活动的金融规定实施指引》,2008年6月发布《核扩散融资报告》,2010年2月发布《打击核扩散融资:政策发展和咨询现状报告》,2008年10月发布《联合国安理会1803号决议金融规定实施指引》。2013年6月发布的《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金融规定实施指引》综合并更新了上述几个指引文件。该文件没有特别提到军民两用货物,但主要针对有关伊朗和朝鲜的联合国制裁的金融规定提出了货物方面的指引。该文件指出“可以通过应用或扩大现有的金融机制、监管和禁止措施实施基于活动的金融制裁,例如针对某些商品、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包括因为军事或核扩散而受到管制的那些”。该文件另指出,对于高风险客户和交易,所采集的数据必须包括“涉及核扩散问题的特定实体和个人的名称,及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同朝鲜有关的1874号(2009年)和2087号(2013年)决议,以及和伊朗有关的1737号(2006年)、1929号(2010年)决议禁止的商品、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的最终使用者”。

 

2.沃尔夫斯堡集团

 

2011年,沃尔夫斯堡集团(Wolfsberg Group)发布的《贸易融资准则》(Trade Finance Principles)中提到,“银行应当注意到同核武器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军民两用货物相关的联合国决议,以及相关的已被纳入国家法律法规的当地立法”,以及“相关政府当局应设立‘咨询部门’回应有关制裁尤其是军民两用货物的技术咨询。此类咨询必须及时回应以免影响到银行在贸易交易项下的责任,并警示潜在的违反者。”2006年首次发布,2011年修订的这份文件的附录五分别从客户尽职调查(CDD或KYC)、金融制裁、出口管制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比如“银行应当尽可能获取与当事方相关的现有信息并提供货物和国家或地区方面的指导”,以及“在高度结构化的贸易融资业务中,或当按常规采取加强的尽职调查(enhanced due diligence)时,金融机构应该确保出口许可要求已得到满足”。

 

3.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2013年3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发布了《银行对贸易融资中金融犯罪风险的控制》,该文件明确指出,“我们发现银行普遍采取了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没有同受制裁个人和实体的交易。然而,应对反洗钱风险的相关政策、流程和控制措施普遍较弱,大多数银行没有针对军民两用货物的恰当体系和控制措施。”

 

4.新加坡金管局

 

2015年10月,新加坡金管局发布了《贸易融资和代理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文件》。该文件指出,“重要的是,银行应确保员工意识到军民两用货物以及具有军事用途的普通货物的风险,并有能力辨别军民两用货物可能用于非法用途之“警示指标”(red flags)。应当向员工提供信息的公共来源和其他指引,并将其正式纳入银行政策和流程中,以确保贸易融资业务中的军民两用货物可能在任何时候得到辨识。此类业务应当被强调并提升作为银行尽职调查程序的一部分。”

 

5.香港银行公会

 

2016年2月,香港银行公会发布了《贸易融资反洗钱指引文件》。该文件明确指出,“虽然军民两用货物是一个复杂的领域,金融机构也应制定必要的措施,将其作为基于风险的体系和监控措施的一部分,协助辨识以及加强(进一步审查)贸易业务中的军民两用货物,同时考虑业务中其他重要的“警示指标”。金融机构应当鉴于贸易相关活动的性质和规模考虑对军民两用货物采用怎样恰当的政策和流程,以展现在这一领域反洗钱的有效性。”

 

近期的监管指引文件主要表明了如下趋势,虽然贸易融资中军民两用货物的辨识工作充满挑战,但业已被列为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警示指标”之一,当地金融机构应当将其正式纳入银行合规政策和流程。尤其是新加坡和香港当局都特别提及贸易融资业务中对军民两用货物的处理指引。 

 

四、识别军民两用货物有哪些困难?

 

目前,检查是否为军民两用货物的手段主要靠人工核查和系统核查。人工核查主要有以下困难:

 

第一,银行从业人员不是化学家、工程师或者生物学家,例如一个叫做polymethylpemtene(聚甲基戍烯)的材料,银行人员是无从知晓其化学成分、特质和用途是什么的,面对各种纷繁复杂的合成化学品名,更难以判别。银行也有困难雇佣这方面的技术专家。

 

第二,光通过商品名去判断,可能会产生大量的误报(false positive)。Triethanolamine(三乙醇胺)既可以是化妆品、防晒霜、洗发水的添加剂,也可以用来制造芥子气;碳纤维既可以用来制造自行车,也可以成为火箭箭体的材料;冻干剂既可以是速溶咖啡的成分,也可以用来制成生化武器。

 

第三,商品名可能具有许多不同的别名。例如,沙林毒气可以叫做Sarin,(RS)-2-(FLUORO-METHYL-PHOSPHORYL)OXYPROPANE,C4H10FO2P,此外还有美军代号GB,苏军代号P-35。以上仅举一例,实务中出现概率不大,但应注意类似情况。另外,信用证业务中商品名常常会仅显示一个统称,这加大了判断的困难。

 

第四,多数受制裁的军事物品生产国已经被列入筛查名单,但是一些技术生产国或转出口国很可能没有被列入筛查名单。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方法可能是增加单边或多边的出口管制名单,并将这些常见的中转地加入限制名单。

 

正因为存在上述困难,光靠人工核查肯定费时费力,借助系统核查工具的运用则可以有效减轻银行人员的核查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如“道琼斯风险合规”已将全球主要出口管制名单中的军民两用商品整理为类似制裁名单,并进行数据提炼和及时更新,通过语言学技术手段优化系统核查,降低误报率,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五、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如何应对?

 

上文提及的新加坡金管局发布的《指引文件》指出,交易中的军民两用货物可能同时出现其他“警示指标”,例如买家属于军队或政府,运输路径违反常理,客户或代理买家不愿意提供货物最终使用信息,产品与买家的业务范围不一致,产品与运输目的地国家的技术水平不相符。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发布的《银行对贸易融资中金融犯罪风险的控制》提到某银行对于贸易融资合规性核查的做法值得银行同业借鉴,“一家银行成立了一个贸易顾问和欺诈调查人员的专门团队,专门负责对后台处理团队升级至更高关注级别后的交易进行第二道核查。他们给处理人员提供与洗钱、制裁、高风险货物(包括军民两用货物)和出口管制相关的合规指引。他们还进一步核查升级至更高关注级别的信用证业务,包括确认申请人和受益人的业务范围、计算核对价格、核查船名,以及跟踪运输路线。”

 

信用证开立前,前台客户经理应审查基础贸易合同的商品信息,包括品名和具体材料判断其是否涉及军民两用货物。另外需初步判断出口商所在地区、产地和运输路线是否涉及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将情况忠实告知中后台人员。前台客户经理应起到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开证时,开证行的单证操作人员应检查信用证的45A货描栏位中的信息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显示了详细的品名,是否涉及军民两用货物和高风险国家地区,并在系统中予以忠实记录。如有疑问,应及时联系前台客户经理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要求客户提供具体的品名,并提示相关风险。

 

根据UCP600第九条e款的规定,“假如一家银行被要求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但决定不予通知,它必须不延误通知向其发送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银行。”事实上,通知行有权根据监管法规或内部规定要求开证行提供缺失的品名信息,这也不会构成此条款中的“延误”。如果开证行收到通知行此类“有条件”通知的电文,应第一时间查询原始信用证条款和基础贸易合同的商品信息,查验开证时留下的审计痕迹,并尽早作出回复,避免信用证的延误通知。如果确实发现客户经理做客户尽职调查时和单证人员开证时的商品核查流程有所缺失,应尽早发现问题,落实相关法规要求,建立并完善基于风险的商品核查体系、操作制度和流程,一方面能及时避免信用证延误通知,确保单证及贸易融资业务的高效处理,另一方面也能符合全球对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最新监管趋势。

 

作者周晋供职于交通银行总行国际部,马建新是道琼斯公司的风险合规专家。本文仅代表作者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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