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工作中对有效身份证件的识别方法
一、居民身份证
(一)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对象
对我国居民身份证的使用问题主要是应注意“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这两个用语上的区别。
在《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出台以前,我们多使用的是“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这一概念,即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居民身份证。但这一概念并不严谨。中国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其中包括华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即华侨也是中国公民。华侨也可能在境内居住,居住包括多种形式,即可能是永久性居住也可能是临时居住。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可见只要连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都可以算作居住。但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华侨只有回国定居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才能申领居民身份证。
基于上述分析,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不一定都具有居民身份证,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才拥有居民身份证。
(二)视为华侨人员的有效证件
根据国侨办的规定,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视为华侨即视为在国外定居,根据部分省市常住户口的相关管理规定,对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本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户口一旦注销也就缺少了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前提条件。因此,对此类人员,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国护照。
(三)关于身份证上使用佛教法名和道教法名的问题
根据《公安部关于能否使用道教法名登记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0]8号)和《公安部关于能否使用佛教法名、伊斯兰教经名登记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7]50号)的规定,根据佛教和道教教规规定,已出家的佛教徒和道教徒法名与世俗姓名不能并存,因此,已出家的佛教徒和道教徒在登记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使用其本人的佛教、道教法名,并在户口曾用名项目内登记世俗姓名。
对于上述用户在办理业务时,由于其仅是名字发生变化,身份证号并未发生变更,仍应当作为一个主体对待。出现上述情况的,义务机构应当根据《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的规定将疑义信息按照规定的报文格式,通过联网核查系统申请核实。
(四)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身份确认的问题
根据2002年9月4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131号)的规定“对于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公民,只要其出具国家指定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的证明,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核后,公安派出所应予办理性别项目变更手续。性别项目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其中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根据上述规定,性别变更后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同样发生变更,这主要与我国身份证编码规则中存在性别识别项有关。虽然客户的性别和身份证号码发生了变更,但从其自然人属性上讲,主体本身并未发生变化,其民事主体地位并不会因其性别和身份证号码的变更产生原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问题。因此,义务机构与变更后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义务机构应将其作为同一主体对待,应归属为同一客户号项下管理。
二、户口簿
(一)户口簿的使用主体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规定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有效证件为户口簿。2003年《居民身份证法》实施以后,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也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人民银行2003年以后的文件均规定,不满16周岁的中国居民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可以使用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作为有效证件。居民户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也是户口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人口和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其登记内容与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主要登记内容一致,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可以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二)关于未取得有效身份证件的新生儿客户身份识别的问题
对于新生儿在未取得有效证件以前,如何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目前尚未见到相关规定。但如果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操作,新生儿或相关主体的相关权利可能受到损害。拒绝新生儿作为被保险人可能侵害投保人和其作为被保险人自身的利益。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只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关系,就可以为其投保。如果因为新生儿未取得有效身份证件这种特殊情况,而禁止其作为被保险人一旦被保险人患病或死亡将有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实践中出现了留存新生儿出生证明作为替代性证件的做法。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具有合理之处。出生证明具有一定的证明性作用。《民法总则》中将出生证明作为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的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可见,在实践中,出生证明作为一种证明性文件被多部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所认可。但在使用出生证明作为客户身份识别的证明文件时,要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采取一定的限制性措施。比如,为其提供的险种应主要是以发生重大疾病和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寿险。此外,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合理期间内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的户口信息。
(三)无户口簿人员的相关问题
除新生儿因时间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户口问题外,在实践中,还存在其他一些原因导致的公民缺少户口的问题。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指出“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部分公民无户口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并列举了部分公民无户口的原因,包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其他无户口人员。
对于上述人员,出现无户口或无身份证的原因比较复杂,实践中义务机构也很难区分和辨别。一般在无其他有效证件的情况下,义务机构应拒绝为其办理业务。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一)证件使用主体
证件的使用主体只能是“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81号)“港澳居民”是指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且不具有内地户籍的中国公民;“台湾居民”是指在台湾地区定居且不具有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
(二)证件的主要内容
港澳通行证有效期分为5年和10年。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签发10年有效通行证;未满18周岁的,签发5年有效通行证。通行证号码共九位,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第一位为英文字母,首次申请地在香港的为“H”,首次申请地在澳门的为“M”;第二位至第九位为阿拉伯数字。如申请人曾持用旧版通行证,新版通行证使用旧版通行证号码的前九位作为通行证号码。通行证背面载有持证人香港、澳门地区身份证件信息及曾经持有的通行证号码等信息。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分为5年有效和3个月一次有效两种。2015版台胞证正面打印持证人照片、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等个人资料以及有效期限、签发机关、签发地点、证件号码、签发次数等证件签发管理信息,覆全息防伪膜;背面打印持证人台湾身份证姓名、号码及证件机读码,持证人曾经持有台胞证的打印曾持证加注。2015版台胞证的证件号码使用8位阿拉伯数字编制,继续实行“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台湾居民曾持有的旧版台胞证证件号码为8位的,换领的2015版台胞证证件号码与其旧版台胞证一致;曾持有的旧版台胞证证件号码超过8位的,换领的2015版台胞证证件号码与其旧版台胞证证件号码前8位一致。
(三)关于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效力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81号)规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住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可见居住证是有效证明文件的一种。《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使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83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使用和宣传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8]168号)等文件规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是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证明身份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作为办理银行、保险、信托、支付及其他金融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
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通过人工识别、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机读等方式识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已配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机读信息规范(试行版)》尽快完成相关信息系统和阅读机具软件升级工作,保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能够办理相关金融业务。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对应关系,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义务机构在为上述证件持有人办理相关业务时,应慎重对待,对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应采取多手段、多方式的核实,实践中出现多例由于义务机构为对上述证件未采取多渠道核实而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件发生。
四、护照
(一)中国护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有效证件为中国护照。
(二)外国护照
外国公民的有效证件为护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规定,金融、教育、医疗、电信等单位在办理业务时需要核实外国人身份信息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核实。
(三)永久居留身份证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对外国公民的有效证件只规定了护照。此后的相关文件将永久居留证也作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办理金融业务的有效证件。
2016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其中规定“永久居留证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外国人可持证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通信、就业和社会保险、财产登记、诉讼等事务。持证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以凭本人护照和永久居留证出境入境。”
2017年6月16日,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决定启用2017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公告》,规定自2017年6月16日起,公安部对经批准取得在华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签发2017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同时停止签发现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2017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启用后,仍然有效的现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以继续使用,持证人也可以申请换发新版证件。“永久居留证”这个概念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永久居留身份证”,未来相关机构在发文时需要注意这种名称上的变化。
2017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参照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标准设计制作,内嵌非接触式集成电路芯片。证件登记项目包括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有效期限、签发机关和证件号码等。持证人个人资料和证件签发管理信息同时存入芯片,可以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读取。公安部将对外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信息联网核验服务。
(四)外国边民
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的批复中对边民进行了说明。边民,是指两国边境地区的常住居民。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的批复中将边民界定为是指双方国家在边境地区的常住公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中规定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除护照外,还可是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五、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但根据2008年1月1日期实施的《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10号)的规定,“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从事有关社会活动,需要证明公民身份的,凭居民身份证证明;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需要证明现役军人或者人民武装警察身份的,凭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身份证件证明。” 因此,一般情况下,现役军人和武装警察应凭居民身份证办理相关金融业务,只有在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据《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的规定,出具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并应出具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办理金融业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军人有效证件包括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由军人自己保管使用。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所属人员居民身份证备案制度,并在入伍登记表等个人档案资料中载明其公民身份号码。
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126号)将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和军事院校学员证为军人办理相关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但我们认为随着银发[2015]392号文的出台上述证件只能作为辅助性证件使用。
六、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有效证件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一)营业执照
根据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反洗钱工作管理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6]110号)、、《工商总局关于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公告》等文件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加载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成为企业的主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不在使用。
使用营业执照的主体主要包括: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内资非法人企业、内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内资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事业单位在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开立银行账户、贷款等事项时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有效期为5年,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事业单位编制证书》的主管部门是机构编制部门。
(三)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是社会团体法人从事社会活动的有效证件,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已经开立的,应当在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撤销。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其主管单位是各级民政部门。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每年参加年检,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国家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港澳特区政府驻内地办事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已停止使用,其有效证件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印发《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有关问题办理意见》的通知(国事登发〔2016〕5号)的规定,《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机构名录》中的机关群体,包括各级党委、政府所属办公厅(室)、组成(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人大和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行政机关下属的独立行政机构等。证书刊载机构性质为:机关或群众团体,证书有效期为长期。《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机构名录》之外的机关群团证书有效期为3年。
(五)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的规定,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的有效证件为《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
(六)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公正机构执业证书
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公证机构的有效证件为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在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八)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其有效证件为《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事业体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其有效证件还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九)司法鉴定许可证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十)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
根据《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的有效证件为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
(十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宗教院校需要法人资格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社会组织的法人登记。在民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的宗教院校,要接受民政部门和宗教事务部门的双重管理,民政部门是登记管理机关,宗教事务部门是业务主管单位。
(十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根据《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的规定,经审查合格的,审查机关向基层工会组织发放发放《工会法人资格证书》。《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008]20号)要求,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等基层工会,应当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总工发[1997]24号)的要求,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并凭此证书办理银行账户开户手续,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产业工会办理银行账户开户手续过程中,确需提供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可以向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工会领取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十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根据民政部《关于赋予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14号),由民政部为全国所有村(居)民委员会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由县级民政部门颁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十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修正)的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登记机关向其颁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十五)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依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对准予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登记证书。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人民币银行账户业务,应出具公安机关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负责人应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证》、《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代表证》等相关证件可作为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工作人员身份的辅助身份证件。
(十六)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
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是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的《金融服务法人机构识别编码》(ISO17442:2012)标准为法人机构分配的由20位数字和字母组成的唯一编码,可以用于标识与国际金融交易相关联的法人机构,英文全称是LegalEntity Identifier,简称全球LEI编码。
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8月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国内注册工作的公告》,为适应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体系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推动建设了我国本地系统,自2014年8月18日起正式提供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国内注册服务。
国际金融市场中,目前欧美部分国家和地区在国际金融交易要求机构提供全球LEI编码,并在相关金融市场监管报告中提出使用LEI要求。所以,包括金融机构、金融中介公司、在全球交易所注册的机构、买卖股票或债券的机构以及贸易公司等在国际金融市场中活跃的企业需要全球LEI编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6月公布的《证券账户业务指南》增加“LEI(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作为一类新的机构客户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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