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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I 如何对美国的“长臂管辖”行为成功抗辩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走出去智库 Author Alexander


走出去智库观察  

近日,由大成律师事务所美国科文顿-柏灵律师事务所主办、走出去智库道琼斯风险合规协办的在线研讨会—— “国际贸易、跨境合规主题研讨会——经济制裁、出口管制、数据保护”,对贸易管制、跨境争议解决、跨境数据保护等当前热点问题进行分析研讨,旨在提升企业在跨境投资与国际贸易的风险防控水平,并进一步提高中企全球化经营的合规管理水平。


科文顿律所华盛顿办公室合伙人Alexander A. Berengaut律师做了主题为《在法庭上挑战美国政府的行政命令:法律原则和经验分享》的演讲,就美国行政法律体系、挑战美国行政法案的程序、实践抗辩案例进行了分享。在美国对中企监管愈来愈严格的环境下,科文顿律所今年5月通过抗辩帮助中国某高科技企业移出了“中共涉军企业”名单。


要 点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抗辩案件能够进入法院判决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之后法院会听取诉求。


2、挑战美国政府的行为,通常的结果是要求美国政府撤消命令,或者得到禁令方面的救济,但不会得到金钱方面的赔偿。


3、在中国某高科技企业被认定为“中共涉军企业”的案件当中,我们提出的第一个法律依据就是,该企业被认定为“中共涉军企业”没有跟其它政府部门进行商讨,而这是法律所要求的,但美国政府没有做到这一点。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对于中国某高科技企业从美国制裁清单中移除一案(以下简称该案),向美国政府的经济制裁和出口管制行为提出挑战,可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美国行政法律的框架;二是向美国法院提出行政抗辩的程序;三是该案的具体抗辩情况。


美国法律的构成


美国法律分为三个层面:首先是联邦宪法,这为挑战美国政府的行为提供了基础;第二个层面是具体法律,这是由国会两院通过、总统签署成为的法律;第三个层面是法规法条以及法令,这些也具有法律效力,会被强制要求执行,由美国总统以及联邦行政部门颁布。


美国的行政部门有两种,第一种行政部门如美国国防部、财政部,第二种是独立机构,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前一种机构对美国总统负责,后一种独立于美国总统。


美国的独立机构主要有三种法律行为:一是制定法条;二是对案件进行裁决;三是其它的行为。这些独立机构行为的法律依据是美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详细地描述了这些机构如何制定新的法律内容。


这些机构公布法律通常有两种程序,第一种通过正式程序颁布,像法庭的程序一样,可能会有听证和证据听取。由于正式程序费时较多,因此这些机构通常会选择第二种,即非正式程序发布法律。


在行政部门的法律制定过程中,有三个主要的阶段:(一)拟定规则制定的通知;(二)征求公众意见;(三)最终颁布法案。


通过行政命令颁布的法律,除了对美国法律主体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可能对国外的个人或者法律实体有重要作用,如对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就是通过行政命令颁布的法律。


此外,美国相关机构根据具体案件以及双方的实际情况所做出的裁决,也具有类似法律的作用。


除了法律和法令制定之外,美国总统也会颁布一些行政令,如总统会将个体列入清单进行制裁。


抗辩的程序


当正式在美国法院提出抗辩之时,将会遇到很多先决条件,第一项就是合法性,是指法院是否有能力去判决这个案件。


案件是否进入美国法院进行判决,有三项因素:(1)进行这项判决是否有立场;(2)美国政府的行为是否导致了事实性损害;(3)可救济性,是指如果美国法院判决抗辩胜诉,是否能够救济所遭受到的伤害。此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叫成熟原则,是指在没有遭受到实质性伤害之前,案件就没有机会进行到法院判决程序。


另外,政治性问题如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外事,法院可能会认为自己没有能力去判决,就把这些问题留给行政部门以及总统或国会,交由他们去解决这些问题。


因此,抗辩案件能够进入法院判决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之后法院会听取诉求。诉求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实质性的诉求,如行政机构的武断、反复无常或者滥用裁量权,以此作为依据来进行挑战,这通常会被称为武断和反复无常的审量标准;还有一方面是对美国政府程序上的挑战,如政府违反了美国宪法所赋予的权力,或者说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权力。对于美国政府程序上的挑战,包括美国行政部门没有按照法律要求,或先发布通知征求公众意见就制定法规。


在美国行政程序法下进行判决的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根据行政方面的记录来进行判决。这和传统意义上的如专利诉讼和商业诉讼不同,因为没有披露这项环节,就没有机会对政府进行询问,只能从书面记录中进行调查。


美国政府的行政行为有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美国行政部门制定法案时,私人公司可能会选择参与到法案制定的过程当中,这可以很有效的避免之后公司会遇到一些问题。


第二个阶段是美国的政府部门做出行政行为时,需要当事人到法院参与一些程序,比如说,首先需要在联邦地区法院来提交抗辩案件,之后再进行上诉。在联邦地区法院提出对于政府挑战的案件,通常需要花费12-18个月的时间。


第三个阶段,如果抗辩在联邦地区法院没有得到胜诉,可以将案件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通常这个判决会有1-2年时间。如果在上诉法院没有赢得案件,还可将案件呈送到美国最高法院。但需要注意的是,美国最高法院只会听取很少量部门的案件。


因此,挑战美国政府的行为,通常的结果是要求美国政府撤消命令,或者得到禁令方面的救济,但不会得到金钱方面的赔偿。


实践经验


美国政府在国际经济方面制裁所依据的法律,以及在美国联邦机构中的最重要的一项法律就是《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The 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简称IEEPA)。IEEPA赋予了美国总统很广泛的权力,当然使用这个权力需要满足一些前提条件。


在中国某高科技企业一案中,涉及美国的《1999财年国防授权法》(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1999 NDAA),其对所谓的“中共涉军企业”有一个定义,并要求国防部制定一个“中共涉军企业”清单。


过去很多年,美国国防部没有对“中共涉军企业”拟定一个清单。但是,由一些美国国会议员提议,从2019年底到2021年初,美国国防部拟定了一些“中共涉军企业”名单,中国某高科技企业是在2021年1月14日被认定为中共涉军企业。


根据美国总统颁布的行政命令,美国对于这些所谓“中共涉军企业”进行了制裁,这有两个步骤,首先是企业被美国国防部列入“中共涉军企业”名单,然后根据美国总统的行政令进行美国金融市场的制裁。


我们在中国某高科技企业抗辩中所提出的法律依据,首先是通过美国行政程序法的实质性内容来作为法律依据。第一,美国政府将中国某高科技企业定义为“中共涉军企业”,并没有满足法令里对于“中共涉军企业”的定义;第二,美国政府部门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中国某高科技企业为什么会被认定为“中共涉军企业”;第三,美国政府部门也没有提供非常合理的解释,为什么中国某高科技企业会被认定为“中共涉军企业”。


在中国某高科技企业被认定为“中共涉军企业”的案件当中,我们提出的第一个法律依据是,中国某高科技企业被认定为“中共涉军企业”没有跟其它政府部门进行商讨,而这是法律所要求的,但美国政府没有做到这一点。第二个法律依据是,这项命令违反了美国宪法的第五修正案,即剥夺了美国股东保护他们财产以及自由的权益,且没有经过正当程序。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某高科技企业的诉讼时间非常紧凑,不是通常的12-18个月的时间。首先,中国某高科技企业在1月14日被认定为“中共涉军企业”,15天之后即1月29日我们就提交了诉讼。2月17日,我们提交了初步禁止令的动议,之后向美国政府提交了一个简短的抗辩,并在法院进行了简要的庭前口头抗辩。在这项禁止令于3月15日正式生效的三天前,即3月12日美国法院就颁布了这个初步禁止令。


美国法院颁布了初步的禁止令,而美国政府没有针对这项禁止令进行上诉,而是同意将中国某高科技企业从“中共涉军企业”清单当中移除。因为根据初步禁止令,中国某高科技企业如果继续诉讼极有可能胜出。


总体而言,挑战美国政府非常困难,赢得诉讼的难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件本身的情况。如该案中,美国政府就非常仔细地参考了做出这项决定的书面记录,不仅详细地分析了法律依据,也根据事实去分析对于中国某高科技企业“中共涉军企业”的定义是否完全符合。由于每个案件的事实情况有很大不同,如果从非常抽象和非常高屋建瓴的角度进行分析,就难以给出决定性的结论。


专家简介


Alexander A. Berengaut科文顿律所合伙人


Alex Berengaut 代表客户处理美国民事诉讼、国际仲裁和政府执法程序。他主导了一系列仲裁和美国法院诉讼,其中包括八起审判,并专注于涉及跨境问题的争议。近年来,Alex为科技客户赢得了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胜利。Alex成功捍卫了中国多个高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法庭上推翻了美国政府针对中国多个高科技企业的行政命令。他目前代表多家领先的技术公司处理与数据隐私、网络安全和电子监控相关的诉讼和合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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