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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空壳公司综合治理与风险防范

刘丽洪 道琼斯风险合规 2022-07-26

本期作者

刘丽洪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反洗钱处

注:本文已获作者授权发布。本文谨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2018年7月,FATF和埃格蒙特集团(Egmont Group)联合发布了《隐匿受益所有权》(Concealment of Beneficial Ownership)报告(“阅读原文”获取公开报告),该报告指出,法人、法律安排在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它们也可能被滥用,成为帮助犯罪分子隐瞒犯罪所得的工具。


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空壳公司作为法人的典型种类之一,经常涉及地下钱庄、电信诈骗、网络赌博、虚开增值税发票(骗税)、职务犯罪等违法活动。这些空壳公司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成为不法资金的结算通道。然而,目前在空壳公司注册登记,账户开立,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责任追究等方面还存在不小的管理提升空间,在黑灰产业“专业化”介入的形势下,金融机构在防范空壳公司风险时“顾此失彼”,甚至面临“以案倒查”,被行政处罚,以及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


本文阐述了空壳公司注册登记、账户开立、法定代表人等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罗列了空壳公司的典型异常情形,并对空壳公司综合治理及风险防范提出了建议。

空壳公司整体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隐匿受益所有权》报告,空壳公司指没有独立运营,没有重要资产,也没有业务活动或员工的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空壳公司确实有正常的经营业务,不能对其“谈虎色变”。


(一)

空壳公司注册登记


空壳公司注册登记时,其成立通常与为正常经营成立的公司没有不同。另外,如果空壳公司设立过程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其设立行为并不违法。


以北京地区为例,在线上就能完成全部公司设立程序操作。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等申请材料提交,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的实名身份认证,及签字字样留存都能在线上完成。在此过程中,基本可以保证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股东的真实性,有效防止了匿名、假名以及身份不明人员设立公司。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承诺事项主要涉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行政审批事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依法纳税等,并没有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股东承诺不得利用公司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有对公司登记异常行为进行管理的机制,不能有效防止黑灰产业滥用“稻草人”设立空壳公司。例如,个人或者有关联的一伙人在一段时间内设立多家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股东的公司数量与其身份不符;虚拟公司注册地址,或者多家公司注册地址相同等。


(二)

空壳公司账户开立


只要客户证照资料齐全,联网审核通过,经办人员身份可以确认,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就可以为客户开立账户。在黑灰产业介入空壳公司账户开立的严峻形势下,金融机构在较短的时间内发现空壳公司开立账户,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黑灰产业人员对金融机构尽职调查的内容和流程精准掌握,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从容应对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流程,甚至以投诉举报作为威胁,导致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无法对其采取加强型的尽职调查措施。


然而笔者认为,防止空壳公司开立账户的最有效措施是上门现场的尽职调查。因为空壳公司的最明显特征就是没有实际经营地址,无实际业务,即使黑灰产业专门临时租用或借用经营地址,也将加大其成本,从而遏制了部分空壳公司开立账户。但是,对所有的公司客户上门现场进行强化尽职调查对金融机构的时间、成本,甚至尽职调查的专业能力都是巨大的考验。


金融机构在上门现场尽职调查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客户经理甚至没有上门拍照,就直接将网络公开照片上传系统,表面上、形式上满足本机构内控制度的要求,从而无法发现空壳公司的“经营门脸”是临时布置或租用,“工作人员”是临时雇用的“群众演员”。在业绩指标和利益诱惑的双重压力下,甚至不排除个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黑灰产业人员串通,主动配合空壳公司开立账户的情形。二是金融机构通对于通过中介机构渠道引流的客户,甚至通过业内俗称“地推”的专业公司做上门现场尽职调查,更加放大了空壳公司尽职调查质量的不确定性。三是虽然法规规定金融机构可以给“不能把握”的客户开立简易程序账户,以控制风险,但是说服黑灰产业控制的空壳公司接受简易程序账户是一项“比较难完成的任务”。


此外,在开立账户环节,即使金融机构采取了高质量、加强型的尽职调查措施,程序或措施符合本机构相关内控规定,但仍有可能无法发现异常情况,开立账户后不久,一些空壳公司账户仍涉案被侦查机关冻结,金融机构面临着被问责的窘境。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一方面对金融机构持续尽职调查工作管理机制,以及监控模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考验其能否尽快、尽早发现空壳公司异常交易,并及时管控;另一方面也提出一个现实问题,金融机构在防控空壳公司风险方面,要有履职尽责边界,不能无限承担责任


(三)

空壳公司法定代表人等的责任追究


黑灰产业诱导、蒙骗不守法或不懂法的群体充当“稻草人”设立空壳公司,并开立账户,是空壳公司为不法资金提供结算通道的根源。从法律上看,空壳公司设立,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直至买卖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八件套前的这一段时间内,空壳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并不构成犯罪。金融机构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且完全配合尽职调查的空壳公司,很难有足够的理由拒绝为其开立账户。所以,加大打击黑灰产业,以及充当“稻草人”群体的力度,进一步追究空壳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的责任,是遏制空壳公司账户买卖的最根本途径。从媒体公布的信息看,司法部门已经在此方面采取了行动,对嫌疑人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逮捕并起诉。


空壳公司的典型异常情形


(一)

自然人股东、董事、高管人员、经办人指标


  • 不愿意配合提供个人详细信息,或提供的信息有矛盾;

  • 不愿意或无法解释其商业活动或公司历史,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财产/资金来源,以特定方式经营的原因,上下游业务或交易对手有哪些等;

  • 没有充分理由,极力避免私人联系;

  • 拒绝合作或提供解释交易合理性的信息、数据和文件;

  • 是政治公众人物,或其家属或亲信;

  • 曾被控告欺诈、逃税或严重犯罪,或者正在接受调查,或为已知与犯罪有关人员;

  • 是公司账户的经办人,却不能解释资金交易的合理性;

  • 明显不具备担当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经办人的知识、技能、体力;

  • 其他。


(二)

公司指标


  • 公司经营范围是轻资产型,注册资本较低,非实缴资本;

  • 商业公司在互联网或社交商业网络平台上无法找到;

  • 公司名称有生僻字,或不能清晰显示其主要经营范围;

  • 经营活动与其注册信息不符;

  • 公司互联网地址未在有关部门备案,或公司邮箱地址域名不是常用的域名;

  • 注册地址与公司简介不符;

  • 注册地址较为偏僻,或在网络地图上无法找到(如高德、百度地图);

  • 董事或自然人股东无法联系;

  • 在洗钱/恐怖融资高风险的国家和地区注册/成立;

  • 没有合理理由,开立了大量的账户;

  • 没有合理理由,在多个境外国家和地区开立账户;

  • 公司成立不久即开出大量的增值税发票;

  • 公司有巨大的商业利益,却明显没有商业敏锐性;

  •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自然人股东与其身份不符(偏远山区低收入群体,或者缺乏相应的管理知识技能);

  •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自然人股东个人或其曾经控制的公司有负面舆情;

  • 公司设立后不久,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主要股东辞职或被更换;

  • 无明显的经营需求却频繁更换办公地点;

  • 无合理原因频繁更换高管及董事会成员;

  • 同一地址注册了大量公司;

  • 大量公司共用同一个邮箱地址,或者联系方式;

  • 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

  • 无办公人员(或是仅有极少量的办公人员);

  • 无缴纳税金、养老金、退休金或社会保险等记录;

  • 无实体营业场所或机构;

  • 涉及的多家公司的董事、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同一批人,关联公司成立日期相同或相近(明显团伙化特征);

  •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地址和公司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相关性差;

  • 其他。


(三)

交易指标


  • 成立后长期没有交易,突然间发生无法解释的大量交易,金融活动与公司情况不符;

  • 公司之间无明显的业务联系,却涉及大量资金交易;

  • 涉及多个资金交易对手,却没有合理商业理由;

  • 一段时间内,相同交易双方之间发生重复交易;

  • 在大额交易或重复交易中,执行人是有权签字人,但没有对公司或资产的控制权;

  • 大量的公转私交易,与正常经营情况不符;

  • 出现资金闭环交易(俗称“循环”交易);

  • 存在大量的境外提现交易,或者高价值商品交易;

  • 合同条款中包含不寻常条款,如在交易开始时允许当事人赚取大部分利润,和/或允许当事人免于赔偿责任;

  • 与客户的贸易背景资料不一致,相较于之前的交易出现可疑特征;

  • 与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辖区之间发生资金往来;

  • 与少量收款人发生频繁的资金交易;

  • 与少量收款人发生交易次数很少的大额资金交易;

  • 账户资金进出频繁,账户余额却接近零;

  • 处于同一受益所有人控制下的公司之间发生频繁的资金交易(尤其是跨境交易);

  • 其他。


上述典型特征会随着黑灰产业的不断进化而变化,防范空壳公司风险的各参与方,应不断评估自身的外部威胁,及时更新典型特征。


空壳公司综合治理及风险防范建议


对空壳公司的综合治理需多方参与和信息共享,统筹推进跨领域、金融机构间统一监测基础建设,为利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提供基础支持,进行“联防联控”。金融、通信、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开立企业账户相关信息共享查询系统,提供联网核查服务,是遏制空壳公司账户买卖犯罪活动的有效途径。为此,笔者建议在以下六个方面进一步提升防控水平。


(一)

市场监管部门方面


公司设立时,市场监管部门在保证自然人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实名认证、人证相符的前提下,应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防范空壳公司风险。


一是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承诺事项中,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不利用设立的公司开立账户进行买卖的承诺。一方面给拟设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警示;另一方面为司法部门追责提供相关证据。


二是构建公司设立异常行为管理机制,通过大数据分析及时发掘出公司设立异常行为,并对设立行为异常的公司加大前端资料审核力度等管理措施,尤其可探索对公司注册的地址进行实质性核验。


三是向金融机构推送公司设立异常信息和公司受益所有权信息,以便金融机构有目的性地采取加强型尽职调查措施,降低合规成本,提高尽职调查的靶向性和效率。


四是向税务部门推送公司设立异常信息,以便税务部门对新设立公司领取增值税发票的频度和数量进行管理,提高税务部门增值税发票领取管理的针对性。


(二)

司法部门方面


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为契机,明确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大对黑灰产业人员、主观故意充当“稻草人”、设立空壳公司后开立账户再将其买卖的人员的惩处力度,震慑犯罪分子,从源头上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

支付监管部门方面


笔者建议支付监管部门向商业银行开放查询某公司在本地区甚至全国范围内的银行账户开立数量情况(指开立各类性质银行账户的数量,不是具体账户信息)的权限,以便商业银行根据某公司已经开立的银行账户数量,采取科学的尽职调查措施。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尚未向支付监管部门集中报备,笔者建议尽快建立第三方支付机构集中报备支付账户信息并提供查询的管理机制。


(四)

税务部门方面


空壳公司在税务部门的典型特征是纳税申报零报告,或从不进行纳税申报。税务管理部门可考虑对金融机构提供公司纳税信息查询服务,如查询某公司成立以来是否纳税,是否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否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等情况(不必提供具体纳税数据),以便金融机构防控空壳公司风险。同时,税务部门可根据某公司被金融机构查询的次数,对该公司增值税发票领取情况、纳税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精准度和效率。



(五)

金融机构方面


为了防范空壳公司带来的风险,笔者建议金融机构遵循“风险为本”“成本可控”的原则“了解你的客户”。在“人防”和“技防”两方面加强管理。


1. “人防”


所谓“人防”,就是通过客户尽职调查管理机制,利用文书约定、人工审核与验证、观察与询问等方式,发现空壳公司开户的异常特征或行为,以便及时对空壳公司采取管理措施。


在开户协议中增加相关条款。协议中不仅对甲方、乙方在反洗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整体约定,还应详细规定客户如果涉嫌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审核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通过官方或第三方等外部验证渠道,核实原始证照的真实性,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证件的真实性,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核实开户真实意愿和用途。此环节对客户经理、柜台人员的要求较高,不但要确认法定代表人、经办人与留存的证件“人证”相符,还应通过当面、视频、电话、上门等方式了解客户信息,以便发现“蛛丝马迹”。在与客户的接触过程中应注意询问技巧,用开放式问题代替选择性问题,防止了解客户信息的过程形式化、过程化。例如,“您是委托某某来办理开户手续吗”“您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吗”等,这样的提问无法得到有价值的信息。


笔者建议客户经理或柜台人员根据开户公司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问。例如,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日常经营范围;商品种类,推广方式;供货渠道和销售渠道(或平台);产品市场价格;各项业务收入占比;仓储位置与主要合作物流公司;账户开立后资金出入的方式和资金流转地的主要区域;主要的交易对手;公司经营地面积、办公环境、硬件设施是否与公司的经营规模匹配;公司部门或岗位设置;员工招聘渠道、员工数量;等等。


此外,在“人防”方面,金融机构员工千万不可迫于业绩压力或黑灰产业人员的利益诱惑,故意“放水”,否则内控制度将形同虚设,自身触犯了法律。


2.“技防”


所谓“技防”,就是利用金融科技防范空壳公司风险。“人防”的缺点是成本较高,受人员主观或客观因素干扰大,尽职调查质量难以保障。“技防”恰恰解决了此问题,其优点是效率高、精度准,能为“人防”作出初步的判断。“技防”的监控模型分以下两类。


(1)空壳公司初次尽职调查环节模型。


通过可疑交易发现空壳公司,然后对其进行管控,在时间上有一定的滞后性,且危害已经产生,属于被动防控。空壳公司初次尽职调查环节模型解决的是在开立账户时,就发现其是空壳公司,然后对其采取有针对性的尽职调查措施。模型构建的步骤如下。


一是案例特征化。根据司法部门公开的案例,结合本文空壳公司的典型异常情形中的指标,笔者个人归纳总结出五个维度的特征:工商登记信息特征、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股东特征、地理位置或地域特征、公司间关联与交叉特征、公司负面舆情特征。


二是特征标准化。归纳出上述五个维度特征后,将五个维度特征标准化。例如,将工商登记信息特征进一步标准化: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且非实缴资本;股东少于3个;公司名字出现非常用字;经营范围是建材、商贸、信息、科技等;注册时间少于3个月等。


三是标准模型化。特征标准化后,在基于规则判定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升识别的准确性,在积累一定的正负数据样本后,运用人工智能相关技术持续优化。例如,以标准化的特征为基础,综合运用图计算、自然语言处理、OCR等技术,从结构化、非结构化数据中提取特征,再把不同维度信息进行组合,构建特征工程。以“是否是空壳公司”作为分类标签,区分数据集。运用机器学习,甚至深度学习算法(BiLSTM、 Wide And Deep、DeepFM等)进行训练,构建出空壳公司初次尽职调查环节模型。


值得注意的是,构建上述模型需要大量的外部数据,并不是每家金融机构都能够达到此条件。从数据丰富度、便捷度角度看,市场监管部门可参考本部分论述建立空壳公司监测模型,以便对空壳公司登记事项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2)空壳公司持续尽调环节模型。


笔者在《金融机构持续尽职调查典型问题及工作思路探析》一文中已经做过有关论述,限于篇幅,不在此讨论。(点击文末“更多阅读”获取此文。)


(六)

社会公众方面


防范空壳公司风险,需要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应共同努力,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宣传和教育广大群众,特别是偏远地区的群众,不要出租、出借、出卖自己的身份证件等相关信息,为蝇头小利充当黑灰产业注册空壳公司的“稻草人”。


作者:刘丽洪,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来源:反洗钱实务”微信公众号

编辑Elise Jiang,道琼斯风险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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