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资管新规实操难题
近期,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在伊春举办“大资管业务转型的破与立”闭门研讨会。与会专家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并进一步探讨了资产管理行业监管在未来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在具体操作层面,业界专家建议,应进一步明确“非标”资产的定义,可采用四种合理方式处置存量资产:提前到期、转标、回表、新产品承接。可建立理财产品交易平台,提高理财产品流动性。可考虑推行创新融资工具,减缓资管新规的冲击。
在未来资产管理行业监管举措方面,业界专家建议,监管部门可适当调整理念与方式,避免“一刀切”和监管过细。在监管推进中,应做好对实体经济冲击的分析测算,并采取相应制度安排予以对冲。应注重投资者保护,加强投资者适当性教育。
进一步完善资管新规的建议
第一,进一步明确“非标”资产定义,在此前提下,合理处置存量“非标”资产。资管新规指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理财细则征求意见稿表示,在认定标准上遵从资管新规,表明当前“非标”的认定有待进一步明确。
在“非标”认定明晰的前提下,合理处置存量“非标”资产成为关键。“非标”资产的处置有如下四种相对合理的途径:提前到期、转标、回表、新产品承接。但每类途径各有各的困难:提前到期可能引发资金链断裂及系统性金融风险;转标如何操作缺乏具体指引;回表面临表内一系列指标限制;新产品承接受到投资者偏好的客观制约。
基于此,业界专家提出四点可能的处置建议:(1)通过特殊处理转标。机构经监管部门同意,可将一定规模存量“非标”资产认定为该机构的标准化资产。并对这部分资产进行特殊处理,允许使用摊余成本法计价,且可用于新产品投资。(2)可将回表量与“非标”转标量挂钩,采用激励方式推动“非标”回表。由于存在表内监管指标限制,银行缺乏主动回表动力。可规定,银行进行一定规模回表,即允许对应规模的转标发生。(3)如果全部集中回表,可能造成对风险资产的极大耗用。因此,可同时设立例外条款,给予一定规模“非标”资产单独的处理周期。(4)可建立“非标”资产的流转平台,形成辅助“非标”转标的一种机制。
第二,在完善制度安排的前提下,建立理财产品交易平台,可允许银行自营资金参与做市,但也要注意防范新的道德风险问题。交易场所的建立有助于提升理财产品的流动性。对于存量产品而言,有助于形成理财产品风险化解的长效机制,减弱产品被动压缩、提前赎回的可能。对于增量产品而言,有助于提高投资者对长期限产品的接受程度,为理财产品吸纳到长期资金,培养投资者长期投资的习惯。
第三,在资管机构的资管业务与非资管业务之间建立严格的防火墙隔离制度,鼓励推行非资管业务产品。非资管业务不归资管新规监管,减少新规对市场的冲击。所谓资管业务,即传统的买方资产管理业务;非资管业务,即为弥补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不足而创立的各类融资业务。2013年,银监会试点推出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即属于这类产品。理财直融工具具有无通道、标准化、可估值的特点,可引导理财资金直接服务实体经济。未来,在严格区分资管业务与非资管业务的前提下,可考虑扩大化推行此类创新产品,解决传统资管业务转型与服务实体经济融资需求之间的可能冲突。
第四,银行理财转型在守住打破刚兑底线、做好阶段性规划的前提下,可考虑放松不必要的管制,如拓宽银行理财销售渠道。首先,打破刚兑、净值化转型等原则性问题关乎资管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不能放松。其次,银行理财老产品的压降应该有一定的阶段性计划。补充通知允许机构自行掌控压降节奏,最可能的结果只会是所有机构一致拖延。因此,阶段性的刚性要求是有必要的。最后,在守住底线、做好规划的前提下,可考虑放开不必要的管制,支持银行理财更好地发展。比如,在规则确立的情况下,可放开券商、基金、以及第三方平台的银行理财产品代销资格。
第五,进一步明确刚性兑付的认定情形,严格遵照执行。当前,市场上存在过度强调去刚兑的倾向,可能导致去刚兑涉及范围扩大过度的情形。基于此,应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应该打破的绝不刚兑,但若机构存在过失,也应按照合同条款承担偿付责任。
第六,其他细节性政策建议:(1)资管新规对公募产品的认定标准依照证券法执行,存在200人的人数限制条款。在这一条款本身难以变更的情形下,建议允许合格机构投资者不受该条款限制,减少新规对市场的冲击。(2)建议进一步明确私募机构成为银行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资格。(3)建议将资管子公司的审批流程提速。由于资管子公司所需的建设周期较长,可成熟一家批复一家。(4)建议监管部门在政策制定中提供一些优惠性的制度安排,鼓励银行资管进行长期投资、支持国家建设。
对未来资产管理行业监管方向的建议
第一,适当调整监管理念与监管方式,避免“一刀切”,避免监管过细。就监管效果而言,确立原则性的方向较为容易,拟定操作层面的实施细节则较为困难。因此,监管部门有必要适当调整理念和行为方式,以便能持续朝着兼顾市场活力度与监管完备性的均衡点行进。
就资管行业的监管而言,针对监管在实操层面的困难,业界专家提出以下四点建议:(1)应意识到,不可能靠资管新规一份文件来彻底解决资管乱象问题。在保持政策战略定力的前提之下,要深层次思考资管乱象背后的体制机制原因,进行顶层制度的梳理,不断完善监管框架。(2)要更多地与市场沟通,收集客观有用的建议。(3)不要搞“一刀切”。不同资管产品的定位不同,涉及到的估值核算方法、投资范围、信息披露等监管细节均有差异。哪怕是在同一个市场进行投资,不同产品的投资偏好也不同。因此,在统一规制的大前提下,要注意避免粗暴的一刀切。(4)要有意识地理清监管的界限,监管部门不宜管得过细,应注意保留市场的灵活性。
第二,做好资管新规对实体经济冲击的分析测算。在正式出台每个规定前有必要做好事前风险评估测算,否则一旦出现潜在风险只能出台临时性行政措施予以应对。
就资管新规具体来看,银行资管资产规模在转型过程中出现下降是大概率事件。作为当前“非标”与信用债投资的重要主体,银行资管投资规模的下降可能会对实体经济造成相当大的冲击。针对这一潜在风险,从监管层面,应该对规模下降可能造成的影响做出深度、全面、系统的测算。通过情景假设,做好统计和推演工作,并基于分析结论,做好相应制度安排,可考虑用另一种规范化的投资形式予以对冲。
第三,注重投资者保护,加强投资者教育。要意识到,资管产品的投资者大多同时也是实体经济的投资者,在资管行业整改的过程中,这些投资者可能成为投资风险的承受者。由于各类投资者承担风险的能力有限,为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爆发,需要尤其注意对投资者的保护。加强投资者教育是投资者保护的重要一环。从监管的角度,可以多做宣传与呼吁,逐步培育投资者的长期投资理念、自我风险管理理念、以及风险收益匹配理念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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