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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长完整版)黄奇帆谈数据治理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新金融评论 Author 黄奇帆

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各经济行业的普遍应用,数字经济迎来了蓬勃发展。数据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要素,当前还存在着数据权属和交易规则不明确、交易不活跃、贸易规则不统一等诸多问题。在10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外滩金融峰会全体大会三“数字经济与金融科技:效率、稳定与公平”上,复旦大学特聘教授、重庆市原市长黄奇帆阐释了他对数字经济时代的数据产权、交易和贸易规则的思考。

黄奇帆表示,数据涉及五项基本权利:管辖权、交易权、所有权、使用权、财产分配权,各类主体基于自身在数据交易环节中的位置来行使相应权利。他认为,数据的管辖权、交易权由国家所有;数据的所有权由双边交易的主体所共有;数据转让后的主体仅拥有使用权,不得进行再度转让;数据的所有者享有数据的财产分配权。

当前,在数据要素市场的规则制定、体系建立上,没有经验可以借鉴,世界各国几乎处于同一起跑线上。2020年4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要素市场作为和土地要素市场、技术要素市场、劳动力要素市场和资本市场具有同等重要性的国家级要素市场,对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释放数据红利、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未来该如何推动数据产业发展,打造高水平数据开放生态?黄奇帆指出,一要做好数据要素市场的顶层设计,构建完善的大数据交易规范;二要激活数据要素市场,建立“1+3+3”的数据产品体系;三要建立健全行业规制政策,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四要推动国家之间FTA形成统一的数字贸易规则。

以下为主题演讲实录


第三届外滩金融峰会全体大会三“数字经济与金融科技:效率、稳定与公平”上,复旦大学特聘教授、重庆市原市长黄奇帆发表主题演讲。

各位嘉宾、各位朋友:

很高兴受邀参加第三届“外滩金融峰会”。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各经济行业普遍应用开来,数字经济迎来了蓬勃发展。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关键性、决定性的生产要素,但当前还存在着数据权属和交易规则不明确、交易不活跃、贸易规则不统一等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理论体系。我今天在这里与大家一起分享一下我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供大家参考。

数据的本质与六大特性
在辨析数据的本质之前,可以先思考下人类是如何认识世界的。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的本质是物质,世界上先有物质后有意识,物质决定意识。在人类认知产生以前,从物质的最小单位夸克到原子、分子、生物大分子、细胞乃至生态系统,构成了客观的物理世界,而对于上述客观物理世界未经处理的原始记录,就是数据(data)。人类诞生以后,将客观世界的数据以编码的形式表达出来,就形成了信息(information)。数据强调的是客观记录,信息强调的是对客观记录的解释,是一种已经被加工为特定形式的数据,例如文字、语言、音乐等。而知识(knowledge)是人类基于认知模型,对信息进行结构化重组而形成的更高级别的系统性认知。知识表现为两个特征:第一它是逻辑的,是人类基于数据和信息自主进化的产物;第二它可以独立于数据与信息而存在,表现为抽象且没有实体的客观知识,如文学、艺术、科学理论、经济交往中的商业模式等。显然,数据不是信息,信息不是知识。
通常来说,数据有六大特性。
数据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与土地、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不同,数据作为客观世界的“符号”,随着客观世界的演化而不断产生,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将数据看成客观世界“熵”的反映。数据的这个特性意味着数据是无穷无尽的,因此要充分发挥数据的潜力,将数据转化为信息、知识、智慧。
原始数据是碎片化的,没有意义的。知识的产生要经历数据、信息两个阶段,意味着如果没有人类的组织、加工,这些千千万万的数据本身对于社会毫无意义。而将数据组织起来,从中探索出信息、知识,才能更好的推动人类文明进步。
数据不可能完全的“原始”,其加工过程就是由无序到有序的过程。 数据并非独立于思想、工具、实践而存在。恰恰相反,从人类的视角来看,数据的出现就意味着处理、分析流程已经在运作。因此,数据就是信息本身。所以,不存在先于分析的、或作为客观独立元素的数据。数据的加工过程,就是将处于原始状态的数据,即无序的数据变成有序的数据的过程。有序是极为重要的概念。
数据产生数据。与其他生产要素相比较,数据的一个主要特性是按照指数模式增长,并且发生数据产生数据的特征。于是,衡量数据规模的指标不断按照一个数量级增长。不久之前是PB、现在是EB、未来很快是ZB。 
数据在利用过程中产生了价值与产权。数据经过人工与机器处理成了信息,然后变成了知识,再变成决策判断、信用判断的工具,为数据平台带来了商业利益,从而数据就创造了价值。同时,数据价值在创造的过程中,数据的产权归谁所有,利益如何分配,也是数据利用所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数据可以多次转让和买卖。数据是无形的,作为一种非消耗性资源,使用越多,产生的数据越多,其可能带来的价值就越大。经过人类解释后的数据,如果仅仅被个别人使用,它能够产生的知识就相对有限,产生的价值就大打折扣。

数据交易中的产权和价值界定
数据产权归属是数据产业发展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它决定着如何在不同主体间分配数据价值、义务和责任。与其他四项生产要素不同的是,数据的产权问题仍未解决。土地、资本或劳动力等要素有专属性,但数据很复杂,目前在确权方面缺乏实际的标准规则。
基于对数据、信息、知识的转化模型,我认为数据涉及到以下五项基本权利:管辖权、交易权、所有权、使用权、财产分配权。
(一)数据的管辖权、交易权由国家所有
数据是一个国家的新型基础性资源,具有高度价值,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人民生活都产生着重大而深刻的影响,这意味着任何主体对数据的非法收集、传输、使用都可能构成对国家核心利益的侵害。数据安全已成为事关国家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与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密切相关。
因此,各类数据活动的管辖权、交易权应当归属于国家,内部的任何数据活动都应该遵循国家数据安全法规,可以成立中央数据部门对国内的数据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国家确立总的管理规则后,主要城市可以设立定点数据交易所,类似在北京、上海、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而其他的一般省会城市、地级市不能设立。
(二)数据的所有权由双边交易的主体所共有
数字经济时代,全球数据量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数据的资源属性不断增强,通过大规模地数据收集、处理和分析挖掘,大数据应用产生的经济价值不断显现。
个人基于自己行为产生的各种信息并因此而形成的数据,自然专属于个人,理应享有所有权。但原始状态下的零碎信息几乎没价值,过多地讨论这一类信息的权属问题反而引起复杂的法律争议。在数字化时代,个人数据需要参与到各类网络双边交易中,在平台上经过加工、处理转化成为了信息、知识,对于交易双方才有意义。当某一个平台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把千千万万碎片化的毫无价值的信息通过导流加工成有方向的、有意义的数据,这个平台应该拥有所有权。因此,个人或企业自身参与社会活动的可识别数据,可作为隐私或知识产权形式存在,产权归属于数据产生者自己。但双边交易中产生的数据,关系到参与各方,数据产权原则上共有,双方均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基于数据所有权的共有原则,平台自然不能基于强势地位擅自进行大数据杀熟,也不能未经个人同意非法将个人数据转让给其他主体。
(三)数据转让后的主体仅拥有使用权,不得进行再度转让
数据使用权即使用指定数据的权利。一般来说,物品的使用权由物品的所有者行使,但也可依据法律、政策或所有者的意愿将物品的使用权转移给他人,最典型的使用权转移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和影视、音乐等使用权的转移。由于数据能够低成本复制无限份,同时在使用的过程中一般也不会造成数据的损耗和数据质量的下降,反而还会因为数据的使用创造新的经济价值,因此数据的使用权转移是一件多方共赢的行为。
但是,数据在使用权的转移过程中,往往已经被加工成了相应的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成为了类似于影视、音乐的知识产权。我们在娱乐平台上观看欣赏影视和音乐后,是不允许将作品私自下载再转售给他人的。与此类似,数据的使用权通常不允许转授,即数据所有者将指定数据的使用权授予使用者后,数据的使用权不能将数据转手倒卖获利。
(四)数据的所有者享有数据的财产分配权
互联网平台采集了个人数据形成了产品和服务,这个过程中,个人扮演了“数据贡献者”的角色,平台将个人数据进行了二次加工,在这个过程中也付出了人力、物力、财力,最终呈现的数据产品/服务是两者的共同创造,所以理论上随之产生的收益应当分配给参与生产环节的各相关者,不应有任何一方独享全部收益,这样有违公平原则。例如互联网金融平台将数据导流了以后卖给银行等机构,卖给银行产生的收益全归平台不合理,这个时候产生原始数据的用户应该拥有财产的分配权。
数据该如何定价比较合理呢?由于数据的特殊性,它既有商品比如煤炭、石油各种大宗物资因为供求关系而形成的垄断定价特征,也有因为可重复交易享有边际效应递增的特征。因此数据产品的定价机制与一般商品是不同的,数据的定价机制更多的可能和专利、知识产权类似。
首先,数据的定价一定是市场化的,即发挥市场在数据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如果数据本身如果没有主体愿意使用,它就没有价值。有很多主体愿意反复的使用,就证明其具有较高的价值,这个时候就由交易的双方确定它的价格。

其次,数据最终产生的收益,应当由数据所有者所共享。数据的原始贡献者与二次加工者都应当享有数据的财产分配权。数据财产权的分配比例,可以大致模仿知识产权的分配模式。美国拜杜法案出台后,形成了知识产权收益1/3归投资者,1/3归发明者,1/3归转化形成效益的转化机构、技术经理人这一基本格局。拜杜法案的逻辑在数据交易方面同样适用。因此,作为拥有大量个人数据的平台,也应当将数据交易收益的20%-30%返还给数据的生产者。政府是为人民提供公共服务责任、履行法定义务的执行机构,因此由政府作为个人数据财产分配权益的受让主体更为合理。同时,政府也可以将这部分收益用于加强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从而反哺数据生态系统。

推动数据产业发展
打造高水平数据开放生态
传统的要素市场比如资本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大宗商品市场等已经发展了几十年甚至几百年,而在数据要素市场,欧美发达国家虽然信息技术局部领先,但在数据要素市场的规则制定、体系建立上,由于没有经验可以借鉴,大家几乎处于同一起跑线上。2020年4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要素市场作为和土地要素市场、技术要素市场、劳动力要素市场和资本市场具有同等重要性的国家级要素市场,对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释放数据红利、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做好数据要素市场的顶层设计,构建完善的大数据交易规范
近年来,我国数据交易市场整体呈现蓬勃发展态势,交易平台数量和市场规模大幅增加,各类衍生服务如数据清洗、数据托管、数据技术交易等已经趋向成熟。但另一方面,从国家层面缺乏统一的大数据交易规范和交易规则,交易主体、交易标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定价都尚处于探索阶段,有必要厘清一些关键的原则性问题,为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首先,数据交易所必须由国有资本控股,可以是政府直接出资,也可以是国有的数字化企业投资,在股权设计上可以采用多元化股权、混合所有制结构,但一定要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对数据交易所的管控可以保证数据安全,还能进一步建立信任、打破数据孤岛,在交易中确保公平公正,杜绝灰色交易的发生。
其次,明确数据交易所的法律地位,大数据交易所是所有数据交易的枢纽。一方面,通过统一的大数据交易平台进行各类数据交易,可以增加数据交易的流量,加快数据的流转速度,提高数据交易效率。另一方面,统一的数据交易平台还能一定程度上解决货不对板、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打击地下非法大数据交易。在这个平台上,还可以为数据商开展数据期货、数据融资、数据抵押等衍生业务。
再次,确立数据交易所的平台职能,做好登记、撮合、交易、监管等各项服务。数据交易所不仅提供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等服务,还可以根据实践的发展,参与大数据交易的资金划转、结算,进行数据商品的交付。对平台上各类交易,数据交易所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管职责。在市场主体准入上,数据交易所要对交易主体进行备案,对交易数据的真实性、来源合法性进行考察,在数据安全方面,数据交易所要对交易的数据和交易行为进行适当监管,确保涉及国家安全的数据不被非法交易和转移。
(二)激活数据要素市场,建立“1+3+3”的数据产品体系
当前我国数据交易平台存在活跃度低、交易数量不足等情况。究其原因,除了当前数据交易处于起步阶段外,数据交易产品、服务尚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为了更好的激活数据要素市场,可以建立“1+3+3”的数据产品体系。“1”就是数据交易中心;第一个“3”实际上和各类数据处理中心有关,指的是交易数据处理中心的存储能力、通信能力、计算能力;第二个“3”,是算力、算法、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一切数据交易的前提是要素数据化、数据要素化。各种场景的数据在原始的状态下,往往是碎片化、支离破碎的,在这种情况下,要经过加工导流以后才能形成具备要素质量的数据,一般是老百姓生活中的数据和企业活动中的数据,各类场景数据,全空域泛在,每时每刻连续地存在。同时数据要发挥作用,也要统一数据标准,变成具有要素市场质量的数据。
这样的数据经过加工后,通过各类数据中心通信、存储、计算。数据交易中心的通信能力、存储能力和计算能力有时候也决定了数据资产的质量,所以这三项能力也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未来国家间数字化能力比拼的基础就是数据中心、服务器的数量。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数据资源越强大,国家的数字核心竞争力就越强。预计到2025年,在“新基建”推动下,我国将新增超过2000万台服务器。数据处理中心如果有闲置的存储能力、通信能力、计算能力,可以在数字交易所挂牌买卖。目前大量的中小企业在数字化转型升级下缺乏这三大能力,而另外一些互联网企业数字化资源丰富,两者应该在数字交易平台的撮合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最后,在数据处理中心的通信能力、计算能力、存储能力的背后,实际上还涉及到软硬件方面的算力、算法、解决方案。中国目前有13个超算中心,很多超算中心的算力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应该将一部分超算资源腾出来进行交易;很多数学家、程序员开发、优化的算法也可以交易;数字信息处理的系统性解决方案、数字软件都可以在数据交易所中进行成果的资产变现。
(三)建立健全行业规制政策,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
随着数据流通及服务的商业模式和市场业态为全社会所认知,在利益诱导和监管缺失的情况下,数据交易及服务面临的问题也愈发凸显:数据侵权、数据窃取、非法数据使用、非法数据买卖已成为行业乱象。目前,我国推出了《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法律,需要不断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要让数据在阳光下以公平、公正的原则来交易,需要安全可靠的信息科技系统和行业规制政策来支撑。
一是要建立可交易数据的可追溯系统。无论是数据的管辖权、交易权、所有权、使用权、财产分配权,都需要对数据有全息的可追溯过程,并且保证是不可更改的,区块链在这方面很有价值。
二是要建立数据价值分类体系。这方面目前即使在世界范围内都是相当落后的。例如,有的数据天然就是资产,有的数据需要加工才有价值;有的数据价值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有的数据价值存在显而易见的时效性。这就需要有一套对数据进行分类的操作标准和评估体系,以便数据的后续利用。条件成熟时,研究出台大数据资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是在这个基础上,培育可信市场主体。以后参与数据领域加工交易的市场主体都应该像金融机构那样,是持牌的,有资质的。只有持牌机构才能对政府数据、商业数据、互联网数据、金融数据等进行系统的采集、清洗、建模、分析、确权等,参与市场交易,促进数据资产的安全交易、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是要大力发展人工智能技术。社会经济运行中的各种数据每时每刻都在产生,理论上是按照指数式增长的。如何让数据产生更加有价值的数据,离不开人工智能技术的持续进步和不断迭代。实际上,人工智能本身就是大数据喂养出来的结果,也必将对数据的加工和利用模式带来新的革命。没有人工智能,存储、通信、算力再强,都没有办法应对爆炸式增长的数据,无法让数据真正产生价值。
(四)推动国家之间FTA形成统一的数字贸易规则
在未来的国际贸易中,服务贸易会占主导地位,而服务贸易中,广义的数据贸易将成为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例如,在今年上半年以来,在中国境外的NFT交易已经演变为典型的跨境数据贸易。数字贸易是数字化和全球化发展到一定时期而形成的一种新型贸易模式。尽管数字贸易发展迅速,但目前国际社会对数字贸易的具体规则并未达成共识,在数据跨境流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还存在较大分歧。例如美国积极推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陆续出台一系列“确保数据自由流通”的方针政策,宣扬信息和数据自由的立场,明确反对数字存储本地化。欧盟则对跨境数据的自由流动更加审慎,更加注重对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的维护,核心主张是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前提是数据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管,同时要求跨境数据应境内存储,只有其他非欧盟国家或地区对数据的监管或保护达到一定的条件,才会向其传输。究竟数据贸易应该秉承什么样的原则,我认为可以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数据终端销售全球一体化。有记忆能力的,有通信能力、计算能力、存储能力的智能电子产品,应该规定可以在全世界进行自由贸易流通。某些国家基于莫须有的国家安全考虑禁止网络产品,通信产品在本国流通是对WTO、对全球贸易统一市场的破坏。
二是数据资源属地化。但凡是智能终端产品,只要有操作系统、通信功能、存储功能,一定存在后门,关键在于将服务器属地化,进行物理隔离。比如苹果、特斯拉的数据库都在中国境内运营,而中国企业在美国建设的5G基站,其背后链接的云、服务器也都在美国境内。
三是有序推动跨境数据资源互访。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为10.1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1.6%,在互联网流量、带宽付费量、互联网搜索量等各项指标上,我国在全世界均处于领先地位。但在数字经济市场规模上,我国约为5.36万亿美元,与美国13.6万亿美元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在全球互联网的访问指标上,我国甚至低于俄罗斯。核心的问题症结,是跨境数据访问存在壁垒。这种壁垒阻碍了数字经贸交流,也不利于我国互联网企业在数字贸易竞争中抢占全球市场份额。
数据在交流中增值。在实际科研活动中,由于跨境访问本国数据存在障碍,海外的跨国公司很少在国内建设高端研发中心、核心研发中心。而国内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也难以访问海外科研资源,严重阻碍了科研活动的开展。未来我国应该对接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在保证国家安全、数据安全的基础上,促进数据这一生产要素自由便利流动,推动数字贸易高水平开放,增强我国在全球数字经济中的话语权和竞争力。
总而言之,数据作为和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一样的生产要素,在数字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的过程中,将居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合理分配好数据的管辖权、交易权、所有权、使用权、财产分配权,能够有效促进数据资源转化为数据资产,有利于保护数据主体权益并维护数据安全;厘清数据交易平台的基本原则、交易规范、交易产品,能够健全市场发展机制,拉开国内大数据交易的序幕。最后,在数字贸易方面,我们也要不断增强发展中国家在数字经济政策、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上的话语权,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升级和数字贸易全球规则的制定,推动数字产品嵌入全球价值链,实现数字贸易的全球化、全产业链发展!

谢谢大家!





责编: 鲁西 | 视觉:李盼 浩然
监制卜海森 李俊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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