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营改增“怎么改?
文/ 蔡浩 恒丰银行研究院中心负责人、研究员
3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落实了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全面实施营改增的要求,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
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对外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通知所附办法规定,四大行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
至此,营业税的九大税目已经全部或部分纳入营改增试点,中央政府此举是希望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
1994年中国实行财税体系的改革,确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流转税制,对销售不动产、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对销售动产、提供加工修理的劳务征收增值税,这是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愈加突出,增加了了企业发展和转型的负担。
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央政府决定推行营业税改增增值税的改革,近年来先后下发了多个重要文件,不断增加营改增的试点范围,而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议,则基本实现了营改增行业的全覆盖。
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命脉,而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其营改增改革对上要衔接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对下要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因此更是备受业界瞩目。本文就中国商业银行的营业税征收现状、营改增的必要性、本次试点方案的影响进行分析,而后通过借鉴西方税制经验并结合中国实际,归纳得出未来银行业增值税改革的可能方案。
中国银行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目前,中国银行业征收的流转税主要形式是营业税,计税基础是营业收入,根据利润表的的科目分析主要分为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和其他净收益三类。除农商行和农信社实行的是3%的优惠营业税率外,绝大部分商业银行都是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利息收入是中国商业银行营业收入里占比最大的一块,其扣除利息支出后的净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直到近年也一直保持在70%以上。营业税的计税基础是毛利息收入,而非净利息收入,也即是说,无论商业银行能否盈利,都要按照毛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这也是商业银行非常注重净利差、净息差指标的重要原因。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通常被称为中间业务收入,属于商业银行的直接收费业务,其计税基础为手续费和佣金类的全部毛收入,支出同样不能用于扣除。
由于利息和手续费收入是按照毛收入征收营业税,使得中国商业银行的整体税负偏高,实际营业税率长期在6%以上。客观来说,这种税收设计在早期财政收入不足时是具有时代意义的,只是近年来随着银行业黄金发展期的结束,这种设计被认为加重了银行业的负担,也间接导致融资成本难以下降。
随着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经济结构进入调整期,商业银行近年来发展步伐逐渐趋缓,推进银行业完成营改增将具有如下积极意义。
首先是实现税收中性原则,避免重复征税。现有营业税税制的最大问题是商业银行自身购买的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在被征收营业税后,无法向其提供金融服务的下游实体(这里主要指非金融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导致下游实体购买金融服务后,也无法进行进项抵扣。金融服务与实体经济间增值链条的断裂,最终造成商业银行与非金融企业同时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负担,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加重了实体企业的税负。这也是营改增的初衷和理论基础。
在增值税制度下,下家可以用上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为进项抵扣,从而只对商品和劳务在流通环节中的增值部分缴税,在税务上具有不重复征税的中性特点。这就需要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和贯通,环环能相扣,环环能抵扣,从而达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少税制不匹配造成的经济运行扭曲,为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创造有利的税收环境。
然后是减轻商业银行税负,提高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在目前营业税税制下,银行业的整体税负偏重,实际平均营业税率一直在6%以上,要显著高于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等其他金融机构行业,主要原因就在于银行业的计税营业额大部分并非以净价征收(如上文所述的以利息收入为计税基础,利息支出不做抵扣)。而与国际银行业的税负水平相比,中国银行业更是缺乏竞争力。根据相关文献显示,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都将银行业纳入了增值税征收范围,在应用较为广泛的几种税制中,均对商业银行核心业务(金融中介业务,如贷款、金融资产交易)实施免税。
此外,在人民币国际化和服务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当下,中国的金融服务输出需缴纳营业税,使得金融服务出口无法实现零税率,不利于商业银行向实体经济提供跨国金融服务(出口信用证、境外保函、外汇贷款等),在主要发达国家均实行出口金融服务零税率的背景下,也削弱了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本次银行业营改增试点方案影响分析
从本次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来看,金融行业(以银行业为主体)的营改增方案并没有一步到位,不少业界和学界的人士将其看作是一个过渡方案,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因素。
首先,税收中性原则未能全部实现,重复计税问题未能全部消除,营改增的初衷尚未完全达成。本次营改增试点办法规定,贷款相关服务产生的利息、费用、佣金等支出均不得作为企业的进项抵扣税额。而且贷款服务利息收入的范围定义的相当宽泛,除一般贷款外,金融商品持有、信用卡透支、买入返售、融资融券、票据贴现、转贷、押汇、罚息等业务的利息收入都被归纳在内。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与其贷款服务相关的下游非金融企业的增值链条仍未被打通,下游企业理论上仍旧面临重复征税的问题。
其次,本次试点办法对银行业主要收入的征收方式与此前营业税制非常相似,对商业银行收入的“大头”——利息收入,仍是按照毛利息征税,而不允许利息支出进行抵扣;对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全额征收;对金融同业往来收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此前就免营业税);对金融商品转让按交易收益缴纳增值税,且卖方不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这一方案的主要争议在利息支出不允许作为进项抵扣上,曾被不少专业人士认为是违反了增值税环环抵扣的本质内涵;而金融商品转让是否具有增值环节,是否应当豁免增值税,也一直具有争议。在实际应用上,由于增值税税率较营业税高出1%,在银行业主要收入征税方式与营业税时代相似的设计下,如果进项抵扣不能充分,是有可能加重而非减轻银行业税负的。
最后,由于此前已征收增值税的行业,均已实行出口服务增值税免税,本次办法出台前,业界对金融出口服务实行免税或零税率政策的期望是比较高的。不过本次试点办法对出口金融服务实行免税的范围却较为有限,只限于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由于目前西方发达经济体均对金融出口服务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服务,为加强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这部分继续改革的可能较大。
虽然本次试点方案可能不如外界预期而被认为是一种过渡方案,但从推广的时间节点来看,这也属正常。由于从5月1日就要开始全面实施营改增,时间上非常紧张,如果增值税实施方案较原有营业税方案改动太大,基础设施建设恐难以改造完成。
目前银行业信息化程度很高,日常运营高度依赖信息化系统,对大型商业银行来说,可能有几百个业务系统、几万个相关产品需要进行营改增改造,这是一项巨大改造工程,周期长、影响广、涉及的系统改造风险也高;除了IT系统外,银行还需要在财务流程、人员配置、营改增培训等方面进行配套布置,这都不是一时半会能完成的。所以营业税转向增值税的改革,对银行业来说,可能会是个渐进的、长期的过程。
实际上,本次试点方案还是不乏亮点的。在此前外界最为关心的进项抵扣方面,试点办法初步来看还是相当给力的。办法规定,当进项税额难以划分应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情况下,应按照相关收入所占比例分摊计算。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除个别条款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范围之外,均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款。根据笔者分析,在目前的银行业营改增方案下,若要完成中央政府对行业税收只减不增的承诺,这一条将是关键。
而此前对农商行、农信社实施的3%的营业税优惠政策,本次试点方案中并未有特殊规定,如果按照金融业6%的增值税率征收,则税负会较营业税时代显著提高。不过两部委相关负责人此前在回答记者问时,曾明确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或表明中央政府对支持农村金融的政策不变,后续可能还会有针对涉农金融机构的差异化营改增方案出台。
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税制借鉴
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实施的银行业税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将流转税纳入所得税中,直接征收所得税,以美国为代表。美国对金融机构的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目前商业银行使用税率大概在30%以上(我国银行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在州级层面,还会有专门针对金融机构的税收条款。不过有研究表示,美国商业银行由于不用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实际综合税率较中国商业银行要低6个百分点左右。
一种是征收增值税,以欧盟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为代表,对商业银行的金融中介业务(贷款、金融资产交易等)实行免税政策,仅对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在国内称为中间业务)征收增值税。
主要模式有三种,分别是欧盟和大部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采用的基本免税法,澳大利亚和新加坡采用的进项税额部分抵扣免税法,和加拿大与新西兰采用的零税率法。由于对金融中介业务免税,所以对直接收费业务征收的增值税率会相对偏高,根据欧盟官网显示,目前欧盟28国对金融业征收的平均增值税率为21.46%。
基本免税法,这种模式对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即金融中介业务,直接豁免增值税。
只对商业银行直接收费的业务征税,如资产管理、资产托管、代理与咨询、财务顾问、担保承诺、投行业务等。此外,规定免税业务所对应的固定资产购买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虽然金融中介业务对应的进项税无法抵扣,但由于销项税获得豁免,商业银行和下游企业的总体税收成本是较低的。
进项税额部分抵扣免税法,这种模式是对基本免税法的改进,在保持核心业务免税的同时,允许进行一定比例的进项抵扣,这就进一步降低了银行和企业的税负。
澳大利亚给予免税的金融业务25%的进项税抵扣比例,而新加坡则根据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设置了不同的进项税退税比例。
零税率法则是在进项税额部分抵扣免税法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对免税核心业务实施零税率,允许免税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全额抵扣,从而完全消除了价内价外税重复征税的影响。
除此以外,以上三种增值税模式均对出口金融业务实行零税率,以保证实施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由于均对银行核心业务免税,上述三种增值税模式无论对应的进项税(相比之下显得微不足道)能否抵扣,对财政而言无疑都会损失不少收入,对所在国的财政平衡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实施国大多在发达国家。
符合中国实际的未来银行业增值税方案分析
本次试点方案规定对银行业实施一般计税法征收增值税,这与预期一致,未来应该也会沿着这个方向进行改革。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倾向采用一般计税法,IMF在2006年向财政部提交的研究报告《金融服务的增值税处理方法》中,也建议中国采用一般计税法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那么如果本次银行业的营改增试点方案真如外界所认为的是一种过渡方案,未来银行业增值税方案应该怎么改,会有哪些选择?
从过往的文献看,建议的方案有多种,不同之处主要集中在核心业务的税收设计上,笔者归纳为三类:
一类是对现状的扩充,仍然是对毛利息收入征税,允许进项抵扣,并允许银行对贷款类服务的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打通上下游环节;
一类是仿效欧盟和OECD国家,对核心中介业务免增值税;
一类是商业银行核心业务只针对净利息(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征税,同时允许进项抵扣,并允许银行给金融中介业务的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对直接收费项目和出口金融服务,三种方案的处理一致,前者全额征收增值税且允许全额进项抵扣,后者应实施零税率或免税。
第一种方案,核心仍然是本次营改增试点办法采用的方案。这一方案的弊端在于,不太符合增值税只对增值部分增税的内涵,而且有研究认为会造成银行成本环节抵扣链条断裂,加重银行税负,削弱银行业的竞争力。
在6%的增值税率下,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营改增”课题组曾在2014年对该种方案进行了测算(以16家上市银行2013年年报数据为基础),结果是实际税负较营改增前加重了1.6%。虽然本次试点办法对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实行免税,并实施了较为给力的进项抵扣政策(固定资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除特殊规定的情况之外,普遍可以全额进项抵扣),银行业有可能在完成营改增后保持税收只减不增,但从提升中国银行业竞争力的角度考虑,并非长久之计。
第二种方案可以作为中国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行业长远发展的增值税改革目标,但与当前中国实际相距较远。目前中国银行业核心业务收入占比较高,净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长期在70%以上,而发达国家银行业这一比例则多在50%以下,部分金融中心所在国这一比例可能更低。而且从目前公布的6%的增值税税率来看,要远低于20%以上的采用核心金融业务免税的发达国家的平均税率,根据简单概算,若采用此类方案,营改增后的减税幅度将达80%以上,对财政收入将产生巨大冲击,显然不符合财政平衡的总体要求。
第三种方案,可能会成为银行业增值税体系下一步改革目标,这一方案符合增值税征收的理论,能打通银行与上下游企业间的增值税链条,也较为符合中国实际,既符合营改增后税收只减不增的总体方针,又能满足税收中性和财政平衡的需要。此外,税负的减轻对提升中国银行业的竞争力也是大有裨益,据测算,该方案下银行业实际流转税能减少1个百分点以上。
打通银行业与上下游增值税抵扣链条,对非金融企业来说,未来将有望通过银行开具的贷款利息增值税发票进行进项抵扣,通过增值税减税的方式变相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于个人而言,正如财政部部长在今年“两会”发言时所提到的,配套未来的综合个税体系改革,将有望实现首套房贷款利息部分抵扣个税,这无疑也要依赖银行开具的贷款服务相关的增值税发票。
针对净利息征收增值税,且允许全额进项抵扣,对商业银行而言,不仅在理论上更能满足增值税的内在含义,在经济下行时期,也有助于减轻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税负,提高银行业的竞争力,减少银行业对净利差、净息差指标的关注度,对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亦有帮助。
以往针对毛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商业银行经营缺乏弹性,为盈利要尽可能扩大存贷款利差,因而在银行内部的贷款定价公式上,通常会将营业税的因素加上。如果只对净利息收入征税,流转税负减轻,亦会影响到银行内部的贷款定价公式,进而反映到对企业或个人的贷款定价上,理论上能直接减轻社会融资成本,也响应了中央政府“降成本”的要求。
实际上,无论未来中央政府对银行业实施哪一种营改增方案,只要能打通银行业与上下游企业的增值链条,实现对经济金融实体的成功减税,就都有利于激发企业活力,从而最终达成推动经济增长并促进经济结构转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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