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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一夜发生9起火灾,起火真相竟是……

2017-04-17 四川消防119


近日,小编看到这样一条新闻

↓↓↓

一夜连发9起火灾?!

这是怎么一肥四?!

像是……

发生了……

什么……

灵异事件?



事件回顾 此起彼伏发生多起火灾

3月20日晚22时47分,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宽城大队庆丰路中队接到119指挥中心命令,称位于常欣家园小区18号楼下有一辆电动车起火,消防官兵立即赶赴现场救援。

5分钟后火势已基本扑灭,随后中队即刻返回。但让人意外的是,23时41分,中队再一次接到报警称该小区有一辆三轮车着火。这次起火地点是21号楼处。就在消防战士进行扑救的时候,又有居民呼救,发现火情。就这样,小区内不断出现各种起火物质,一起火情刚灭,就又接到起火信息。


 消防现场分析 人为纵火

从22时40分开始,2个小时的时间,常欣家园小区多处物质起火,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楼道垃圾。一夜之间,常欣家园共发生9起火灾,根据现场情况,中队长王骏分析是人为放火。


一夜接连发生九起火情已经够吓人的了

然而!!!

这并不是该小区第一次发生火灾

今年春节前后

这里就发生四起类似火灾!

着火物都是轿车、电动车和杂物

火情频繁民警生疑

排查后锁定嫌疑人——

这些火都是一名45岁的女子

用打火机点着的!

而纵火原因令人无语...

 纵火理由竟是为泄愤

女子邹某,今年45岁,是常欣家园小区14号楼居民,面对警察的盘问,她终于承认,30日晚及之前的几起火灾都是她纵火导致,纵火理由竟是因为自己的爱狗被车撞死了而泄愤。

目前,邹某因涉嫌放火罪被依法刑拘。


小编认为

痛失爱宠的心情可以理解

但这并能成为伤害他人财物及安全的理由!


而因为报复心理故意放火的不理智行为

居然多次的出现过!


冲动简直是魔鬼啊

这样“任性纵火”的行为

可是要付出承重代价的!

快来看看关于“放火罪”的法律知识


何为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务,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行为一经事实,不论是烧自家财产还是其余财务,有可能使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或重大公私财物遭到损害,即构成放火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放火罪的认定

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

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从理论上说,界限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放火案件时,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有时发生意见分歧。


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

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本法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本条和第115条。这两条的关系是,本条是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的基本条款,第115条是与本条相联系的结果加重条款。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的,只有该条文规定的严重结果发生了,才能适用该条文。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本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该条已经被修改为危险犯,即达到可能造成危害的危险或严重后果的,就既遂。


放火罪与意外火灾

意外火灾,是指由于不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如然山火、雷电、地震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和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火这种火灾的发生,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有的还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因此,不构成犯罪。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由于有时只看到火灾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而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考察、分析,因而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发生分歧。


放火罪与焚烧个人财物

从法律上讲,任何人对属于自己的财产都有处分权。包括将其毁坏,使其失去使用价值或者价值。但是,这种权利的性质是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为前提的。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放火烧自己的财物,就属于处分个人所有财产的范畴,不构成放火罪。反之,构成放火罪。


放火罪与故意伤害罪

如果人以放火为手段杀害或伤害特定的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虽以放火为手段杀伤特定的人,但同时可能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放火罪与破坏等罪

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施、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和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虽然具有本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但因法律对这几种罪已作了专门规定,因此,应分别适用本法第116条、第117条、第118条和第124条,以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施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罪论处。


放火罪与故意毁坏

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毁损公私财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以故意毁坏财务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放火烧毁公私财物,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编辑:四川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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