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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工程拖欠收益,这事怎么办?

工妹儿 四川工会法律援助 2022-12-15


建筑工程往往层层转包

形成了发包公司
承包公司、承包工头
等一系列错综复杂的关系
涉及到施工合同纠纷时
该由哪一方承担呢?

案件回顾

工程公司具有公路工程施工资质,李某挂靠工程公司(承包方)与村委会(发包方)签订《道路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村委会将该村5社的村道公路硬化工程承包给工程公司修建。
其中村民自筹资金每公里支付给承包方150000元,立项、争取项目资金由承包方自己负责。
同日,李某以工程公司的名义与严氏某签订《道路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公司将村道公路硬化工程承包给严某施工。李某与严某分别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无工程公司签章。
合同签订后,严某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已竣工并交付使用。村民集资款已按合同付清。
严某按照其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扣除其应得部分将余款付给李某后,李某向严某支付项目资金80000元。


实际施工人

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应当追加

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

为本案第三人

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

或者违法分包人

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

应判决发包人

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

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应当取得合法的建筑施工资质。


被告李某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而挂靠被告工程公司承揽建筑工程,又将工程转包给同样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原告严某,其三方分别签订的两份《道路工程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均属无效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合同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并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严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其修建的道路建设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视为验收合格,因此严某要求李某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李某作为没有资质的承包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被告工程公司承揽工程,该借用资质行为为国家法律所明确禁止。工程公司允许李某借用资质的行为系帮助李某规避法律,主观上有过错,应当对李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一、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严某支付工程款126850元及利息;工程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村民委员会在案涉工程项目资金解决后,在案涉工程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严某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八十六【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编辑:工妹儿

部分图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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