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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也可以认定成立劳动关系?

工妹儿 四川工会法律援助 2022-12-15


工作中

用工形式因为用工主体等不同

可能形成劳务关系

雇佣关系,也可能是劳动关系

那么什么情形下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满足哪些条件

可以认定成立劳动关系呢?



01


案例回顾

周某系二原告之女。生前系某技术学院学生(2015年9月至2018年6月)。


2017年9月18日,周某在校办理了学生跟岗或顶岗实习离校确认表,该表离校原因中,周某选择为跟岗实习+顶岗实习,(自主联系)顶岗实习;家长意见栏签署同意自主离校等内容。


2017年10月11日,周某到人力公司处应聘,经面试合格后,办理了入职手续。


人力公司安排周某在用工单位处从事拣货工作,由人力公司对周某进行管理。

2017年11月22日,周某骑自行车与他人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周某当场死亡。


2017年12月29日,用工单位职工卜某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用工单位与人力公司签订的业务外包协议,周某签名的劳动合同书等材料。周某在人力公司工作至其死亡前,人力公司未向周某支付过报酬。


用工单位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人力公司签订的业务外包协议约定,人力公司应与周某依法签订劳动协议,承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按时足额支付其工资、福利及其他费用等。


02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周某系人力公司通过招聘而录用。在人力公司招聘过程中,周某并未隐瞒其系在校全日制学生的身份,人力公司在知道周某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然录用。周某至人力公司应聘时已年满18周岁,具有劳动能力,可以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人力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业,属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因此,双方主体身份适格。


人力公司在录用周某后用工单位与人力公司签订的业务外包协议中约定,人力公司应与周某依法签订劳动协议,承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切法律责任,人力公司将周某派往用工单位工作,按业务外包协议的约定,人力公司应与周某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可以认定周某生前与人力公司之间曾建立过劳动关系。


人力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业务外包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务派遣关系,原告请求确认周某与用工单位之间建立过劳动关系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03


 判决结果


一、确认周某与被告人力公司在2017年10月11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周文某、毛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周文某、毛某为死者周某的父母)


04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编辑:工妹儿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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