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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妈妈产假期间被开除?生育津贴​抵扣产假期间的工资?

工妹儿 四川工会法律援助 2022-12-15

劳动者产假期间

被派遣公司要求返岗待业

未返岗被解除劳动关系?

用生育津贴

抵扣产假期间的工资?

这该怎么办?


案例回顾


2017年派遣公司与雷某签署的《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约定工资1780元每月,且自2017年5月,雷某经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工资7200元每月。


期间雷某于2018年4月27日签署了《离职申明》,并于2018年4月27日自愿解除了与派遣公司的劳动关系。又于2018年11月30日与派遣公司重新签署《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但雷某一直不间断在用工单位工作。


雷某于2019年2月25日向用工单位申请了产假,其申请的产假期间为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6月3日,共98天。


产假期间派遣公司曾向雷某发送《劳务派遣员工撤回通知书》要求其回派遣公司待岗但雷某当时尚处于法定产假期间未按其规定返回派遣公司待岗。


因此,派遣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用工单位自2019年2月及产假期间未再向雷某发放工资。


诉讼请求:1.派遣公司向雷某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6月3日(上班期间及产假期间)拖欠的基本工资共计29630.77元(社保、公积金除外);2.派遣公司向雷某支付在产假期间提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额(工作满两年)共计288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工妹儿,我想问一下,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工资标准认定是以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还是以实际用工单位的工资为准?


派遣单位中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补充劳动者的离职申明,但却一直未间断在被派遣单位的派遣工作,是否可以构成劳动关系中断呢?



对呀,这个案例中,派遣公司还要求产妇返岗待业,未返岗真的要被解除劳动关系吗?


如果用人单位将社保基金中的生育津贴抵扣产假期间的工资,这符合法律规定吗?


法院认为

首先,雷某系被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处工作,双方在《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的第三条中约定,用工单位可以根据乙方(雷某)的工作岗位、工作表现和经营状况对乙方的工资进行调整。由此可见,派遣公司认可用工单位可以对雷某的工资进行调整。因此,法院对雷某提交的每月《薪资明细核对表》的真实性予以采信,确认雷某的每月工资构成除了基本工资7200元以外,还包含有餐补等其他补贴和福利工资。雷某的每月基本工资为7200元,因用工单位未向雷某发放2019年2月及产假期间的工资,雷某明确表示只向派遣公司公司主张权利,这属于雷某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派遣公司与雷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问题。根据雷某提供的成都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及成都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信息可以确定,自2017年6月起至2019年4月雷某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均由派遣公司或用工单位缴纳。因此,本院能够确认雷某于2018年4月27日签署的《离职申明》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劳动关系并未在2018年4月27日发生中断。派遣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应从2018年12月份开始起算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派遣公司是否应向雷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法院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雷某的产假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在此期间,虽然派遣公司曾向雷某发送《劳务派遣员工撤回通知书》要求雷某回派遣公司待岗,但雷某当时尚处于法定产假期间。因此,派遣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所作出的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以派遣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雷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产假期间工资问题。虽然派遣公司为雷某购买了生育保险,但生育津贴并不等于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生育津贴系由生育保险基金拨付给用人单位,而且生育津贴必须用于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即生育津贴是拨付给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而产假工资则是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法定休产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因此,对女职工正常工作的工资高于生育津贴的部分,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资予以补足。


法院判决

一、派遣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雷某支付工资29131.03元;


二、派遣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雷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800元;


三、驳回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130元,合计140元,由派遣公司、用工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第一款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最后,工妹儿再提醒一下大家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女职工受法律保护遇到此类事件一定要维权哟~



编辑:工妹儿

部分图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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