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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妹儿 四川工会法律援助 2022-12-15


劳动者在工作上

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下面就跟着工妹儿一起,

来看看本期的案例吧!


案例回顾

孟某于2015年4月7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署了人才(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4月7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后续签至2018年12月31日。该公司将孟某派遣至某院空间科学中心工作,岗位为库管员和报检员。2018年6月26日,该公司向孟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


 2017年6月27日,孟某签收了两批进口元器件并签署了送货清单,其中包含型号MGA-S-125V-2.1A,数量40;型号MGA-S-125V-3.5A,数量10;型号MGA-S-125V-1.4A,数量4。


2018年1月15日,某院空间科学中心在需要使用上述元器件时未予找到。


2018年1月24日,孟某签署《情况说明》,其上载明丢失元器件的经过,其中载有“首先我要为我签字接收的元器件的丢失感到深深的自责和内疚……仍未找到丢失的元器件……只记得前一天和领导请示第二天去中关村给研究室发放元器件,同时吕某让我在中关村接收一下供应商的元器件送货。第二天,我与供应商朱某在九章大堂交接,之后我印象是把器件都拿回中关村办公室。对此,我深感内疚,念我在空间中心工作多年,望能对我宽大处理。”



三方均认可真实性的某院空间科学中心《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说明》中载有物资采购办公室组织结构图,其中显示进口元器件计划及跟单员系吕某。吕某系元器件组组长,全面负责元器件组的日常管理。采购员负责收到货的元器件,负责向供应商发送《供应商结算通知单》。元器件采购组计划采购员(吕某、张某)……具体分工与职责如下:……6、负责接收到货的元器件。……7、负责向供货商发送《供应商结算通知单》……


 元器件采购组采购跟单员(吕某、张某),具体分工与职责如下:……2、元器件到货后,负责填写《元器件到货报检单》、《元器件采购直发单》,并负责与品质报检员、库管员交接元器件。协助品质报检员、库管员根据《采购合同》核对实物和《装箱单》(国产)或《元器件送货单》(进口)。……单价低于10000元的进口元器件,须在元器件到货后的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元器件交接手续。……


 元器件采购组品质报检员(孟某、杨某),具体分工与职责如下:孟某:负责国产元器件的报检,杨某:负责进口元器件的报检……元器件采购组元器件库房保管员(孟某、杨某),具体分工与职责如下:孟某:负责国产元器件的库管,杨某:负责进口元器件的库管。



经核实,某院国家科学中心自认丢失的54个进口元器件在2017年6月7日签订进口代理协议购买,正常情况下应由采购员负责签收,具体负责的采购员是吕某,孟某收货当天吕某不清楚其采购的元器件会到货,上述元器件并未履行入库登记的流程,2018年1月发现丢失。


某院空间科学中心并未就所持孟某岗位职责调整及孟某未经领导批准自行接收元器件的主张提举证据加以证明。 2018年11月27日,某院空间科学中心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孟某赔偿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68940元及交还工作期间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及移动硬盘,仲裁委作出京海劳人仲不字[2019]第14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某院空间科学中心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庭审中,某院空间科学中心主张2017年5月份采购办的杨某申请离职,此后孟某同时负责国产元器件和进口原器件的报检和库管。就该主张某院空间科学中心提供了杨某的职工离岗通知书(载明日期为2017年6月6日)。孟某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否认其接管杨某的工作。


某院空间科学中心主张孟某丢失的54个进口原器件给该单位造成损失68940元,应予赔偿。为证明该主张,某院空间科学中心提供以下证据: 


1、进口代理协议、合同,进口代理协议内容为某院空间科学中心委托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代理进口集成电路。合同内容为该进出口有限公司向一家外国公司购买集成电路。附件中的具体采购元器件包含型号MGA-S-125V-2.1A,数量40,总价7200美元:型号MGA-S-125V-3.5A,数量10,总价1800美元。 


2、某技术研究所与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买卖合同,其中包含4个型号为MGA-S-125V-1.4A的器件,总价人民币6480元。某院空间科学中心主张因孟某将上述元器件丢失,导致重新采购上述4个元器件,损失6480元。


法院认为

首先,孟某确系签收了丢失的进口元器件,其签收后未能举证证明其对进口元器件进行了妥善处理并办理了后续签收流转手续,其本人亦在《情况说明》中对自己行为作出检讨,自认其在元器件流转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孟某对元器件的丢失应承担一定责任。


其次,根据三方均认可真实性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说明》载明的内容,孟某的岗位职责并不包括签收进口元器件,其亦不负责进口元器件的报检和库管。某院空间科学中心并未就其主张就孟某岗位职责调整的情况提举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进而认定签收进口元器件并非孟某的本职工作,其签收进口元器件只是帮忙行为;


根据《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说明》载明的采购跟单员职责及某院空间科学中心的自认,丢失进口元器件的采购员应当跟踪所采购的元器件到货情况,但在丢失的这批元器件流转过程中,采购跟单员并未履行相关职责,结合某院空间科学中心提交的《关于采购办孟某丢失元器件相关事宜的核查报告》中显示“货物采购经办人员吕某催问供应商于2017年9月14日之前已得知到货”,但吕某并未就元器件的下落进行追寻,直至2018年1月才发现上述元器件丢失,在整个过程中,作为采购员的吕某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最后,某院空间科学中心在不能排除相关元器件丢失系因盗窃造成时,并未按照其提交的《空间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施指导意见》其中载明的“对因盗窃丢失的仪器设备,应由使用部门报案,中心保卫部门侦察被盗情况,视使用部门是否采取安全措施,提出安全事故责任处理意见,报资产财务处酌情处理”的规定对丢失的元器件进行处理;在元器件签收直至发现丢失的长达半年的时间内无人跟踪相关货物的情况,某院空间科学中心在丢失事故中亦有管理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涉案54个进口元器件的丢失系多方原因造成,孟某确须承担一部分责任,但某院空间科学中心要求孟某个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过高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孟某应赔偿的金额,法院认为,某院空间科学中心提交的《空间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施指导意见》的第九十条及第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系减轻劳动者的责任的规定,视为某院空间科学中心的自认,故法院结合丢失进口元器件给某院空间科学中心造成的损失数额、孟某的过错程度、责任占比及某院空间科学中心相关制度中对于减轻劳动者责任的规定综合酌定孟某应向该院空间科学中心赔偿损失3500元。



判决结果

一、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该空间科学中心因其工作失误造成3种型号共计54个元器件丢失的损失3500元


二、驳回该空间科学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编辑:工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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