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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新岗位并终止劳动合同,可否主张经济补偿?

工妹儿 四川工会法律援助 2022-12-15


人在职场

有时会遇上岗位调整

有的人服从了岗位调整

有的人不愿意调整

比如今天工妹儿要提到的这位胡某



胡某所在的用人单位

单方面调整了他的岗位

胡某拒绝到新岗位上班

用人单位干脆解除了劳动合同



双方究竟谁对谁错?

用人单位要不要支付赔偿金呢?

和工妹儿一起来看看本期的案例吧!



1

案例回顾

被告胡某于1999年7月起至2019年6月25日在原告某公司工作。2019年5月16日,原告发通报以被告擅自休假,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由,对被告处罚100元。


2019年5月21日,原告将被告由核算员岗位调整至品检部岗位,被告以眼睛高度近视为由拒绝调岗。2019年5月24日,原告以快递方式再次通知被告到品检部工作,被告仍拒绝调岗。



2019年6月13日,原告告知被告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6月25日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



被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187.56元。2019年6月3日,内江市东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被告胡某与原告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该委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内劳人仲案(2019)59号-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751.2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身份信息、会议纪要、处罚通报、罚款明细、快递单、仲裁裁决书等,被告提交的微信截图、处罚通报、通知书、申请书、病情证明、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原告认为其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服该裁决结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赔偿金43751.2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

法院认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故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被告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本案中,对原告提交的打卡记录、处罚通报等证明被告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被告提交了微信截图等证据予以反驳,并辩称因旧打卡机损坏未能成功打卡,且因规章制度未进行公示,被告请假系按照此前的请假程序请假,故其不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知晓原告单位的请假程序等规章制度,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锁链,不足以证明被告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等程序,同时应向劳动者公示,但原告提交的规章制度、会议纪要等证据不足以证明规章制度系经该制定程序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故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应依法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被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187.56元,经济补偿年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共计8年5个月24天,赔偿金应为2187.56元×8.5月×2倍=37188.52元。



3

判决结果

(一)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胡某赔偿金37188.5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工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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