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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录用条件却继续用工,还不签订劳动合同?

工妹儿 四川工会法律援助 2022-12-15


建立劳动关系后

签订劳动合同是必不可少的

但是也有公司不和员工签合同

公司的理由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但是案例里的廖某

却已经工作一年多了

那如果出现这种情况

员工应当如何处理呢?

看了下面这个“不签劳动合同”的案例

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点启示


01

案件事实


廖某于2017年9月25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工作岗位是电商美工,于2018年11月从某科技公司离职,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廖某提请仲裁。


仲裁请求为:

1、某科技公司支付廖某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11月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万元;

2、 某科技公司支付廖某律师费5000元。


仲裁结果是:

1、某科技公司支付廖某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万元;

2.、某科技公司支付廖某律师费5000元;

3、驳回廖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后某科技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为:

1、原告不予支付被告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万元;

2、 原告不予支付被告律师费5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2

法院认为


首先,原告并无有效证据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被告。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上述规定强调的是客观上的结果,即只要用人单位在客观上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因此,即使被告廖某不符合录用条件,拒绝与原告某科技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被告终止劳动关系,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视为其放弃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故仍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


因此,原告应支付被告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虽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工资表不予认可,但其认可原告关于月工资5000元的主张,据此法院核算出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为55129元(1129元+5000元/月×10个月+4000元),被告仅以5万元为主张,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应按5万元向被告支付。


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法院确认被告实际支出律师费50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据此,按被告请求的胜诉比例,原告应当承担被告的律师费数额为5000元。



03

判决结果


一、原告某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被告廖某支付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万元;


二、原告某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被告廖某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某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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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工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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