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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员工投保,受益人可以转让吗?

工妹儿 四川工会法律援助 2022-12-15


 为了分散风险,加强保障

公司会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当员工出现意外时

在达成赔偿的情况下

那么为员工投保的保险金

可以转让给公司吗?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件事实



2013年9月15日,案外人丁某驾驶原告某物流公司所有的津A重型自卸货车在某钢铁厂院内与与案外人吕某驾驶的冀B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丁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事故。


案外人老丁、卫某系丁某之父母,南某系丁某之妻,丁一、丁二系丁某之子女。事故发生后,原告某物流公司、案外人吕某作为甲方,丁某家属作为乙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协议约定:


甲方共同赔偿乙方各项损失70.5万元,乙方配合甲方通过诉讼或申报保险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及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由此获得的赔偿及保险金归某物流公司所有。原告于协议签订之日给付全部的赔偿款项,案外人老丁、卫某、南某、丁一、丁二在协议乙方处签字摁印。


丁某生前由案外人某运输公司在被告人某保险分公司处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险期间为一年(自2013年7月11日零时起至2014年7月10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10万元/人。



案外人丁某发生死亡事故的时间处于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且被告人保险分公司承认其并不存在该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免除的情形。原告认为其通过丁某家属即案外人老丁、卫某、南某、丁一、丁二的转让,获得保险理赔请求权,故请求被告人保险分公司支付保险金,被告人保险分公司以原告并非保险合同受益人为由而拒绝给付,原告遂呈讼。


法院认为



企业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的目的是为了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获得保险赔偿,从而减轻企业的经济赔偿责任,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保险金请求权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要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本案涉及的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丁某并未指定受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故案外人老丁、卫某、南某、丁一、丁二作为死者丁某的近亲属,有权要求被告人保险分公司赔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案外人老丁、卫某、南某、丁一、丁二根据协议约定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原告某物流公司,该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未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原告某物流公司获得涉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被告人保险分公司应当向原告某物流公司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判决结果


被告某保险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某物流公司保险金10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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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工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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